西南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
开 题 报 告
导师 姓名 专业 法 律 硕 士 学号 类别〇基础理论●应用性专题〇调查报告〇案例分析 研究生部培管办 二00七年制
姓 名 照片 身份证号 专 业 入学时间 一、论文题目 性 别 学 号 联系 电 话: E-MAIL地址: 民商法 2007年6月 法律硕士 研究方向 论文开题时间 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 二、应用性专题的来源(从法律实践中提练论题的过程) 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选题是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与离婚侵权损害赔偿的理论中引申而来。 家庭的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构建和谐家庭必然要求男女两性的平等和谐。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侵权问题的日益凸现,这些问题破坏了夫妻之间的平等和谐,防碍了家庭的稳定,也成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障碍。从司法实践来看,婚姻当事人如果不想离婚,只想追究夫妻一方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其请求权难以实现。是故,面对夫妻之间侵权事件的大量涌现,婚姻立法需要解决如何对受害当事人进行司法救济的问题,以遏止夫妻之间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家庭的和睦,社会的和谐。为此,借鉴国外立法,从中国实际出发,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从理论上构建完善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对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家庭和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三、资料收集情况:(主要参考资料和文献、实习单位名称与所属地域) 著作类 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 王洪:《婚姻家庭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 胡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夏吟兰、龙翼飞主编:《和谐社会中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重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童兆洪主编:《民事强制执行新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修订第2版。于东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修订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杨遂全:《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的认定与处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朱和庆主编:《婚姻家庭法案例与评析》,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论文类 陈苇:“建立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现代法学》,1998年第6期;陈苇:“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讨”,《法商研究》,2002年第2期。 陈苇:“论预防、制止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大友:“婚内同居权拷问法律真空”,《中国社会导刊》,2004年第8期。 杜江涌:“婚内侵权相关问题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5期。 范李瑛:“婚内损害赔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冲突和协调”,《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姜虹:“夫妻侵权责任探微”,《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焦少林:“论建立夫妻间侵权责任制度”,《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 李黎:“论婚内损害赔偿”,《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 刘淑媛:“重构侵害配偶权的权利救济制度”,《宁夏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龙春松:“评婚姻法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 任瑞芳:“婚内致伤也得赔偿”,《河南农业》,1998年第4期。 唐骄煜、吴鑫磊:“理性对待婚内赔偿”,陈苇主编:《家事法研究》(2007年卷),北京:群众出版社,2008年版。 汪琳:“举证责任倒置立法完善的构想”,《江西社会科学》,2002年第9期。 薛宁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法律适用》,2004年第10期。 杨立新、曹艳春:“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杨立新:“论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学》,2002年第7期。 杨立新:“制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争论的若干理论问题—中国民法典制定研讨会问题辑要及评论(二)”,《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陈苇、倪丹:“我国农村家庭暴力调查实证研究——防治对农村妇女的家庭暴力”,载陈苇主编:《家事法研究》(2007年卷),北京:群众出版社,2008年版。 陈苇、秦志远:“我国台湾地区防治家庭暴力立法与司法之研究及其启示”,载陈苇主编:《家事法研究》(2006年卷),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 叶英萍、李晓粉:“论夫妻间的婚内侵权责任”,载陈苇主编:《家事法研究》(2007年卷),北京:群众出版社,2008年版。 四、国外相关学科(如民法、商法、经济法)理论与实务界研究的基本现状: 目前我国《婚姻法》尚无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所谓婚内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夫妻一方因过错侵害另一方人身权、财产权,在双方当事人不离婚的情况下对另一方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围绕是否应建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法学界出现了两种不同的主张,即消极说和积极说。消极说可分为绝对消极说和相对消极说。消极说的理由在于:一是容易导致夫妻矛盾激化,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二是追究婚内侵权人的财产责任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其法律依据是《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2款和第3款就《婚姻法》第46条所作出的适用解释。针对消极说不利于救济受害婚姻当事人的现实问题,积极说则认为应当建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理由在于:一是建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是稳定家庭的需要;二是从法律依据考察,婚内侵权人承担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是可行的;三是从法学理论考察,婚内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也是可行的;四是国外相关立法作为“他山之石”可供借鉴。 目前,虽然我国的绝大多数法院严格遵守《婚姻法》第46条和《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的规定,但也有一些法院基于公平正义原则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陆续作出了婚内损害赔偿的判决。但是,这些伸张了正义、适应了民心的判决却因为《婚姻法》无明确的的规定,往往受到质疑。 五、应用性专题主要研究的内容框架,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一)应用性专题主要研究的框架 本文分三个部分(除前言和结束语外),从应用性角度就婚内民事权利保护的可行性、婚内侵权的法律规制、规制婚内侵权行为之不足及完善立法的构想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论述。 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首先,简介现行《婚姻法》实施前后的有关婚内侵权的不同司法案例。其次,提出五个构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应注意的问题。再次,对婚内民事权利进行保护是否具有可行性的不同学术观点,进行分析并阐释了笔者的立场与观点。 第二部分为婚内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本部分围绕规制婚内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婚内侵权行为的类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适用、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举证责任等方面,研究与探讨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可规制性。 第三部分为我国规制婚内侵权行为之不足及完善立法的构想。首先,从现行婚姻法对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立法缺失与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障碍两个方面,论述我国现行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立法及司法之不足。其次,针对立法及司法之不足,分别就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协调、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障碍之排除、婚内侵权请求权之创设,提出了完善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立法的构想,以供我国立法机关参考。 (二)研究的重点、难点 1.一个重点是针对有关婚内侵权的不同司法案例,合理地分析提炼出婚内侵权相关问题。 2.一个难点是彩分析消极说和积极说的方式,探析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另一个难点是如何协调和处理法律与实践之间的冲突,结合实际,从理论上构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 4.另一个重点是构建具体、可行的立法建议。 (三)创新点 1.拟构想较为系统、完备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并对此进行较为充分的论证。 2.拟提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对策方面的某些新观点。 六、研究思路和方法,研究进度计划: 研究思路:整篇论文按照“司法现状→理论构建→立法建议→司法对策”的思路进行研究,即以我国《婚姻法》第46条、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案例为视角,提炼出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之婚内侵权基本问题。研究方法:主要采取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各家学术观点的比较分析、国外立法与国内立法的比较分析等),研究如何构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进而提出立法建议和司法对策。 研究进度计划: 2007年7-8月完成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 2007年10月底完成论文初稿; 2007年12月底修改、补充完成第二稿; 2008年1月底修改、补充完成第三稿; 2008年3月底修改、补充完成定稿。 附在后面: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写作提纲) 指导教师意见: 签字(章): 时间: 校外实务部门导师意见: 签字(章): 时间: 开题报告专家组意见: 签字(章): 时间: 开题报告专家组组成情况 组成 组长 成 员 秘书 姓名 职称 所在单位 本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