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022704论文开题(2)(1) - 图文

2019-01-27 16:57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学 院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合作导师 论文题目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对违约金的概念并未进行直接的规定,在理论上亦有不同的观点。王利明先生在《违约责任论》中就指出在违约金的性质方面,我国合同法突出强调的是违约金的补偿性,虽然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是对于损害赔偿的预定,也没有禁止当事人设定惩罚性的违约金,但从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可以看出,此款规定的是补偿性违约金,所以从总体上说,合同法主要还是规定补偿性违约金。因为首先合同法没有规定具有明显惩罚性的法定违约金,另一方面,违约金或者定金在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同时提出,所以违约金的惩罚性规定得很少。而在违约金的起源上,王利明则认为违约金是预先设定的,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外的给付。 韩世远先生在其著作《合同法总论》第三版中对违约金种类做出惩罚性与赔偿性的分类,并且认为就我国《合同法》114条的规定来看,我国法律上规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质的。但其又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并且认为其可存在于任何违约形态之中。 崔建远在《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上)》中认为违约金与违约罚款是一致的。在其著作《合同法学》一书中,对违约金的性质也做出了不同的分类,与韩世远先生的分类大体相似,但增加了抵销性违约金与排他性违约金的分类。并且在对我国违约金的性质界定上,认为虽具有赔偿性质,但是认为“在迟延履行情形下,违约金属于替代赔偿额时的预定时,则构成惩罚性违约金”。因而崔建远先生的观点是两性兼而有之。并且在其另一部著作《合同法》第二版中强调,只有在迟延履行的违约状态之中才存在惩罚性违约金。另外其还认为在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不具有担保的性质,而是违约责任的一种。 李永军先生所著的《合同法》第三版中,法理基础对违约金性质也有论述,也认为违约金不具有担保的性质,但对于其是惩罚性或是赔偿性,没有明确的表明观点,但从其论述中可以窥见,他主张两性兼而有之的。 隋彭生先生在其著作《合同法要义》第四版中对违约金做出了惩罚性与补偿性的分类,并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以补偿性为基本性质的。 在我国台湾地区也同样有关于违约金性质的研究。如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在《债法总论》中认为违约金具有两种性质,一是制裁债务不履行的行为,也叫固有 专业 学号 职称 职称 违约金性质研究 1

意义的违约金,这是对于债务不履行的私的惩罚,目的是为了确保债权实现的效力,所以债权人除了可以请求原来的给付以外,还可以请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二是对于以预先确定损害赔偿额为目的的违约金,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为原来的给付,也可以请求债务人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但只能二选其一。其他学者对于违约金的观点大致也不出其上的几种。 (二)国外研究现状 罗马法中,周枏所著的《罗马法原论》下册中,罗马法对违约金契约的效力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具有赔偿性与惩罚性两种属性。 在普通法国家,美国学者E.艾伦·范斯沃思的《美国合同法》中明确提到,普通法国家不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认为其只具有赔偿性。理查德·A.波斯纳在其著作《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提出违约金应只具有赔偿性,不应具有惩罚性。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多认为违约金以补偿性为原则,在个别场合则可以具有惩罚性。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基于两法系对于违约金性质的不同认识,普通法国家的违约金司法调整制度与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最大区别也在于普通法完全排斥惩罚性违约金的适用,主要原因是普通法上认为平等的当事人不能互相实施惩罚,合同中约定的利益只能通过履行合同后取得,而不能通过设定违约金获得经济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违约金数额过高,含有惩罚性质,法官判断该约定为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从而否定其约束力。普通法上,如果法官认定约定的违约金是预定违约金数额时,将判决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约定数额的违约金,但如果法官认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法官将不予执行该条款,并且不得对约定过高的惩罚性违约金进行调低。普通法国家法官这样做的目的主要在于排斥适用惩罚性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程度上被制约。普通法国家强制损失补偿原则,不承认惩罚性违约金,认为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向对方克以惩罚。相反,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认为适度公权力干预违约金可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秩序,完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可能会造成交易的不公平。 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违约金的规定类似,笔者比较认同史尚宽先生的观点,通过其观点可以得出对违约金的认识:违约金可分为两类,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其中,赔偿性违约金为损害赔偿额之预定,固有意义的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属于同一概念。同时,惩罚性违约金与赔偿性违约金一样,不仅仅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在其他债务不履行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 二、研究的内容及方法 (一)研究内容 本文针对现有研究成果的不足之处,整合现有资料,拟对违约金的性质作系统 2

的论证。首先,有关违约金性质的学术之争,结合学界的主流观点,从其具有补偿性质、惩罚性质,抑或具有双重性质等几方面论述;其次,对违约金性质进行比较法考察,从违约金制度的历史起源,以及违约金制度在其他国家的规定与学界的讨论为参照,论述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对违约金性质的界定;再次,阐述违约金性质的法理基础,对不同性质的违约金进行法理分析;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现状,对我国违约金的性质进行剖析与思考,针对其不足,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概述 (一)违约金的内涵 (二)违约金的历史发展 (三)违约金的分类 二、违约金性质的理论研究 (一)比较法视域下的违约金性质 (二)债权担保与民事责任承担理论 三、我国立法上的违约金性质研究 (一)《合同法》第114条的违约金性质 (二)第114条存在的争议 (三)具体案例下的114条违约金性质 四、惩罚性与补偿性违约金性质辨析 (一)我国现行法律下两种性质违约金的地位 (二)惩罚性违约金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三)惩罚性违约金的适用条件 五、结论 (二)研究方法 (一)比较分析 通过比较英美法和大陆法对于违约金的不同态度,可以看出不同的法律环境和思维对于同一种制度不同的取舍态度,对其他国家违约金制度进行分析,分析其优劣,可以为完善我国违约金制度提出具有借鉴意义的建议。 (二)历史分析 通过对违约金法律规定产生的背景、规范目的和发展变革的梳理来分析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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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性质的演变,以为违约金性质的完善提供借鉴。 (三)案例分析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来探究现行违约金性质存在的问题,以为完善建议提供司法实务的基础。 三、论文拟解决的问题 由于现行法律对违约金性质并无明确的规定,理论界与实务界也多有争议。本课题需要对违约金的性质进行历史分析,探究违约金制度的起源以及在传承的过程中不同阶段的变化;进行比较分析,探究违约金制度在现行阶段不同国家的适用情形;进行文献分析,探究在我国理论界以及实务界关于违约金制度的观点,并且进行比照和分析。最后需要结合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对我国违约金的性质进行剖析与思考,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四、预期结果及其意义、可行性 通过对违约金性质的中外比较分析、历史分析、文献分析和实务案例分析等,能够比较清楚的发现现行违约金性质规定和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并可以通过前面的分析为其完善提供建议。通过课题研究破除违约金条款在适用上的诸多困惑,给司法实务带来方便,提高司法的效率,推进司法公正。同时可以展现违约金问题研究的一个新视角,对完善立法、解决我国合同违约金制度的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有较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五、论文的进度安排 六、主要参考文献 1.崔建远著:《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 2.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1996 年版。 3.韩世远著:《违约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 4.唐德华著:《合同法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 年版。 5.[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 社 2004 年 1 月第 1 版。 6.[德]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上卷),周忠海、李居迁、宫立云译, 法律出版社 2001 年 4 月第 1 版。 7.丁玫:《罗马法契约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 10 月第 1 版。 8.姚明斌:《违约金的类型构造》,载《法学研究》2015 年第 4 期。 9.姚明斌:《论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关系》,载《法学》2015 年第 10 期。 10.孙瑞玺:《论违约金的性质——以合同法第 114 条为视角》,载《法学杂 4

志》2012 年第 4 期。 11.王洪亮:《违约金酌减规则论》,载《法学家》2015 年第 3 期。 12.王洪亮:《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载《法学》2013 年第 5 期。 13.王洪亮:《违约金功能定位的反思》,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4 年第 2 期。 14.孙瑞玺:《论违约金的性质》,载《法学杂志》2012 年第 4 期。 15.罗昆:《违约金的性质反思与类型重构》,载《法商研究》2015 年第 5 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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