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规划和投资开发等方面的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的合理建议,并推动行业内部相关方面的协调发展。
(四)根据会员的需求,在温泉旅游项目策划、规划、经营、管理、营销、培训等各方面提供各类切实的服务,通过开展各项服务工作,加强温泉旅游企业之间的相互合作与交流,为会员单位争取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促进温泉旅游企业的共同发展。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六)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原则上只接收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拥护和严格遵守本会章程;
(二)贵州省范围内,从事温泉旅游策划、规划、设计、投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服务、美容、教学、医疗保健、研究的单位均可通过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由本会秘书处审定,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交纳会费; (四)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权,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它服务;
(三)对协会工作有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严格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和做好本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三)积极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没有不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和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者收到消费者的共同抵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各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指定代表人)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四)审议和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本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的重大事项,如章程修改、本会的撤并等,须有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如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
要求或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可提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务主管单位可推荐必要数量的人员担任本会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通过本会的行规、行约;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选举、罢免常务理事;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协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两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会议由本协会会长召集,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两年,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议案; (三)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会长负责本会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所在单位或企业在本行业内有较大知名度。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秘书处在民主征询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充分酝酿后提出建议名单,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指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四)其他应由会长和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开展本会日常工作; (二)定期向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报告协会工作情况; (三)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