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杭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2019-01-27 17:21

黄山市杭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环保型增塑剂项目环境影响变更报告

黄山市杭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5万吨环保型增塑剂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变更报告

(第二次公示)

黄山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国环评证乙字第2121号

二○一五年三月

黄山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第 1 页

黄山市杭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环保型增塑剂项目环境影响变更报告

1 总论

1.1

项目背景

黄山市杭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歙县循环经济园区内,是一家从事于生产DOP(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OTP(对苯二甲酸二辛脂)、DPHP(邻苯二甲酸二(2-丙己庚)酯)、DOA(己二酸二辛酯)的化工企业。公司于2013年12月完成《黄山市杭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环保型增塑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已报请当地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在保证生产产品、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不变的前提下,拟对项目生产设备、排污管道、地下水防治措施和供热设备进行局部变更。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生产设备变更:更换原有的2台32立方米的精制釜为35立方米精制釜。 (2)排污管道变更:工艺废水由原有管沟架空设置的过道管网更换为通过空中明管经储罐区围堰排入厂区污水预处理站。

(3)防渗工程变更:生产车间新增六层环氧地坪防渗替代原有“天然粘土层+长丝无纺土工布+2mm厚单层HDPE防渗膜”

(4)供热设备变更:新增生物质热载体锅炉替代原有燃气热载体锅炉,年使用生物质量约5000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黄山市杭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委托我所,对其年产5万吨环保型增塑剂生产项目变更工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变更报告。我所在接受委托后,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及资料收集。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及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完成了《黄山市杭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环保型增塑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变更报告》的编写。 1.2

评价目的及指导思想

本次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项目变更部分内容进行必要的分析及类比调查基础上,结合项目所在地区环境功能区划要求,预测该项目变更部分主要污染物排放对周围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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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杭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环保型增塑剂项目环境影响变更报告

影响程度、影响范围,同时分析工程拟采取的环保治理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与合理性,分析污染物达标可行性,并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本项目变更的可行性,为项目的决策、污染控制、生态保护和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1.3

编制依据

1.3.1 任务依据

黄山市杭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委托书。 1.3.2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2014年修订,2015年1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1月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2012年修正) (8)《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年2月22日)

(9)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 (10)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2011年3月27日);

(11)环境保护部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12)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2012]5号文,《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2012年1月10日)。

(13)环境保护部,环发[2012]98号,《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1.1.2.3 地方法规规范

(1)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公告,《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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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施行;

(2)原安徽省环境保护局,环监[2002]46号文:《关于进一步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的若干意见》(2002年4月10日);

(3)原安徽省环境保护局,环评[2007]5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3月27日);

(4)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环法[2010]193号文,《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12月31日)。

(5)安徽省环保厅,皖环发[2013]91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竣工验收公众参与工作的通知》,(2013年10月18日)

(6)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5年3月1日施行;

(7)黄山市人民政府,黄政[2007]22号文,《黄山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2007年8月14日)

1.1.2.4 技术依据

(1)环境保护部,HJ2.1-201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2011年9月); (2)环境保护部,HJ2.2-200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2008年12月);

(3)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HJ/T2.3-19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1993年9月);

(4)环境保护部,HJ610-201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2011年2月);

(5)环境保护部,HJ2.4-200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2009年12月); (6)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HJ/T169-2004《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2004年12月);

(7)原安徽省环境保护局,环评[2006]113号文,《印发<加强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化的规定(试行)>的通知》,(200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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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杭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环保型增塑剂项目环境影响变更报告 1.3.3 项目相关资料

(1)《歙县循环经济园区总体规划(2009-2016)》(审定稿); (2)《歙县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3)《歙县交通旅游集散中心规划》; (4)《总量控制技术手册》;

(5)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歙县循环经济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批复;

(6)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安徽省歙县循环经济园区废水处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

1.4 评价执行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 1.4.1 环境标准 1.4.1.1 大气环境标准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本项目所在区域功能区为二类区,执行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二级标准。 1.4.1.2 地表水环境标准

本项目本项目纳污水体为练江,练江执行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Ⅲ类标准。 1.4.1.3 声环境标准

按区域噪声功能区划分,属工业区域,环境噪声执行(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3类标准。 1.4.2 污染物排放标准

? 废气排放标准:

项目产品粉尘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燃生物质有机热载体炉燃烧性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2014)标准。

? 废水排放执行标准:

本项目废水主要有生产废水和员工生活废水。实施后项目废水经预处理C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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