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条例(修改)
勤工助学是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之一,同时,也是,家庭经济贫困的学生解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困难,顺利完成学业的有效办法。为规范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贫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以学有余力、不影响学业为前提,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及生活秩序。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学工处是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
第五条 任何部门从事招聘勤工助学的学生,都必须事先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签订相关协议。未经批准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校从事相关活动。
第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征得家长同意认可,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签订相关协议。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学校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我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与审核。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具体组织、指导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职责:
1、制定、落实学校的有关勤工助学活动的规章制度。
2、建立申请勤工助学学生情况信息库和各单位用人情况信息库。 3、负责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协调工作。 4、负责发布校内各类勤工助学岗位信息。 5、负责向用人单位推荐勤工助学的学生。
7、检查用人单位用工的合法性、安全性、岗位的情况,保证勤工助学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8、负责勤工助学相关事务的管理,以及对勤工助学相关事项的审查、审批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审核和报批工作。
2、负责做好本学院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3、建立本学院贫困生档案并报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备案,积极组织贫困生申报,指导学生填写《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4、完成其它开展与勤工助学活动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应该积极关心、支持和配合学校的勤工助学工作,努力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勤工助学分类及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只涉及校内勤工助学。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固定岗位指具有长期性的相对稳定的岗位;临时岗位指具有临时性的,为完成某些突击性工作任务而设置的岗位)。
第十二条 对用人部门的要求
1、学校各相关单位应充分发掘勤工助学岗位的育人功能,凡校内需要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如工作适应学生参加,应尽量安排学生勤工助学。
2、校内需要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单位,必须向学校学工处提出申请,并列出岗位和人数,经审查、审批后,由学校学工处给予统一安排,各单位不得私自直接聘用。
3、本着“谁用人、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全权负责勤工助学学生在工作期间的管理,为学生提供安全保障,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4、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酬金原则上由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统一支出,营利性聘用单位在本单位用人经费中支付。
5、用人单位或个人在安排勤工助学学生工作的时间时,不得影响学生的学习(或学校安排的其它事项的时间)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十三条 对工作岗位的要求
1、岗位安排指导思想:以校内岗位、轻体力岗位、相对固定岗位为主。 2、勤工助学岗位是利用学生课余时间、双休日或暑期、寒假开展工作。
3、勤工助学活动应以安全保障为前提。用工单位应提供良好的安全劳动条件和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
第十四条 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要求 1、学习勤奋努力,学有余力。
2、学生必须以学为主,不能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业、班级活动和学院有关事项。 3、家庭经济困难、学习成绩中等以上或优秀生;
4、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填报各类信息,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 5、要自觉接受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和用人单位的管理。
6、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要认真履行协议,保质保量完成所安排的工作任务。
7、经常向班级导师(班主任)或辅导员汇报勤工助学的情况,自觉接受教育和管理。 8、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征得家长的同意。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有家长认可、班级辅导员签字,再报学院学工办。 2、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报学校学工处。 3、学校学工处审查、审批。
4、学校学工处根据校内岗位和申请本人情况给予安排,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和学生本人。
第十六条 申请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用人单位的程序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根据各部门编制缺编情况确定,如有特殊工作情况,请在申请表中注明。原则上各部门于每学年9月份第一个星期向学校学工处申请填写《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用人单位申请表》,上学年已有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需重新申请。
2、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主要从事助管、助教、助研、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辅助性工作,不能代替校内职工的工作职能;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课余时间、节假日进行。
3、学校学工处对各部门报送的勤工助学岗位会同学校人事处统一进行核定,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岗位确定后通过学校学工处网站、公告栏进行公布。
4、各用工部门根据报名情况自行组织面试,面试结束后,将面试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录用学生须为本年度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统一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
5、各用工部门要指定一位老师负责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考勤、报表工作,每月15日前报送上一个月份的勤工助学考勤及考核情况,作为发放勤工助学工资的依据。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七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数,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八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0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从学生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学校各学院应将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之中。学校每学年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成绩显著的用人单位、学院和老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学校设置“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勤工助学管理先进集体”奖、“勤工助学优秀管理者”奖,对用工单位中的“勤工助学管理先进集体”颁发“勤工助学活动实践基地”铜牌。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校内或校外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校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校批准,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明,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或通报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有3、4两种情况之一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1、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
2、 上学期有2门及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
3、违反相关协议规定,屡教不改,给学校、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4、不服从学校或用工单位的管理或因工作不力被用工单位辞退。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将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勤工助学活动中,管理松弛、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用工单位、学院和管理人员,将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各用工单位应和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四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