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王老师2010年研究生毕业后受聘到XX大学人文系任教,并签订了为期五年的聘任合同。2012年,学校为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制定了《教师教学质量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教师教学考核成绩为所在院系最后一名的,将会以无法胜任教育教学工作要求而被解聘(即教师考核末位淘汰制)。在2013年的年终考核中,因王老师承担的一门课程(该学期共计承担了三门课程)被评定为不及格而使得其在教学质量考核中名列人文系倒数第一名,学校遂根据《教师教学质量管理办法》解除了与王老师的聘任合同。王老师以在聘任合同中对此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 类别: 网教 专业:教育学 2018 年 12月 课程名称【编号】: 教育法学 【0285】 A卷 大作业 满分:100分 一、论述题(请从中任意选择两道题作答,每题25分,共50分) 1.试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师聘任制的理解? 2.试分析过错责任的法律依据、基本特点及应对。 并无规定,且该规定为学校教务处单方面制定的规定,且并未通过学校教代会审议为由,将学校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定该处理决定无效。 请根据相关法律知识对本案进行分析 3.试分析学校的法定义务。 二、案例分析题(请从中任意选择两道题作答,每题25分,共50分) 1.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一、论述题 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请问:⑴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⑵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⑶违法主体是谁?⑷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丁X为重庆市某区实验中学初三年级学生,2003年4月12日中午从学校教学楼跳楼坠地死亡。丁X是一个15岁的少女,和同学的关系相处融洽,在出事之前没有什么异常的表现。丁X自杀前,班主任汪XX曾在学校办公室里有一个教师和另外一个学生陆续在场的情况下,对丁X说“你长得又矮又丑,连坐台都没有资格”。丁X的父母以侮辱罪将丁X的班主任老师汪XX告上法庭。他们认为,汪XX在丁X自杀前说的这句话,侮辱了丁X,导致丁X跳楼自杀。 请问:(1)汪老师汪XX对此事是否应当负责?为什么?(2)对汪XX应如何处理? 2.试分析过错责任的法律依据、基本特点及应对 答:1..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7条第1款: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基本特点 (1)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2)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3)举证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3.应对 (1)严格管理,确保自身无过错; (2)举证上尽量证明基于自身能力已经尽到相应的注意、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同时注意证明受害- 1 -
西南大学18秋教育法学[0285]机考 答案 - 图文
2019-01-27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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