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招标投标法(2)

2019-01-27 18:51

1.某省地税局办公楼扩建项目招标,十多家单位参与竞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单位资质等级不够,可以与别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竞标 B.乙、丙两家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他们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C.丁、戊两家单位构成联合体,他们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应当提交招标人 D.己、庚两家单位构成联合体,他们就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各自对招标人承担责任

E.辛、壬两家单位构成的联合体,两家单位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甲公司与乙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并中标,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原因遭遇业主索赔,索赔金额为10万元。在甲公司与乙公司投标前的协议中约定了对于债务各承担50%的比例,则( )。

A.业主如果要求甲公司支付10万元,甲公司可以与乙公司有协议为由拒绝支付

B.甲公司支付了10万元后,乙公司也需要向业主支付10万元

C.甲公司支付了10万元后,可以根据协议要求乙公司向其支付5万元作为补偿

D.业主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10万元,甲公司不得以与乙公司有协议为由拒绝支付

E.甲公司支付了10万元后,乙公司就不再对业主承担债务 3.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法律后果是( )。 A.中标无效

B.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C.吊销营业执照 D.重新招标

E.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和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下列关于招标代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招标代理机构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专门负责招标投标代理工作的机构

B.招标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组织 C.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有相应专业力量 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E.所有的招标都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5.汕头扩建项目对社会公开招标,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是2005年6月1日上午9点,开标地点为该港口公司四楼会议室,则下列关于开标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开标时间为2005年6月1日上午9点至2004年6月15日9点之间 B.开标地点应当为该港口公司4楼会议室 C.开标应有该市政府有关部门主持 D.开标时只需邀请中标单位参加

E.开标时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所有投标文件

6.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说法正确的有( )。

A.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向社会公布,以体现招标活动的公开性 B.评标委员会可以由7人组成

C.评标委员会可以由9人组成,其中经济专家2人,技术专家2人 D.评标委员会可以由5人组成,其中经济专家2人,技术专家2人 E.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人的意思推荐中标候选人

7.建图书馆项目,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甲、乙、丙、丁、戊五人组成评标委员会,他们的下列做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有( )。

A.甲接受某投标单位的请客吃饭

B.乙为某投标单位的法律顾问,但乙保证秉公评标 C.丙在学校领导的授意下,向某投标单位泄漏标底 D.丁拒绝向权威媒体透露关于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E.戊接受某投标单位为其提供的欧洲旅游

8.某单位就滨海护岸工程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2005年3月1日确定某承包单位为中标人并于当日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则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中标通知书就是正式的合同

B.双方应在2005年3月15日前订立书面合同 C.双方应在2005年3月30日前订立书面合同

D.建设单位应在2005年3月30日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E.建设单位应在2005年3月15日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9.甲公司与乙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并中标,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原因遭遇业主索赔,索赔金额为10万元。在甲公司与乙公司投标前的协议中约定了对于债务各承担50%的比例,则( )。

A.业主如果要求甲公司支付10万元,甲公司可以与乙公司有协议为由拒绝支付

B.甲公司支付了10万元后,乙公司也需要向业主支付10万元

C.甲公司支付了10万元后,可以根据协议要求乙公司向其支付5万元作为补偿

D.业主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10万元,甲公司不得以与乙公司有协议为由拒绝支付

E.甲公司支付了10万元后,乙公司就不再对业主承担债务 10.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法律后果是( )。 A.中标无效

B.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C.吊销营业执照 D.重新招标

E.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和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案例题

(一)2001年6月16日,某县矿业公司决定对所属的某铁矿进行内部投标,经审查确定19位内部职工有投标资格。投标前,有投标资格的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吴某经过多次协商,决定由吴某以30万元多一点的标额中标(正常中标标额应在100万元以上),并由吴某拿出50万元分给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在招标过程中,赵某等五人采取辱骂,威胁等方式迫使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以低价投标,最终吴某以30.1万元的价格中标。中标后吴某依照事先的约定拿出50万元分给五人。

后该案被群众举报到当地检察机关,当地检察机关经调查取证后认定群众的举报属实,遂以该五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就该案的定性产生了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等五人虽有串标行为,但情节不严重,不构成串通招投标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等五人在招投标过程中,主观上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暴力或语言相威胁,迫使他人拿出钱财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的被告不仅有串通投标行为,而且情节严重,构成串通

招投标罪。

问:该案应如何定性?

(二)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事务所承担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工作,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与该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合同。之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酬金比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

在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C、H等施工单位报名投标,经事务所资格预审均符合要求,但建设单位以A施工单位是外地企业为由不同意其参加投标,而事务所坚持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

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1人、建设单位代表1人、政府提供的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

评标时发现,B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单位报价且未能合理说明理由;D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F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H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其他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最终确定G施工单位中标,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该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

工程按期进入安装调试阶段后,由于雷电引发了一场火灾。火灾结束后48小时内,G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通报了火灾损失情况:工程本身损失150万元;总价值100万元的待安装设备彻底报废;G施工单位人员烧伤所需医疗费及补偿费预计15万元,租赁的施工设备损坏赔偿10万元;其他单位临时停放在现场的一辆价值25万元的汽车被烧毁。另外,大火扑灭过程中G施工单位停工5天,造成其它施工机械闲置损失2万元以及按照工程师指示留在现场的管理保卫人员费用支出1万元,并预计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200万元。损失情况经项目造价工程师审核属实。

问题:

1.指出建设单位在造价事务所招标和委托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中,造价事务所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指出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并写出正确作法。 4.判别B、D、F、H四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标?说明理由。 5.安装调试阶段发生的这场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指出建设单位和G施工单位应各自承担哪些损失或费用(不考虑保险因素)?

《招标投标法》习题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 B 11 C 21 C 2 B 12 B 22 B 3 D 13 C 23 C 4 D 14 D 24 C 5 A 15 C 25 D 6 C 16 C 7 B 17 C 8 A 18 B 9 A 19 D 10 A 20 C 二、多选题

1 BCD 2 CDE 3 ABE 4 BC 5 BE 6 BD 7 ABCE 8 CE 9 CDE 10 ABE 三、案例题

(一)

本案涉及到串通招投标罪的认定问题。

第一,赵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串通招投标行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赵某等人有不仅主观上有串通投标的故意,而且在客观上多次实施私下串通并决定由吴某以低价中标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而且损害了作为招标人的某县矿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赵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的对象只能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从本案事实看,虽然被告人也有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并实施了一些暴力威胁及要挟手段,但其所针对的并不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而是其他投标人,且威胁、要挟的直接目的是使其他投标人投低标或弃标,并非向他们索取钱财,因此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第三,赵某等人构成串通招投标罪。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串通投标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的串通投标行为不仅使某县矿业公司遭受70余万元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同时也使其他投标人失去公平竞争的机会,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另外由于被告在串通投标过程中使用暴力及以暴力相威胁等恶劣手段,在社

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所以被告的串通投标行为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的串通投标行为构成串通招投标罪,依法应受相应的处罚。

(二)

1.(1)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签订委托合同不妥。依照招投标法,应于30天内签订合同。

(2)在签订委托合同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酬金比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不妥。依照招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造价事务所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正确的。以所处地区作为确定投标资格的依据是一种歧视性的依据,这是招投标法明确禁止的。

3.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妥,不应包括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正确组成应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B、F两家施工单位的投标不是有效标。D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低于成本,F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是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属重大偏差。D、H两家单位的投标是有效标,他们的情况不属于重大偏差。

5.安装调试阶段发生的火灾属于不可抗力。

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包括工程本身损失150万元,其他单位临时停放在现场的汽车损失25万元,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失100万元,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200万元,大火扑灭过程中G施工单位停工5天,以及必要的管理保卫人员费用支出1万元。

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包括C施工单位人员烧伤所需医疗费及补偿费预计15万元,租赁的施工设备损坏赔偿10万元,造成其他施工机械闲置损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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