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折扣、商业折扣与销售折让的税务及其会计处理

2019-01-27 18:51

现金折扣、商业折扣与销售折让的税务及其会计处理

现代企业的营销手段方法很多,其中提供商业折扣及现金折扣是经常用的手段。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一)税务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于商业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由于现金折扣是销货企业为了鼓励购货企业尽早付款而给予的一种折扣,属于企业理财的一种手段,企业的理财不能以牺牲国家税款为代价,因此,税法规定,现金折扣一律不能冲减销项税额。另外,发生在确认收入之前的销售折让相当于商业折扣,企业应按照扣除销售折让后的净额确认销售收入,不存在冲减销售收入的问题;发生在确认收入之后的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销项税额。

(二)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1)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目的是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商业折扣通常发生在促销和处置残次、陈旧、冷避商品中,目的是为了促进销售。

(2)现金折扣在商品销售后发生,企业在确认销售收入时不能确定相关的折扣,销售后现金折扣是否发生应根据买方的付款情况来确定;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就已经发生,企业销售实现时,应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确认销售收入,商业折扣不需单独做账务处理。

(3)销售折让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也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后。发生在确认收入之前的销售折让相当于商业折扣,企业应按照扣除销售折让后的净额确认销售收入,不存在冲减销售收入的问题;发生在确认收入之后的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销项税额。企业在确定商品销售收入时,不应考虑各种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发生当期的财务费用,而不是冲减销售收入。

(4)税法中所称的“销售折扣”,会计中为“现金折扣”。税法所说的“折扣销售”是会计上的“商业折扣。”税法中所说的“销售折让”是否与会计的概念不一致?税法中所说的“销售折让”会计上也称为“销售折让”,不过按会计的习惯一般将“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统称“销售折扣与折让”,其会计处理是一致

(5)由于商业折扣在交易成立及实际付款之前予以扣除,因此,对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均不产生影响,会计记录只按商品定价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入账。由于现金折扣发生于交

易成立之后,折扣之多少由客户付款的早晚决定。它通常表示为2/10、1/20、N/30,意思是说客户如果在10天内付款,可享受2%的折扣,20天内付款可享受1%的折扣,超过20天付款,则无折扣,信用期为30天。那么在交易日,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是以总额入帐,还是以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入账?对此通常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一是总价法,二是净价法

①总价法,是在销售业务发生时,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以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售价作为入账价值,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对客户提前付款的鼓励性支出,作为财务费用。我国会计制度规定实务中必须采用总价法。

②净价法,是指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作为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的入账价值。这种方法是把客户取得现金折扣视为正常现象,认为一般客户都会提前付款,把因客户超过折扣期限付款而多收的款项,视为提供信贷获得的收入,于收到账款时入账,作为其他收入或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三)举例

1、在没有商业折扣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应按应收的全部金额入账

例1:某民营企业赊销给A公司商品一批,货款总计5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代垫运杂费1000元(假设不作为计税基数)。应作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59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银行存款1000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59500

贷:应收账款59500

2、在有商业折扣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入账。

例2:某企业赊销商品一批,按价目表的价格计算,货款金额总计100000元,给买方的商业折扣为10%,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代垫运杂费5000元(假设不作为计税基数)。应作为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11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

银行存款5000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110300

贷:应收账款110300

3、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有现金折扣的情况下,采用总价法或净价法核算。

例3:某民营企业赊销一批商品,货款为100000元,规定对货款部分的付款条件为2/10、1/20,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代垫运杂费3000元(假设不作为计税基数)。应作会计分录:销售业务发生时,根据有关销货发票:

借:应收账款1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银行存款3000

假若客户于10天内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118000

财务费用2000

贷:应收账款120000

假若客户超过10天付款,则无现金折扣: 借:银行存款120000

贷:应收账款120000

例4:若将例3中资料用净价法进行账务处理,应作会计分录:销售业务发生时,根据有关销货发票:

借:应收账款11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2 t ?2 j3 |5 w) O

银行存款3000

10天内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118000

贷:应收账款118000

超过10天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120000

贷:应收账款118000

财务费用2000

4、企业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例5:某民营企业上月售给AB公司的商品,因质量有问题,经双方协商同意给予3000元折让。该批产品的销售收入,已于上月确认入账。但货款尚未收到。根据有关凭证,应做下列折让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折让3000

贷:应收账款-AB公司351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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