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合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要求,建设移民安置区
1、为推动城镇化进程,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结合被建设征地影响城市、集镇的迁建和库区交通干线恢复重建,在库周规划建设特色村庄、城市、集镇安置移民。
2、城镇化安置的移民,通过从事二三产业和发展库区特色优势产业,使移民直接或间接从中获得收入和发展机会,解决就业,逐步从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
3、移民集中安置点应有对外连接的道路、安全卫生的生活饮用水、进村入户的供电,居民点内要硬化道路,覆盖广播电视。就地就近解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问题。
4、移民集中安置的居民点(住宅小区)应统一规划,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移民房屋由个人自行建盖,也可由移民委托有关部门代建。
5、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扶持移民区的社会事业发展,在安排文、教、卫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相关资金时,应给予优先照顾。
(四)完善移民社会保障体系
1、移民安置地政府应为移民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并纳入地方统一管理。所需费用中的个人支付部分,在长效补偿资金中列支。
2、移民搬迁安置时,对老年移民(女性年满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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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年满60周岁)和没有劳动能力的弱智、残疾、孤寡等移民,根据本人自愿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各级政府审核,不再新调配土地或其它生产经营资源,采取供养安置。供养安置的移民身份一次核定,不随时间推移而新增。对供养安置的移民,在享受原有安置标准的基础上,按照长效补偿标准的10%增加补助费,该费用从被征收土地补偿补助费中支付,不足部分从长效补偿资金中补充。供养安置的移民身故后,增加的10%补助费不得继承。
3、地方政府应为移民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移民技能培训,完善劳动力转移渠道 1、加强移民技能培训,制定劳动力转移计划。地方劳动保障和移民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移民技术培训工作,培训经费从移民技术培训费中列支。
2、加快移民劳动力转移。移民经过培训合格后,由当地政府、劳动保障和移民主管部门按照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转移就业服务模式,采取企业订单,劳务派遣,能人带动,项目拉动,中介推动等方式实施?移民订单式劳务输出工程?。
(六)做好移民安置区和库区生态环境恢复与保护工作 1、移民区居民点建设、生产开发时,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水库水质和移民区的生产生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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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移民集中安置区须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减少环境污染。
2、移民集中安置区的选址,充分考虑安置区环境和资源承载力。
(七)建立移民长效补偿和产业发展资金
1、为使移民长效补偿机制得到保障,移民区特色优势产业得到培育发展,建立移民长效补偿和产业发展资金,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1)国家审定的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长效补偿的耕地补偿补助费用。
(2)电站运行期间,由项目业主从电价或发电收益中提取的资金。
(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资金。
2、该项资金统筹用于支付移民的长效补偿、社会保障费用,以及用于培育、扶持和发展移民区特色优势产业,剩余资金用于优化移民区产业结构,发展社会事业,改善基础设施。
3、?1?款?(1)?项的费用及其孳息由项目业主管理,费用进行年度结算,优先用于支付长效补偿费,电站业主定期转入地方政府设立的专户,由地方政府兑付给移民和集体经济组织。
4、由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编制移民区产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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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经过省级移民主管机构审核后,统筹安排资金。
5、电站工程寿命期满后,土地复垦的工程费、熟化费,土地熟化期产出损失补偿费,在长效补偿和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6、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地方政府拟定,报省移民开发局批准后实施。
(八)加强移民安置管理,依法保证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1、为做好怒江中下游河段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州(市)成立怒江水电移民安置协调领导小组,协调业主、设计单位和县级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移民法规政策和本意见的规定,有序地开展本州(市)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2、强化监督机制,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1)依法保障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为移民做好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
(3)加强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移民资金由移民安置实施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分项目核准使用,使用情况实行专项审计,各级财政、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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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使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移民长效补偿和产业发展资金等的拨付、使用和管理实行稽查制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依法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5)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产生活发展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
3、落实责任制,依法保证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1)电站业主应根据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安置所在的当地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相关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政府行政辖区内的移民安置任务、质量、资金、库区社会稳定负总责。相关当地人民政府应根据移民项目资金、年度计划,逐级建立移民安置目标考核责任制,将移民安置任务和维护库区稳定等主要工作分解落实到责任部门。
(2)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方案必须搬迁安置的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和拒绝搬迁安置,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若发生拖延和拒绝搬迁安置、返迁的,原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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