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报告。勘查总结报告应重点阐述,通过施工地质编录和验槽,对实际揭露地质条件的新认识和结论,原有勘查成果的准确性,以及变更设计的地质依据。勘查总结报告必须经勘查负责人签字,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核、勘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监测单位按照本标准附表B-6的要求,完成治理工程项目监测总结报告。监测总结报告需重点说明监测工程布置与建造、观测工作情况、观测数据及分析图表、至验收时的监测结论等。监测总结报告必须经监测负责人签字,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核、监测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0)已按合同约定已办理工程款结算,并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对施工单位编报的工程决算进行了审核;
(11)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完成了治理工程资料的整理与立卷归档;
4.5.3竣工初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任务书; (2)经批准的项目设计;
(3)项目参建单位确定的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4)工程参加单位相应的资质复印件;
(5)开工报告、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实验检验报告、关键工序检验记录、重点工程的原始施工记录、工程竣工图等;
(6)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报告及验收评定表; (7)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8)工程进度款支付和费用调整依据,工程结算报告;
(9)按附表B-1~B-6编制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竣工总结报告; (10)与工程有关的影像、图片等多媒体资料和成果数据库; (11)其他必须提供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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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通过竣工初步验收的项目,验收组形成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附表C)。
4.5.5试运行达到一个水文年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附表D)。
4.5.6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报竣工验收。 4.6竣工验收
4.6.1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承担单位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4.6.2竣工验收需符合下列条件: (1)竣工初步验收合格;
(2)试运行一个水文年后,治理工程达到设计要求; (3)办理了工程项目决算,进行了项目审计; (4)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5)验收所需提交的备查资料齐全(附表E); 4.6.3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进度款支付和费用调整依据,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 (2)按附表B更新后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竣工总结报告、施工总结报告、设计总结报告、监理总结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及运行期效果监测结论;
(3)承担单位对工程的竣工初步验收意见及其落实整改报告; (4)与工程有关的影像、图片等多媒体资料和成果数据库; (5)其他必须提供的有关文件。
4.6.4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验收组形成竣工验收意见书(附表F)。 4.7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做好项目工程档案归档工作(包括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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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档案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保存,项目立项审批、勘查、设计、竣工图、竣工验收总结、竣工验收意见书及工程资金管理等重要工程档案同时汇交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4.8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按要求进行治理工程的移交与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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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质量检查评分办法
5.1工程质量检查评分方法
5.1.1施工单位应在每道工序或分项工程完成后进行自检和验收,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并做好隐蔽工程现场记录(包括文字记录、素描图、可视化影像等),不合格时严禁进入下道工序施工。重要的中间工程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建设、勘查、设计单位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共同参加。
5.1.2施工单位应对各分项工程按本标准所列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外观鉴定和质量保证资料进行自检,按附表G-1~G-5提交真实、完整的自检资料(包括可视化影像等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我评分。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施工单位自检资料进行签认和评分。
5.1.3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和评定,自检合格后,将竣工自验报告和有关资料提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勘察和设计单位等进行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验收文件必须经以上各方签字认可。
5.1.4治理工程质量检验评分,以分项工程为单元,采用100分制评分方法进行评分。在分项工程评分的基础上,逐级计算各相应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评分值和工程项目的工程优良率。
5.2分项工程评分方法 5.2.1基本要求检查
各分项工程所列基本要求,包括了有关规范的主要点和对施工质量优劣具有关键作用的部分。应按基本要求对工程进行认真检查,经检查不符合基本要求的,不能进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
检查结果填入附表G-1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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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质量具有一票否决的项目,要按有关规范查验试验资料,评定其是否合格,该项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如砂浆、混凝土强度等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进行检查评定。
5.2.2实测项目检查与评分
对规定的实测项目,采用现场抽样方法,按照规定频率和下列计分方法,对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直接进行检查评分。
检查项目合格率(%)=
检查合格的点(组)数3100
检查项目的全部检查点(组)数检查项目评定实得分数=检查项目规定分数3合格率
如检查项目的实际检查点(组)数少于规定的检查点(组)数,必须补充足够后,方可计分。
检查结果填入附表G-2中。 5.2.3外观鉴定检查与评分
对工程外表状况进行检查评定时,如发现外观缺陷,应区分档次进行扣分。对于严重的外观缺陷,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合适的措施进行整修处理。
外观鉴定评分结果填入附表G-3中。 5.2.4质量保证资料检查
分项工程的施工资料和图表,按附表G-4所列逐款检查,缺少最基本的数据或有伪造涂改者不予检验和评定,资料不全者应予扣分。
资料检查评为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 5.2.5分项工程综合评分
根据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外观鉴定、质量保证资料的检查评定进行综合评分。
分项工程评分=实测项目实得分之和-外观缺陷扣分-资料不全扣分。
分项工程评分结果填入附表G-5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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