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司法考试讲义笔记解读《法理学》—法的效力

2019-01-27 19:46

2009年司法考试讲义笔记解读《法理学》—法的效力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六节 法的效力

2.根据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A.对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法律适用问题。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

B.在中国领域外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法律适用问题。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三、法的空间效力

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四、法的时间效力 1.法的生效时间: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1)明示的废止

(2)默示的废止: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3.法的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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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原则。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2)而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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