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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商标平行进口与对外贸易政策的关系
作者:于恩锋 刘飞
来源:《时代经贸》2013年第03期
【摘 要】对于商标平行进口的论述文章多从法律的角度进行,然而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由于存在于国际贸易的过程中,所以它也是国际贸易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因此非常有必要从国际贸易的角度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就试图对国家对外贸易政策与商标平行进口之间的关系进行初步分析,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研究二者之间的关系。1999年“LUX”香皂案的发生,被认为是中国第一例禁止商标平行进口的案例,中国应如何对待国际贸易中发生的平行进口行为,也许本文可以提供一点思路。
【关键词】对外贸易政策;商标平行进口;国际贸易
商标平行进口的含义,一般来说都从“授权渠道”入手,一是这比较符合“平行进口”本来起源的含义,二是这种概念相对来说更加贴近与现实,更便于理解。在本文中,笔者仍然遵从这一规则,因此我们对商标平行进口的表述是这样的:在国际贸易中,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把从他国市场上合法取得的某一商标商品进口到本国,而该商标在本国是受法律保护的,则未被授权的进口商的进口行为就是与本国商标权权利人的进口行为是平行的,未被授权的进口商的进口行为称为“商标平行进口”,也有称“商标商品的平行进口”,名称不同实质一样,本文中采用“商标平行进口”的称谓。可以看出商标平行进口是在国际贸易中发生的,它是一种跨国的行为或现象,其中会涉及许多方面的利益关系:进口商与出口商、消费者与商标权人(包括商标权所有人和被许可人);还会涉及国际贸易的自由竞争与垄断;不但涉及法律冲突,更重要的是涉及国家贸易利益。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在世界贸易的地位的不同,各个国家对待商标平行进口的态度和做法也互不相同。这个问题当然可以用各种法律(比如商标法、合同法等)进行规制,但是由于涉及国际贸易,可能更多地从对外贸易政策的角度来看待一个国家对商标平行进口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态度变化,更易于理解。
美国是当今世界最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历史一开始就与其外贸立法(主要是关税法)相联系,美国也是更多地在国际贸易中积极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因此我们选择美国作为分析的对象,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对外贸易政策与商标平行进口之间的关系是如何发展的。
我们以美国对外贸易政策与外贸法史和商标法发展以及美国对商标平行进口案例的判决为依据,可以将二者关系的发展大致分成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870-1923年期间,普遍性阶段,即认为某一产品在某一国是合法的则在任何地方都是合法的,从而允许商标平行进口。现代意义上的商标出现在19世纪下半叶、欧洲工业革命之后,1870年美国出现第一部联邦商标条例,1886年出现历史上第一起商标平行进口案,即Apollinaris Co.v.Scherer案。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并没有判被告侵犯商标权,在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