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 副本)(3)

2019-01-27 20:45

取得的利息收入,交易性质为应收帐款利息收入,也申报在“贷款及其他债权利息收入”项下,交易编码为“302031”。

问:收到或向境外支付赔偿款如何申报?

答:由于货物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标准、一方违约、或交货延期导致的贸易赔偿费用,申报在“经常转移-国外支付的赔偿/对国外支付的赔偿-其他赔偿收入/支出”项下,交易编码为“402020”,交易附言注明:合同违约金;收到境外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或境内保险公司对外赔付时,申报在“保险赔偿收入/支出”项下,交易编码为“402010”,交易附言注明:××险赔偿金。

问:境外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根据合同中违约条款规定,向境内公司支付的延期付款的罚息如何申报?

答:该笔罚息收入的性质为国外支付的赔偿收入,应申报在“经常转移-国外支付的赔偿-其他赔偿收入”项下,交易编码为“402020”。 问:滞期费和速遣费如何申报?

答:航次租船合同中超过装货、卸货期限的滞期费申报在“经常转移-其他赔偿”项下,交易编码为“402020”,交易附言注明:货船滞期费;提前完成装货、卸货的速遣费申报在“经常转移-接受与固定资产无关的捐赠及无偿援助”项下,交易编码为“401000”,交易附言注明:货船速遣费。

问:入渔费支出如何申报? 答:境内渔业公司在境外海域捕鱼,国外政府部门按照其捕鱼重量,以一定的百分比收取费用,此费用称为“入渔费”。入渔费属于海洋专属经济区收费,具有税收性质,应申报在“经常转移-税收支出(如所得税、财产税、社会福利、运输工具注册费等)”项下,交易编码为“403000”。类似处理的还有运输工具注册费、打猎许可证等管理费,其收支申报在“经常转移-税收”项下,交易编码为“403000”。 问:境内航空公司收到境外公司按季返还的飞机租赁补偿款应如何申报?

答:境内航空公司与境外公司签署飞机融资租赁补充协议中规定,该境内航空公司按季度支付租金后,出租方或飞机制造商按季度补偿该航空公司一定金额的款项,该款项应申报在“接收与固定资产无关的捐赠及无偿援助”项下,交易编码为“401000”。

问:国内进出口公司向境外支付的出口配额费应如何申报? 答:国内进出口公司向境外支付的出口配额费,应申报在“经常转移-税收支出”项下,交易编码为“403000”,交易附言注明:出口配额费。 问:境内机构收到境外汇入款,该笔汇款附言注明用于境内某个乡镇水灾后经济重建,则该笔款项如何申报? 答:①如果该笔汇入的捐赠款主要用于建设或购置大规模建筑项目(如机场、码头、道路、医院和其他建筑物)的捐赠或援助,以及用于建设或购置交通设备、机器和其他设备的捐赠或援助,则应申报在“接收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捐赠及无偿援助”项下,交易编码为“501020”;②如果该笔汇入的捐赠款主要用于救济遭受水灾的居民的经常性开支,则应申报在“接收与固定资产无关的捐赠及无偿援助”项下,交易编码为“401000”。 问:境内国有企业80%的产权被国外公司买断,由于该企业属于国有,所以国外公司将购买产权的外汇款项汇给了国有资产管理局,该国有资产管理局如何申报?

答:境内国有企业将80%的产权转让国外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局收到的国外公司汇款应为国外公司对境内企业的直接投资款,申报在“中方向外方转让股

权”项下,交易编码为“602014”,交易附言注明:国有产权转让。

问:某台商欲在大陆进行直接投资,由于政策方面的限制,资本金不能直接汇入,因此汇入台商个人名下,此种情况申报如何处理? 答:①如果台商个人收到投资资本金后立即转入台资企业资本金帐户,表明该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成立,因此申报在“投资资本金汇入”项下,交易编码为“602011”;②如果台商将汇入的资本金暂时保留在个人帐户上,表明外商投资企业尚未成立,仍处于筹备阶段,因此申报在“筹备资金汇入”项下,交易编码为“602012”。之后该笔资金从台商个人帐户转到台资企业资本金帐户时,无需再申报;③如果台商汇入的资本金一直保留在个人帐户上,后因故未使用需汇出境外,这种情况属于筹备资本撤回,应由台商个人进行申报,并申报在“筹备资金撤出”项下,交易编码为“602012”。 问:境内居民个人将其拥有的境内公司股权转让给境外非居民,所得股权出让收入款应如何申报? 答:境内居民个人将其拥有的境内公司股权转让给境外非居民,应根据其股权转让的途径和比例进行申报。①如果股权转让比例在10%以上(含),则申报在“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项下,交易编码为“602014”;②如果股权转让比例不足10%,则需考虑股权转让的途径。如果通过股票市场转让,则申报在“证券筹资-股本证券”的相应项目下,交易编码可能为“702011”、“702012”、“702014”。如果通过其他途径转让,则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其他-借入其他债务”项下,交易编码为“802042”,交易附言注明:股权转让及转让比例。 问:境内居民个人对境外企业投资汇出款应如何申报?

答:境内居民个人对境外投资未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10%,如果这种投资是通过购买股票形式进行的,则申报在“投资境外企业股票或其他形式股本证券”项下,交易编码为“701011”;如果投资是以其他形式进行的,则申报在“其他投资-资产-其他债权”项下,交易编码为“801040”。对外投资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10%(含)以上,即为直接投资行为,申报在“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相应项下。

问:非居民收到境外汇入款项,预备结汇后购买商品房,该笔款项应当如何申报? 答:非居民在境内购买商品房为直接投资行为,在境内的非居民个人收到用于购买商品房的款项时应当申报在“直接投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出售境内建筑物”项下,交易编码为“602050”,交易附言为“非居民购房款汇入”。 问:因租赁、留学等而产生的保证金如何申报?

答:①境内公司或个人向境外汇出保证金,申报在“资产-保证金存放境外”项下,交易编码为“801032”,交易附言注明:租赁(或留学)保证金汇出。保证金退回时,申报在“资产-保证金调回”项下,交易编码为“801032”,交易附言注明:租赁(或留学)保证金退回;②境内企业收到非居民缴纳的保证金,申报在“负债-境外存入保证金”项下,交易编码为“802032”,交易附言注明:租赁(或留学)保证金收入。保证金退还而进行对外付款时,申报在“负债-境外存入保证金调出”项下,交易编码为“802032”,交易附言注明:租赁(或留学)保证金返还。

问:支付贸易合同的违约押金或货物订金的申报应如何处理? 答:进口商在货物进口前,预先向国外出口商支付的贸易合同违约押金或货物订金,其性质属于担保款项,应申报在“保证金存放境外”项下,交易编码为“801032”。

问:投标保证金、中标服务费和购买境外标书费用如何申报? 答:①境内企业对境外招标,收到非居民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其交易性质属于非居民在境内的存款,应申报在“境外存入保证金”项下,交易编码为“802032”。投标保证金退还时,申报在“境外存入保证金调出”项下,交易编码为“802032”;

②境内企业参与境外投标,缴纳投标保证金时,交易性质属于存放国外存款,应申报在“保证金存放境外”项下,交易编码为“801032”。收到保证金退回,属于存放国外存款的收回,申报在“保证金调回”项下,交易编码为“801032”;③对于投标人竞标成功后向中介单位缴纳的中标服务费,应申报在“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法律、会计、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其他”项下,交易编码为“211039”,交易附言注明:中标服务费;④境内公司购买境外标书费用,应申报在“服务-其他商业服务-其他”项下,交易编码为“211090”。 问:外国政府通过竞标方式向国内发放的贷款如何申报? 答:对于以招标方式利用国外贷款的情况,国外提供的贷款直接汇入国内中标单位,资金往来不通过借款方,境内中标企业收到该笔款项时,应申报在“获得外国政府贷款本金”项下,交易编码为“802021”,交易附言注明:中标款-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对于竞标采购项目,中标单位向境内项目承包单位提供了有关货物后,货款以贷款的形式从境外汇入,也应申报为“802021”,交易附言注明:中标货款-外国政府贷款。 问:B股保证金涉外收入和支出如何申报?

答:①经营B股业务的机构(即券商)收到非居民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B股保证金时,应由券商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手续,交易性质为“境外存入保证金”,交易编码为“802032”,交易附言注明:汇入B股交易保证金及境外投资者名称;②券商应非居民投资者的要求将B股保证金汇出境外时,交易性质为“境外存入保证金调出”,交易编码为“802032”,交易附言注明:B股交易保证金汇出;③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境内清算银行与境外券商进行B股资金清算时,由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申报,证券交易的清算资金申报在“与证券买卖有关的资金跨境流动-清算资金汇入/汇出”项下,交易编码为“703010”。 问:B股上市公司向境外股东公告本企业的年度财务信息以及内部机构人员变更事项,汇出的公告服务费用如何申报?

答:该B股上市公司对外公告的是本公司的有关情况,刊登披露信息的费用,应申报在“广告、展览支出”项下,交易编码为“211041”。 问:QFII境内证券投资如何办理申报?

答: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经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QFII应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在托管人处开立人民币特殊帐户。①关于申报主体问题。QFII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所发生的跨境资金收支由境内托管人代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申报主体仍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托管人应严格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②关于资金汇入、汇出时的申报问题。资金自境外汇入时,应申报在“境外存入款项”(802031)项下,交易附言注明:QFII项下资金汇入。资金汇出境外时,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申报:本金汇出境外时申报在“境外存入款项调出”

(802031)项下,交易附言注明:QFII项下本金汇出。利息汇出境外时,购买股票所获利息收入申报在“股票投资收益支出”(302021)项下,交易附言注明:QFII项下股息等汇出;购买债券等其他证券所获利息收入申报在“债券投资收益支出”(302022)项下,交易附言注明:QFII项下债券等利息汇出。③对于人民币特殊帐户余额,境内银行应按照《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填写表一《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申报在“负债-境外其他部门存款-短期存款”项下。

问:某外籍人士居留境内期间与境内居民发生借贷关系。该外籍人士回国后将欠款自境外汇给境内债权人,该笔汇款如何申报? 答:非居民个人与居民个人之间借贷本金的偿还应申报在“收回其他贷款”项下,交易编码为“801024”;借贷利息的偿还应申报在“贷款及其他债权利息

收入”项下,交易编码为“302031”。 问:境内企业在偿还境内A银行贷款本息时,将款项通过境内B银行汇往A银行在境外开立的帐户,应如何申报?

答:境内企业通过境内B银行偿还境内A银行的贷款本息时,应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申报在“存放境外存款”项下,交易编码为“801031”,交易附言注明:将国内外汇贷款本息划转至××银行境外帐户。 问:财政转贷款如何申报? 答:根据外债转贷款的程序,外债款项应当首先汇入国家财政部,由财政部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然后由财政部做境内划转至转贷人,因此,对于外债转贷款不应再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如果外债款项直接从境外汇到转贷行,那么应由境内接受贷款的企业进行申报,并根据境外贷款人的性质,申报在“获得外国政府贷款本金”或“获得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本金”项下,交易编码为“802021”或“802022”。 问:境内中外合资企业接受外方投资者的贷款,每年向外方的还本付息如何申报?

答:该企业获得外方的贷款属于境外股东贷款,偿还贷款时应将本金和利息分开申报。偿还本金申报在“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方对国内外商投资企业贷款的收回”项下,交易编码为“602021”;偿还贷款利息申报在“对母/子公司、附属及关联方贷款利息支出”项下,交易编码为“302013”。

问:境外投资人汇给境内外商独资企业用于维持企业停产期间固定开支的办公经费如何申报?

答: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收到境外投资人汇入的为维持企业停产期间的固定开支(人员工资、水电费、机器养护费等)的款项,该款项的申报应区分交易性质后选择相应的交易编码。①如果该笔汇入款为该投资人向国内外商独资企业提供的贷款,则申报在“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方对国内外商投资企业贷款”项下,交易编码为“602021”;②如果该笔汇入款为该投资人向国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捐赠款,不需要外商投资企业偿还,则应申报在“接受与固定资产无关的捐赠及无偿援助”项下,交易编码为“401000”;③如果不知道该笔款项是否需要偿还,则申报在“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方与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项下,交易编码为“602023”。

问:境内企业支付境外办事处购房款,后因房价下调,境外办事处将部分房款返还,则该房款的汇出和汇入应如何申报? 答:境内企业支付境外办事处的购房款,应申报在“购买境外建筑物”,交易编码为“601080”;因境外房款下调而由办事处退回的购房款余额,应在“退款”一栏的空格内打“√”,申报在与原涉外支出款项相对应的交易编码项下,即“601080”,交易附言注明:驻外办事处购房款余额退回。

问:民间借款如何申报?

答:境内居民个人向境外非居民借款,其交易性质属于资本项下的贷款,应申报在“获得国外企业及个人借款本金”项下,交易编码为“802025”;归还借款时应区分本金和利息分别申报在“偿还国外企业及个人借款本金”和“贷款及其他债权利息支出”项下,交易编码分别为“802025”和“302031”。 汇兑业务方面

问:银行办理的外币兑换业务是否都要进行汇兑业务统计申报? 答:银行办理的外币兑换业务是指银行和银行设立的外币兑换分支机构办理的自然人、驻华机构在非贸易项下的人民币与外币的兑换。外汇买卖看成是两次外币兑换。外币兑换业务中

的“外币”包括外币现钞、外币信用卡、旅行支票、现汇存款、外币支票、旅行信用证等;汇兑是指与人员进出我国国境相联系的以外汇兑换人民币和以人民币兑换外汇的行为,这里所称的外汇仅指旅行支票、现钞、信用卡。因此可以说银行的外币兑换业务包括了国际收支的汇兑业务,并不是所有的外币兑换业务都要进行汇兑业务统计申报。

问:境内居民手中持有的外币现钞兑换成人民币、外币储蓄找零或提现后兑换成人民币、进行实盘外汇买卖后的外币现钞本金和收益兑换成人民币是否需要申报?

答:不需要进行汇兑业务申报。根据《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规程》的规定,只有与人员进出我国国境相联系的汇兑行为,才进行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而上述三种行为均与人员进出我国国境没有联系,故不需要进行汇兑业务统计申报。 问:个人外汇汇款项下的结汇是否需要申报? 答:不需要进行汇兑业务申报。因为境内个人在收到境外汇款时已进行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故不需再进行汇兑业务统计申报,否则会造成重复申报。

问:境内居民购汇后汇出的款项和境内居民购汇后购买B股的款项是否需要申报? 答:不需要进行汇兑业务申报。境内居民购汇后汇出的款项要在汇出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故不再进行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虽然境内居民购买B股时发生了外币兑换行为,B股是以美元计价的股票,但因没有涉及人员进出境,故不需进行汇兑业务统计申报。

问:个人结售汇政策调整后,居民拿身份证即可办理外币现钞兑换业务,外币兑换点无法区分款项实际用途,也无法区分这部分款项是携出、汇出还是自用,该如何进行申报?

答:个人结售汇政策调整后,居民拿身份证即可办理外币现钞兑换业务,大部分居民购外币现钞时用途一栏都写成留学或旅游,因外币兑换点无法区分其实际用途所以全部进行了汇兑业务统计申报,导致近二个月汇兑业务大幅增长。辽宁省分局将此问题向总局做了汇报,目前总局尚未出台这方面的相关规定,但强调:外币兑换点在办理居民外币兑换业务时,一定要询问居民购汇用途(旅游还是留学),款项使用方式(携出、汇出还是自用),并在外币兑换水单上将上述信息详细标注出来。如居民在购汇时持有护照和留学费用证明,则根据其护照、留学费用证明填写相关信息。对标注是携出的旅游、留学款项进行汇兑业务申报,其它则不进行汇兑业务申报。

问:信用卡项下发生的汇兑业务应如何进行申报?

答:分二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境外银行发行的外币卡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外币兑换业务,需要进行汇兑业务申报;另一种情况是国内银行发行的双币卡在境外发生的外币兑换业务,目前暂不进行汇兑业务统计申报。

问:境外持卡人在境内银行柜台提取人民币现钞应如何进行统计申报?

答:境外持卡人在境内银行柜台提取人民币现钞,境内银行应按照《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及其有关规定进行汇兑业务申报。但如果银行柜面系统无法获取该笔汇兑业务币别、国别等相关信息,外汇指定银行可暂不必进行汇兑业务申报。若能获取相关信息,则要将此业务申报在“外汇兑换人民币”业务范围内。

问:境外持卡人在ATM机上取现或在POS机上消费应如何进行统计申报?

答:因目前外汇指定银行系统无法获取该笔汇兑业务币别、国别等相关信息,故暂不必进行汇兑业务申报。

问:中国居民出境旅游、留学应如何进行统计申报?

答:中国居民因公出国留学和旅游,因私出境旅游(含港澳台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自费留学、其他出境学习、商务考察、境外短期培训等项下售汇后提取现钞并携出境外的汇兑业务应申报在“人民币兑换外汇”业务范围内;用人民币购汇后开立旅行支票的汇兑业务要申报在“人民币兑换外汇”业务范围内; 中国居民出国后剩余留存的外币现钞结汇在也应申报在“人民币兑换外汇”业务范围内,但以负值申报。

问:非居民在柜台办理的现钞和旅行支票兑付业务应如何进行统计申报?

答:非居民在柜台办理的外币现钞结汇和旅行支票兑付业务,应申报在“外汇兑换人民币”业务范围内;非居民在国内没有用完的人民币在离境前兑回原币的兑换业务也应申报在“外汇兑换人民币”业务范围内,但以负值申报。

问:日元要求精确到百位,其它币种精确到个位应如何申报?

答:日元精确到百位是指要将汇兑业务数据十位上的数四舍五入到百位。如7560日元,要申报成7600日元;其它币别精确到个位是指将汇兑业务数据小数点后一位数四舍五入到个位。如75.4美元,要申报成75美元。但精确与保留是二个概念,有些银行误将7600日元保留到百位,即申报成76日元,这是错误的。 问:汇兑业务国别应如何申报? 答:在外汇兑换人民币月报表中国别指的是非居民所居住的国家,外币兑换网点或外币代兑机构要根据其护照或声明填写;在人民币兑换外汇月报表中国别指的是居民欲前往的国家,外币兑换网点或外币代兑机构要根据其护照上签证所列明的国家填写。 问:“中国居民退汇”指的是什么?应如何进行申报? 答:“中国居民退汇”是指出国人员回国后,将剩余外汇退售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那部分外汇。这项内容在人民币兑换外汇(月报表)中以负值填写,以冲减人民币兑换外汇总量。在录入汇兑业务统计监测系统时,国别录为“ZZZ”。 问:“非居民退人民币” 指的是什么?应如何进行申报? 答:“非居民退人民币”是指非居民离境时退人民币而兑换外汇的金额。这项内容在外汇兑换人民币(月报表)中以负值填写,以冲减外汇兑换人民币总量。在录入汇兑业务统计监测系统时,国别录为“YYY”。

问:汇总数据时各币别兑换美元是按“各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还是按“各币种对美元统一折算率”折算?

答:汇兑业务统计申报系统是按“各币种对美元统一折算率”汇总数据的,而不是按外汇指定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美元进行汇总的。因此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在月初就将当月的“各币种对美元统一折算率”录入到系统中,保证数据汇总正确。

问:外币兑换水单的填写要件是什么?在办理居民和非居民外币兑换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外币兑换水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客户姓名、客户国籍、证件种类及号码、兑换日期、外币币种、外币和人民币金额、外汇牌价、款项用途、款项使用方式等。外币兑换水单需经办人员盖章确认,需要留存5年备查。外币代兑机构在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兑换人民币业务时,要在外币兑换水单上加注“不得办理兑回业务”字样。非居民退人民币要在六个月内办理,超过六个月,不再办理兑回业务。

问:若发现外币兑换点和代兑点上报数据突增或突减应如何处理? 答:外汇指定银行若发现外币兑换点和外币代兑机构上报数据突增或突减,应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在排除人为统计错误的情况下及时将调查情况上报外汇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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