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自指南发布日到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25个工作日。申报指南应当明确支持方向和范围、具体条件、申报材料、经费支持方式,以及其他相关申报要求。
(二)平台建设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自愿申报。 (三)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进入评审环节。形式审查结果在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供公众查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1.不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
2.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3.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4.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指南规定要求的。
第十六条 科技平台评审根据平台的定位和实施要求,实行分类分步评审制度,采取会议评审、现场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奇数专家构成,以同行专家评议为主。 通过评审的平台提交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审定后,授予相应的重庆市科技平台铭牌,并在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科技平台经费支持原则:
(一)科技平台经评审授牌后,原则上根据年度运行绩效给予奖励性后补助,并按照总额控制、评选择优的办法实施。 (二)根据科技平台年度工作重点任务,对部分新建科技平台给予建设经费补助,并按照总额控制、定额补助的办法实施。 (三)科技平台财政支持资金按照本单位财务制度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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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运行监管
第十八条 建立科技平台绩效评估制度,健全平台分类绩效评估体系,采取第三方机构评估的方式,对科技平台实行定期考核评估,按照平台的不同类型确定考核评估周期,最长不超过5年。绩效评估办法另行制订。
评估标准以定量指标为主,重点对创新绩效、成果转化、人才培养、服务业绩以及开放共享程度等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对科技平台奖励性后补助或惩罚性分类处置直至摘牌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实行科技信用管理制度。对平台建设单位、平台负责人、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等执行或者参与平台管理实施的不端与失信行为、科技成果管理实施情况以及未按照规定实行科技报告等行为,进行客观记录和信用评级,并按照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视情况取消其申报政府科研项目或参与政府科研项目相关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实行追踪问责制度。在科技平台评审、绩效评估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行逐级考核问责制度。对市科委相关责任人、平台建设单位、平台负责人、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等责任主体实行终身追踪问责制度。涉及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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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类科技平台管理的实施细则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8月1日印发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