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暴,侮辱罪犯人格,甚至恐吓威胁罪犯。“罪犯人权最易受到侵犯的是他们的人格权”。 “人格尊严能够得到尊重的服刑人员为调查样本总数的50.27%,仅半数的服刑人员认为自己最基本的人格尊严能够得到保障”。少数民警特权思想严重,奉行“惩罚主义”,对罪犯打骂体罚,野蛮管理。2010年11月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组成调研组调研结论认为,从典型案件看,涉及打骂体罚虐待罪犯的占5%,少数监狱警察法律意识淡漠,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在执法工作中时常以打骂、体罚等虐待方式管理罪犯,对罪犯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伤害。
(三)执法轻程序
认为只要处理结果没有问题,程序的事可以变通或事后补正,程序可有可无,甚至把执法程序和手续当作累赘和羁绊,该讨论的不讨论,该公示的不公示,程序走过场。少数民警不注意及时收集固定罪犯违纪事实材料,对罪犯的处罚没有遵守呈报审批、公示公开和告知复议等程序。
(四)暴力执法
遇事不冷静“激情执法”。少数罪犯抗拒管理,屡犯监规破坏管理秩序,或者消极抗工拒不服从民警教育,特别是在三番五次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民警往往失去了耐心,本应依照规定对罪犯扣分或实施行政处罚,但可能选择的是违规动用警戒器具施加暴力,造成罪犯的身体伤残甚至死亡。“从最高检
提供的数据看,2007年以来全国监狱警察因职务犯罪问题被立案侦查的,9.7%属于殴打体罚致残或致死被监管人员问题”。如2010年1月,辽宁省某监狱罪犯姜某某(38岁,盗窃罪、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3年6个月)对监狱警察教育不服,对抗顶撞,监区长郑某遂带领其他5人违规使用警棍惩处,造成罪犯多处软组织受伤创伤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
(五)索贿受贿
少数警察利用手中的执法权和管理权,索取收受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如某监狱副教导员戎某,在2004年至2008年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22次收受罪犯亲友的现金、购物卡及烟酒等钱物,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2009年10月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如广东省某监狱管理混乱,执法者大肆索贿受贿。该监狱归地方司法局管理。2009年8月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刊登记者署名调查文章《广东某监狱多名高层落马:每年集体索贿千万》,详细披露了该监狱的管理人员索贿受贿的情况,令人触目惊心。
(六)徇私舞弊
徇私舞弊是监狱警察渎职犯罪的主要形式。少数警察帮助罪犯伪造虚假的证据材料,致使罪犯获得减刑假释或者保外就医。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组成调研组认为,从典型案件看,徇私舞弊为罪犯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占35%。如吉林省某监狱副监狱长安某、监区长高某以及民警胡某
等,2004年3月至11月接受了罪犯刘某某亲属的吃请、游玩安排和烟酒等钱物,遂共谋先后为罪犯刘某某捏造事实虚拟材料申报记功一次,并通过关系在有关部门办理了虚假的重大技术革新证明一份,致使法院据此裁定对刘犯减刑一年七个月十天,安某等三人的行为均因此构成了徇私舞弊减刑罪而受到了刑事责任追究。
三、不文明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原因分析
民警在教育改造犯人的过程中,出现不文明、不规范执法行为,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既有犯人方面外在因素,又有民警自身的原因,既有偶然性,也有必然性,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从犯人群体方面来看,主要有三个原因。 一是部分犯人容易形成心理定势。犯人群体因长期受到囚禁,容易形成固有的思维模式,容易出现心理问题和人格不健全状态。据分析研究,与社会群体正常的心理健康水平相比,有90%以上的犯人超出社会正常值,62%左右的犯人表现出焦躁和紧张状态,67%左右的犯人表现出掩饰倾向。这种心理状态,当受到外界刺激时,很容易产生特殊行为,比如,犯人在看待和处理问题时,不管对与错,也不管与自己有没有关系,都很容易形成群体心理共鸣;在对待监规纪律和受到处理时,他们的逆反心理往往起到主导作用;在认为自己利益受到侵害时,往往表现出焦躁和紧张心态、以自
我为中心的思想比较突出等等。
二是部分犯人消极改造呈现“三化”现象,即认罪意识弱化、改造意识淡化、维权意识强化,犯人身份意识差,强调权利多于义务。
三是部分犯人抗改情绪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有的犯人公开辱骂或威胁民警,故意干扰民警的正常管理和执法,有的时候民警是管也难,不管又不行,甚至出现一些犯人非常猖狂,故意挑衅民警;有的公开散布反改造言论,与监规纪律“作对”,只讲权利、人权,不讲义务和改造;有的行为自由散漫,对民警的正常管理,顺心时听从,不顺心时不听;有的犯人对民警执法稍有不规范、不文明,就采取告状、纠缠、鸣冤和自伤自残等手段,以达到逃避劳动改造、获取保外就医等目的,甚至想把“看不惯”的民警“拉下水”、“弄下课”。上述这些犯人群体方面的原因,导致警囚冲突增多,教育改造难度加大,如果民警不冷静、不克制,往往就容易发生不规范、不文明执法行为。
(二)从民警自身方面来看,表现为“四个不适应”。 一是管理理念上的不适应。部分民警对新形势下监狱工作的高标准高要求以及新的刑罚执行理念,理解、领会、把握得不够到位,面对犯人的违规抗改行为往往“失去耐心”,面对犯人的言语挑衅往往“克制不住”,面对犯人的行为冲撞往往“无法忍受”,从而以简单粗暴的方式处理抗改言行、处置违规
行为,导致不文明、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发生。
二是执法能力上的不适应。部分一线民警的自身综合素质、执法能力与监管工作高标准严要求不相适应,教育方法滞后,管控措施乏力,应急处置迟缓,遇到问题束手无策,不知道该怎么管,也不知道怎么样才能管好。
三是责任意识上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少数民警的责任意识不强、工作热情不高、工作韧劲不够等,只看到犯人可改造、表现好的一面,忽视犯人难改造、易反复的一面,缺乏耐心和恒心,一会儿冷一会儿热,这也是工作责任心不强的表现。
四是个人威信上的不适应。近年来加大了公务员招警的力度,一大批优秀的年轻民警加入到我们这支队伍,一方面给监狱注入新鲜血液,增加新生力量;另一方面,由于他们经历比较单一,缺乏艰苦环境的磨练,工作经验相对不足,如果他们不尽快提高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管理技巧,往往会让那些“老江湖”犯人“信不过”,甚至“看不起”。一些年纪偏大的民警,也存在“天花板”干部的心态,斗志衰退,激情减弱,怠于应付。长此以往,就会导致一些民警在犯人心目中的地位和威信下降,给监管改造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四、公正文明执法应着重把握的五个问题
一是必须树立科学行刑的理念。必须顺应当前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人道、人权、人性”的行刑理念,在教育改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