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2)

2019-02-14 21:22

安全检查制度

1、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对自己的工作场所定时检查。

2、业务人员对经营场所的安全状况要熟悉,并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3、夜间工作人员和值班人员必须定时做巡回检查。

4、节假日前后作安全检查,节假日值班,必须按时进行安全检查。

5、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应立即上报,并采取防范措施。

安全员职责

1、认真学习并掌握安全技术,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定期组织业务人员安全学习,学习国家有关安全及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知识、消防安全知识、本岗位操作规程。

3、协助经理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防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汇报安全事故,并按照预案协助经理组织实施救援。

安全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3、公司员工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规章制度、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对易燃易爆物质要杜绝跑、冒、滴、漏,加强对车辆的监护、保养,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5、严格动火管理,加强行政值班、安全监察,坚决杜绝违章作业。

6、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专人专车、库存时单独存放、禁止混装、发现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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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理配置,保管好各种安全设施、器材、应急防护用品,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8、以上规定经公司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各负其责,把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产品采购、销售、登记制度

1、危险化学品采购分到专人、采购时,必须到有经营或生产危险化学品资质的单位购买。

2、销售的危险化学品,在委托运输公司进行运输时,承运公司具有运输资格,危险品的运输车辆和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不得无证运输或无证上岗。运输中必须对危险化学品做好相应的防护,严禁出现跑、冒、滴、漏。

3、危险品的购销完成后,必须对危险品的品种、数量进行登记。

第二部分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 总 则

1.0.1为使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设置,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活动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气和保护环境的要求,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及其他新型液化燃气供应站的设置及其设施;用户设施;液化石油气燃烧器的运行、维护、抢修。

1.0.3供应站的设置及其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储存和向用户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场所。 2.0.2液化石油气设施

指供应站设施、用户设施、液化石油气燃烧器(火焰切割用割具及割嘴) 2.0.3供应站设施

供应站内的钢瓶、供电线路、电器设备、灭火器材、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等。 2.0.4用户设施

指用户的液化石油气管道、胶管、调压器、钢瓶、阀门及火焰切割用割具及割嘴等。 2.0.5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火焰切割用割具及割嘴)

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进行加热、金属切割等的设备,如液化石油气工业炉、自动、半自动及手工气割工具等。 2.0.6运行

从事液化石油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液化石油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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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维护

为保障液化石油气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所进行的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 2.0.8抢修

液化石油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停气、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3 供应站

3.1 供应站设置

3.1.1供应站按气瓶总容积V分为三级,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名 称 气瓶总容积(m3) Ⅰ级站 6<V≤20 Ⅱ级站 1<V≤6 Ⅲ级站 V≤1

注:气瓶总容积1 m3折合YSP—15型重瓶28只;YSP—50型重瓶8只。 3.1.2Ⅲ级供应站应具备的条件:

1. 由具有资格的液化石油气企业设立; 2.设置应符合燃气规划布点的要求;

3.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石油气气源;

4.有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上岗证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5.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供应站设施、用户设施、液化石油气燃烧器的检查、维护制度和各类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记录台帐; 6.有值班人员;

7.配备防爆工具和堵漏工器具; 8.至少应配置8kg干粉灭火器2只;

9.供应站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10.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

11.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有相互毗邻并采用防火墙有效分离的管理房和瓶库房;站内面积大于等于20平方米,其中瓶库房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设置时其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有危险品经营店铺、配变电房、烧焊工场等火灾危险场所及医院、商场、娱乐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50米范围内不得有学校、幼儿园和重要公共建筑;供应站与主要道路的防火间距大于等于8米,与次要道路的防火间距大于等于5米; 12.供应站的瓶库房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2)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3)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4)地面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 5)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用防爆型。

3.1.3Ⅰ、Ⅱ级供应站应具备第3.1.2条1—8项的规定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的条件。 3.2 供应站设施的运行与维护 3.2.1一般规定:

1.销售的钢瓶及液化石油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2.建立钢瓶和用户档案;

3.不得经营液化石油气、用户设施、液化石油气燃烧器以外的其他商品;不得将钢瓶置于户外经营;不得在钢瓶之间相互倒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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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得擅自设立瓶库;

5.瓶库房内不得住人、堆放杂物或有明火等火源;供电线路及电器设备符合国家防火防爆规定;

6.空瓶、重瓶应按指定区域分别存放,并设标志;漏气瓶或其他不合格钢瓶应及时处理,不得在站内存放;

7.钢瓶应直立码放且不得超过2层;50kg钢瓶应单层码放;应留有通道; 8.在钢瓶装卸、搬运、码放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摔、砸、滚、拖钢瓶; 9.钢瓶应周转使用,重瓶存放不宜超过一个月;

10.定期检查和补充灭火器;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完好、有效;11.供应站存放的重瓶总容积不得超过设置时申报的容积。

3.2.2供应站应分别对重瓶入站、存放、重瓶出站、空瓶入站等环节进行检查,检查应有台帐记录。

1.重瓶入站检查

1)检查方法:逐瓶检查。

2)检查内容:钢瓶瓶体及角阀有无泄漏;称重复核有无超重瓶、欠装瓶;钢瓶上是否有合格标志。

2.供应站日常检查

1)检查频率:每天早上8点——晚上8点不低于2小时一次;晚上8点——早上8点不低于4小时一次。

2)检查内容:钢瓶有无泄漏或其他异常情况。 3.重瓶出站检查

1)检查方法:逐瓶检查。

2)检查内容:再次复核本条条第1项的内容。 4.空瓶入站检查

1)检查方法:逐瓶检查。

2)检查内容:钢瓶是否超过检验期;钢瓶内是否有剩余压力;角阀是否关闭;残液量是否超标。

3.2.3液化石油气泄漏检查应采用肥皂水检漏或仪器检测,严禁使用明火检漏,发现泄漏应及时消除;在泄漏未消除之前,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4 用户设施和液化石油气燃烧器的运行与维护

4.0.1用户设施和液化石油气燃烧器的安装、维护和检修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

4.0.2供应站应负责液化石油气使用的宣传、指导,告知用户遵守下列规定:

1.正确使用用户设施和液化石油气燃烧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燃烧器由使用单位自行采购或公司配送合格的燃烧器等工具;

2.不得私自拆改用户设施和液化石油气自动切割机;

3.不得加热、摔砸、横放、倒置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倾倒瓶内残液和拆卸瓶阀等附件; 4.严禁用明火检查泄漏;

5.发现用户设施或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异常、液化石油气泄漏或意外停气时,应立即关闭钢瓶角阀和其他阀门,开窗通风,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严禁动用明火,并应及时向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报修;

6.连接液化石油气燃烧器的胶管应定期更换,严禁使用过期、过长胶管,并应安装牢固; 7.严禁在卧室等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

8.不得用胶管过墙或者穿门窗使用液化石油气;胶管连接时使用三通接头,形成两个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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