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汇总

2019-02-14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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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政

策汇总

01 福利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3、《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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