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作翔论法律的作用及其局限性(2)

2019-02-14 23:52

不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在法律领域内,人类是否已经穷尽和利用了所创造的已有的全部智慧?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就促使我们更深入地思考,不断提高我们的认识能力,提高法律的有效性和有用性,克服其局限性。法律应该将人类已经创造的全部智慧成果反映到自身结构和运作中去,使法律更好地造福于社会,造福于人类。

6.在当前中国社会强调法制、倡导法制、向现代化社会(包括法制现代化)迈进的过程中,提出重视和研究法律的局限性问题,是一个带有“超前性”现实意义的理论问题。中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首先要建立与此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国家要进行大量的立法活动,还要大量吸收、借鉴、引进以至移植西方的法律,就应重视对法律局限性的研究,加强对具体立法的预测,以克服法律中已经存在的局限性和新立法中可能出现的局限性,避免西方在法制发展过程中走过的弯路。研究法律的局限性是为了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在法律领域内尽可能利用人类所创造的全部智慧,以便更好地贯彻法制,实现法治。这是提出这一问题的现实意义之所在。它的理论价值在于:它可以加深我们对法律及其作用乃至对整个人类法律的本质的认识,避免用一种盲目的热情代替对法律的冷静的、清醒的、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法哲学思考,使法律哲学、法理学成为真正的法律科学。注:(1)[法〕米歇尔·克罗齐埃:《论法国变革之路——法令改变不了社会》,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

《译者的话》第1—2页。(2)(5)(7)(12)(13)(18)(19)[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 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88—392、7—8、10、137—138、139、197页及《1962版序言》第2页。(3)(17)[英]马克·加兰特:《法律浩繁——北大西洋周围的法制化》,周湘士译,《外国法译评》

1993年第1期,第73、77页。(4)[美]菲利普·K·霍华德:《不可理喻:法律正在使美国窒息》,《编译参考》1995年第6期, 第60—64页。(6)(8)(9)(10)(1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71、

168、169、171、193—192页。(14)(15)[日]福泽谕吉:《文明论概略》,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8章、第7章。(16)[阿尔及利亚]穆罕默德·贝贾维等:《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第1部分第2章,转引自《东方思

想宝库》,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0年版,第416页。(20)[俄]O·3·列依斯特:《三种法律思想》、《外国法译评》1993年第1期,第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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