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厂容管理办法(暂行)
1目的及适用范围
1.1为实行清洁生产,保持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厂区内的整洁和生态,把集团公司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的现代化花园式矿区,特制定本办法。
1.2任何单位、个人进入矿区均应遵守本办法。
1.3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矿区内的厂容厂貌管理,其它单位参照执行。 2术语
2.1责任单位:指按厂容管理区域划分的某区域厂容管理的负责单位。
2.2协管单位:指由集团公司委托管理的厂容管理区域内某区域的维护保养及管理单位。 3.管理职责
3.1设备工程部负责集团公司厂容厂貌的管理工作。 3.1.1负责制定厂容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3.1.2负责制定厂容考评细则,并组织检查和考评。
3.1.3负责滚动编制厂容环境治理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3.1.4负责厂区绿地、路灯、道路等环境及设施的检查工作。
3.1.5负责集团公司苗木、花卉需求计划的审核,并组织实施和参与采购工作。
3.1.6负责厂容环境建设、日度管护等招投标、合同的签订及费用结算工作。
3.1.7负责技改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厂容的日常控制。 3.1.8负责公共区域管理责任的划分。
3.1.9负责集团公司厂区、生活区地界的监督监察。 3.1.10负责本行业发展动态信息的了解、收集与运用。 3.1.11负责新建项目厂容及环境的审核。
3.2物业管理公司负责集团公司厂区绿化环卫、生活设施、办公楼、宾馆及楼内设施(门窗、扶梯等)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3.2.1负责厂区各配餐点、澡堂、洗衣房、卫生间等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3.2.2负责厂区绿地养护、硬地清洁,厂区道路的清雪和厂房冰凌的
清理工作。
3.2.3负责集团公司绿化苗木、花卉需求计划的编制。
3.2.4负责集团公司厂容环境中绿地设施占用手续的审批。
3.3矿山保安部负责集团公司厂区围墙、消防、保卫、交通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3.1负责对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志的维护管理。
3.3.2负责对所辖车辆停靠、超速、超载的管理,负责对所辖停车场的管理。负责对本单位驾驶员的管理。
3.3.3负责厂区道路、进厂车辆的监察工作。 3.3.4负责进厂车辆的车型、载重、路线的管理。
3.4动力分厂负责厂区供水、供电、供气、排水、路灯照明等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3.4.1负责厂区通讯、网络、监控线路的规整及维护。 3.4.2负责厂区各种原料堆放场地的管理,负责集团公司固体物流的优化。
3.4.3负责本厂区环境保护管理。
3.4.4负责对本单位驾驶员车内卫生的管理。
3.4.5负责本厂区车辆车容车况日常控制,做好车辆检测工作,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3.5物业公司负责公共区域管理责任的划分,生产技术部负责出图。 3.6财务部负责厂容管理所发生各种费用的财务管理。
3.7安全监察部负责厂区环境和环保监测管理,包括空气质量、外排烟尘、降尘、外排污水、噪声源噪声和厂界噪声、岗位粉尘监测,气象观测和环境监察管理、考核。
3.8各单位负责所辖区域厂容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加强内部管理,教育本单位职工爱护和保护分管区域的环境和绿化,同时,加强自查、整改、检查、考核,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厂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厂容管理“十不准”规定
4.1不准随意穿行、践踏草坪、损坏树木与花草。
4.2不准在公共场所乱扔废弃物,随意大小便,随意堆放物品。 4.3不准在厂区建筑物上乱凃、乱画、悬挂衣物和其它物品以及未经批准的张贴广告、标语等。
4.4不准任何车辆超出规定线路和规定时间运行、车容较差的车辆上路运行。
4.5不准任何车辆带水、带尘、带泥上路,抛洒和乱倒物品。
4.6不准乱停放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以及在厂区搭建、摆放活动房等临时设施。
4.7不准随意挖掘、占用、损坏、污染道路和其它设施。
4.8不准管线有跑、冒、滴、漏现象及往排水系统排放施工降水、废油、任何液体、固体等。
4.9不准在技改、检修等施工场所乱堆放施工垃圾及其它杂物。 4.10不准延期破、占道路、绿地和不按审批时间、要求组织作业。 5厂区围墙厂容管理
5.1全厂性围墙、围栏:厂区围墙应保护完好,严禁乱涂乱画、损坏。 5.2厂区围墙严禁行人翻越,严禁随意拆、装或改动。 6工业建筑、厂房、作业现场厂容管理
6.1厂区严禁乱搭、乱建小房、乱堆乱放物资。
6.2厂房内严禁骑、停放自行车、助动车、轻便摩托车、摩托车、汽车。所有机动车、自行车必须停放在车场、车库(棚)内。年、定修时也必须停放在临时规定的停车处。
6.3厂房内参观道两旁不准堆放备品备件等物,地面见本色,安全栏杆油漆无剥落。
6.4厂房、库房内的机械设备、备品备件、资材、工器具应摆放整齐,实现定置化,做到无积灰、油污和杂物。
6.5库房、生产现场油脂点的油桶应摆放整齐,桶身无油迹,地面无油污,空油桶应及时回收。
6.6厂内建筑物、工业设施、管道、设备的外貌应完好无损,保持原有的颜色。
6.7厂区所有皮带机走道、通廊、转运平台、矿槽平台、扶梯以及地面等处的落矿、落料应及时清运、无积压料。
6.8高空物料要有专用工器具往下吊运,严禁高空抛物、抛灰。 6.9厂房玻璃有坏损,要及时更新。
6.10工业建筑在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工业建筑“十不准”的规定。“十不准”规定如下:
6.10.1不准任意改变原设计结构、功能和使用条件。
6.10.2不准任意拆除或损坏防水、防火、防腐、防震、防雷及测量标志等设施。
6.10.3不准碰撞或损坏建筑结构和各类安全防护设施。
6.10.4不准任意以建筑物的柱子、桁架、梁、板及支撑杆件吊、挂
重物。
6.10.5不准任意在建筑物基础周围挖坑、积水和堆放重物。 6.10.6不准对高温车间厂房结构隔热设施任意损坏。
6.10.7不准在各类屋面、楼板、作业平台超载堆放物料或增建楼层、小房等。
6.10.8不准对厂房各类结构和构件乱拆、乱割、乱焊、乱打洞。 6.10.9不准任意排放酸、碱等有腐蚀性的液体、气体物料。 6.10.10不准使用与生产工艺不适应的工业建筑物强行生产。
6.11使用单位按要求做好工业建筑日常点检和维护清扫工作,并做好记录。异常信息要反馈主管部门,对需要立项处理的,由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制定处理方案,重大隐患应向集团公司汇报。
6.12使用单位每季度对工业建筑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并对查出的问题妥善处理,消除隐患。
6.13工业建筑的屋面、厂房结构构件、屋面天沟、平台上的积灰及杂物必须定期清扫,厂房落水管、地沟必须定期疏通。清扫周期为: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6.14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工业建筑设计要求进行生产作业,堆载区域应在显著位置标明设计堆载范围、堆放物品、堆放荷载或堆载高度并严格执行。
6.15使用单位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必须保护好工业建筑的各类设施,生产过程出现爆炸、火灾、酸碱等介质泄漏等危害工业建筑安全的事故,必须及时处理,上报主管部门。
6.16工业建筑维护、维修不得随意改变各生产区域的建筑色彩。 6.17根据工业建筑的实际状态需要抗震加固的或根据相关的法规要求抗震加固的,由使用单位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八钢公司审批。 6.18对改变使用条件或用途的工业建筑,使用单位要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八钢公司审批后方能实行。 6.19工业建筑的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报八钢公司批准后方可作报废处理。 7厂区道路、车辆管理
7.1车辆按规定装载,不准超高、超长、超载,并严格按规定路线行驶。
7.2行驶在厂区内的车辆必须做到不漏、不飘、不散落物料。严禁将车内的垃圾及杂物扫、倒在道路及绿化地上,矿区拉煤、拉石灰、拉
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加盖篷布,具体由矿山保安部负责。
7.3厂区道路应保持平整、干净。按规定和分工进行冲洗、清扫,减少二次扬尘。清扫、冲洗机械车辆不得无故停用,严禁将清扫的泥土、杂物放在路边和绿化带内。
7.4不准损坏排水设施,严禁在排水井周围堆放物件和残土,保持排水设施的畅通。
7.5道路设置应主次分明并与现有厂区道路相协调。 7.6主干道上严格控制新开道口。 7.7主干道两侧应设绿化带、人行道。 7.8厂区道路外观要求:
7.8.1沥青混凝土面层应平整、坚实、无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10T以上压路机碾压无明显轮迹;接茬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面层与路沿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7.8.2水泥混凝土面层板面边角应平整,不得有大于0.3㎜裂缝,不得有石子外露、浮浆、脱皮、印痕、积水现象;伸缩缝必须垂直,缝内无杂物,伸缩缝全部贯通;节缝线直变顺,无夹缝,无漏灌缝。 7.8.3路沿石必须稳固,线直弯顺,无折角,顶面应平整无错牙,侧石钩缝严密,侧石背后填土必须密实。
7.8.4人行道铺砌必须平整稳定,灌缝应饱满,不得有翳动现象;人行道面层应与其它构筑物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7.8.5检查井与收水井路面与井接顺,无跳车现象;收水井内壁抹面平整,不得起壳,裂缝;井内无垃圾杂物,井圈及支管回填满足路面要求;框盖完整无损,安装平稳、位置正确。
7.9道路运输交通指示牌参照国家标准执行,矿山保安部定期进行清洗。
7.10道路交通标志金属构件镀锌面不得有划痕擦伤等损伤;钢筋混凝土柱表面应光滑平整;标志板不得有划痕、较大气泡和颜色不均匀等表面缺陷。 7.11道路管理
7.11.1设备工程部对厂区、生活区道路卫生进行不定期监察,包括清扫、抛洒、路面坑洼等内容。对物料抛洒车辆进行曝光,包括工程用车的建设单位。
7.11.2矿山保安部每月对道路交通标志进行检查并分类予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