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赔偿违约而给采购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另交纳合同货物总价10%的违约金;
3. 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没有一次性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供货商应立即
无偿换货并在7天内向采购方交送本合同规定的合格产品,向采购方支付未通过安装验收部分产品价款5%的违约金,赔偿因此给采购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供货商逾期10天未交送合格产品的,或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致使第二次没有通过安装验收的,采购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供货商应向采购方退还所有已收款项,支付合同标的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采购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4. 供货商违反本合同规定擅自发货或者提前到货的,采购方有权拒收货物,
供货商对此承担一切责任;
5. 采购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货款的,应就拖欠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贷款利率向供货商支付利息;
6. 供货商承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给采购方、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
人员及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
7. 因为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包装、数量、质量问题致使未通
过交货验收的,视为没有交货,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按照本合同关于逾期交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完全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终止,双方无需承担任何
责任,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因不可抗力致使部分不能履行合同的(包括导致延期履行),根据不可抗
力的影响,免除相应的责任,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 因发生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须及时通知另一
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合理期限内向另一方提交发生不可抗力的充分而有效的证明,否则,不能免除相应责任;
5.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
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以下方面的自然灾害: 1) 烈度为 5 级以上的地震; 2) 7 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风;
3) 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 30mm以上;
4) 5 年以上未发生过,接近或达到人体体温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 5) 其他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可以和解或
要求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时,向采购方所在城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它
1.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6份,双方各执3份,具同等效力,未尽事宜,
协商解决;
2.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订立地点为 山东省济南市平
阴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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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 供货商:
采购方:
(盖章)
代表人:
银行帐号:
电话:
供货商: (盖章) 代表人: 银行帐号: 电话:15954772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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