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维祥局长在全省市地环保局长会议上的讲话(2)

2019-02-15 11:10

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工作,建立5—8个省级自然保护区。16.提请省政府发布实施《黑龙江省生态功能区划》,优先在江河源头区、重点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重点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等敏感地区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17.组织开展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审核,协助国家环保总局完成宝清、北安农场等7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验收工作。加大省级生态示范区的创建力度,组织完成5个省级生态示范区的验收与命名。18.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创建20个省级环境优美乡镇,颁布《黑龙江省生态文明村的建设标准》,创建100个文明生态村试点。19.调查全省特有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受威胁的状况,强化全省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20.建立有机、绿色、无公害食品等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控、监管体系,为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提供环境支持。(三)加大力度推进工业污染防治我省不但老污染治理欠账较多,而且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的增加和投产,新污染将会不断产生,所以加大新老污染的控制和防治始终是我们面临的重大任务。21.对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编制“十一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结合不同地区环境容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确定总量控制和削减指标,并逐级分解落实到重点污染源。22.认真贯彻《环境影响评价法》,按照“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的原则,强化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环境管理,制定我省环评审批细则,规范环评审批及验收程序。23.编制《哈大齐工业走廊环境保护规划》,提前介入项目建设,主动服务,提高环评执行率。24.加强环评机构的管理、评价资质的考核与监督,抓好地方环保部门项目管理及培训工作,提高各地审批人员的素质。25.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监控,摸清重点污染源底数,调整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对省控污染源排污情况实行动态管理。26.省控重点污染源和30万千瓦以上电厂要逐步安装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系统。27.对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开始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总

量控制指标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落实到污染源。28.实施重点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工程,继续抓好电力、煤炭、冶金、石油和化工、建材行业的污染源控制。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实行限期治理。29.结合国家宏观调控,推进工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继续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和技术,严厉打击“五小”和“十五小”企业。30.加快全省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试点建设步伐,组织大庆红岗区石化、双鸭山鲁能煤化、哈尔滨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步伐,积极推动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等13个企业和区域省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试点建设工作,新增试点5个。31.按行业依法督促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倡导有条件的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育和建立造纸、石化、建材、电力等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32.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试点,选择2—3个市的部分重点企业作为试点。争取创建2—3国家环境友好企业,30个省级环境友好企业。(四)强化环境监管打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问题,始终是我们环保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我们一以贯之的工作原则。33.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采取明查暗访、个案督办、舆论监督等形式,集中整治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重点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和建设项目违法问题,严肃处理环境违法行为。34.深化省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规范开展县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突出环境质量、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考核指标。35.继续推进哈尔滨市生态园林城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创建工作;大庆市巩固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成果,建设生态园林型城市;牡丹江、齐齐哈尔作为国家环保重点城市,环境质量要达标,国家环保模范城建设也要加快推进;佳木斯市作为三江平原生态功能核心和重化工能源产业带核心,不断完善城市环境功能;其他

资源性城市也要发展循环经济,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严厉打击人为的生态破坏。36.全面排查松花江沿江饮用水源,及时处理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采取最严格的措施保护饮用水源,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一切排污行为和对水源地有影响的旅游、畜禽和水产养殖等活动。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安会预警制度,定期发布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37.推广集中供热,大力发展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省辖城市城区中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大力推广清洁燃料。38.强化低空大气污染治理,着力解决饮食服务业扰民油烟、二次扬尘问题。加强汽车尾气和在用机动车的监督管理,开展冒黑烟车专项检查活动。39.开展“两考”期间的噪声综合整治,重点解决夜间建筑施工噪声、餐饮娱乐等场所夜间噪声和居民居住区噪声超标问题,继续开展安静小区创建活动。40.组织全省危险废物调查和申报。督促各地加强对本辖区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检查,实施严格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规范并严格经营条件,禁止不符合条件和无证经营。41.抓好医疗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处置,建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的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全面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转移联单制度。42.健全放射源国家、省、市三级安全监管体系,加大辐射环境执法力度,强化电磁辐射管理,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合理开发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优化电磁环境布局。(五)全面提升环境保护支撑能力水平要高度重视环境基础性工作,充分认识提高环境法制、科技、监测、信息、投入、宣教等环境支撑能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创新工作思路,采取综合性措施,加强环境保护支撑能力建设,为推进环境保护工作深入开展提供重要支撑,为促进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相互协调提供重要支撑。43.编制好“十一五”全省环境保护规划,从本地实际情况和环境保护现有条件出发,实事求是确定规划的目标和任务。44.科学核定《市(地)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责任

指标考核暂行办法》之中的环境保护指标,完善各级政府以及各部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45.加快地方环境法制化建设进程,为环境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争取《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46.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合省人大开展环保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环境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工作。47.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开展排污费重点稽查。做好农垦排污费征收工作。48.建立法律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于一体的立体监督机制,加大环保监督力度,尤其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畅通信访渠道,及时、依法解决信访问题,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树立环境信访亲民形象。49.努力提高科技支撑能力,组织重大环境科技公关。组织实施全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筛选2006年重点环境科技项目。组织开展“黑龙江饮用水安全及污染修复技术研究”等项目的科技攻关,组织申报和实施全省清洁生产、生态工业园区等环境保护科技项目计划。50.完善省级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强化执行环境标准。组织制定地方环境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组织制定《黑龙江省区域性生态园区建设标准》等4项地方环境标准,加强环境标准执行的监督检查。51.引导环保产业发展,规范环保资质管理。继续指导和组织有关企业申报环境工程设计资质的审核审批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开展环保设施运营资质的审查工作。52.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和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发布城市空气、水质、饮用水源、生态状况等环境信息,实行环境质量公布制度。切实加强环境应急监测体系、环境应急监察网络、环境预警应急中心等建设,提升环境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53.着力推进“五网络一中心”项目建设,启动“全省污染防治信息网络、指挥系统建设规划”,力争年底前实现省局直属系统、大部分市(地)的信息联网。协调省财政安排省内污染防治、省级自然保护区等项目资金,继续争取环境监测、监察

能力建设资金。54.组织推进省危险废物处理场、齐齐哈尔市医疗垃圾处理厂、全省医疗废物处理厂、省放射性废物库改扩建工程等重点环保建设项目建设。55.组织初步计划30多个项目总额度为2亿美元的“松花江流域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申请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积极推进日元贷款7000万美元用于哈尔滨市何家沟污水处理厂和松北污水处理厂建设。做好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赠款650万美元的“黑龙江流域环境管理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日本赠送10套的大气自动检测仪接收、分配、安装、调试和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56.巩固发展与日本协力银行、全球环境基金等多边基金的良好合作,开拓潜在的资金渠道,引进智力、技术和设备,扩大环保国际合作的规模。57.继续开展全民环境教育,完善组织机构和网络建设,推广环保进社区三元管理机制,中小学环境教育开课率达80%,从业人员教育面达60%。58.利用“4·22”、“6·5”等环境纪念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在“6·5”开展环境友好型社会成果展,并组织专家高层论坛、大型文艺演出、发布环境友好宣言和倡议。继续开展倡导绿色文明创建绿色家园、龙江环保世纪行、环境警示教育活动,加大环境新闻宣传力度,重点开展公共媒体上的公益广告宣传。59.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细化责任内容,严格责任考核,强化责任追究。60.加大干部业务学习和培训力度,组织地市主管领导环境保护研讨班和县区环保局长培训班,增强各级领导的环境保护意识,努力培养一支谋事干事、创新创业、高效高能的人才队伍。进一步加强党的组织、作风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提升全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水平。三、做好全年工作的总体要求第一、要准确把握当前我们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并首次把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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