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对考核等级为D级的建设(开发)单位,除按照C级企业考核规定执行外,其新开工项目工程担保额提高至20%,且必须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对负责人依法作出严肃处理;属于国有企业的,通报国资委;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议资质主管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建议土地部门依法取消其土地招拍挂资格,建议银行依法降低其信贷额度,建议工商、税务部门加强跟踪监管。
第十八条 建设(开发)单位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予以纠正。争议无法解决的,建设(开发)单位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九条 违规扣分与对建设(开发)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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