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在学校推免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学院(系)要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涉及推免生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由与会者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推免工作任何环节存在异议的,应根据具体事宜,形成书面材料,向相关学院(系)推免工作小组或相关部门提请申诉,学院(系)及相关部门应依据事实及时回应和处理。确实存在问题的,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学生继续存有异议,也可向学校推免工作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诉,由学校推免工作委员会依据事实给予及时回应和处理。确实存在问题的,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 推免工作的各项工作材料需统一保存不少于4年以备查,各单位及学院(系)需明确具体责任人。需要保存的材料包括各类推免工作会议纪要、学生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复试试卷及打分记录、学院提交的各类申请报告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人民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实施办法》(2005-2006学年校政字8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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