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城区农村建房人身损害纠纷调查与分析

2019-02-15 11:34

**区农村建房人身损害纠纷调查与分析

随着农村居民物质财富的增长,农民生活水平、生活质量和生活品味不断提升,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十分强烈,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力推动下,多层花园洋房在我市农村已经相当普遍。伴随气派的楼房快速增长的同时是该类建房中的安全事故频发,建了新房又赔钱的事件屡见不鲜。近几年随着新建楼房的增加,在建房中因身体受害而发生的纠纷亦不断增多。从2010年至今,区法院已受理该类案件47件,其中致人死亡3件,致使身体受伤的44件48人。此外,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还协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在诉讼外调解了22起因建房致人死伤的事故。可见,当下农村建房的安全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应采取一定措施,防范该类事故的发生。

一、农村建房人身损害纠纷的特点

1.损害后果严重。眼下的农村新建房屋均为多层砖混结构,多需高空作业,受害人在施工中直接从高处摔下或被高空的重物砸伤的安全事故较多,造成损害的后果相当严重。有的直接导致死亡,有的在治疗后仍构成严重残疾,或无生活自理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力。故此类案件的讼争标的额均较大,多数达数十万元。

2.建筑施工合同缺失。农村建房大多采用口头约定方式,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从起诉至法院的该类案件看,大多数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即使签订有书面合同的,也极不规范,内容过于简单,对双方基本无具体权利义务约定,合同形同虚设。

3.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中对建筑工地“三宝”“四口”防护有严格的规定:“施工企业应统一采购并及时发放安全帽”、“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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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帽、安全网、安全带”以及“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区者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施工现场安全帽宜有企业标志,分色佩戴”。“施工现场应根据使用部位和使用需要,选择符合现行标准要求的、合适的密目式安全立网、立网和平网。建筑物外侧脚手架的立面防护、建筑物临边的立面防护,应选用密目式安全网;物料提升机外侧应采用立网封闭”等等。但在实际施工中,无论是建房者或施工者缺乏“安全第一、谨慎施工”意识,施工中普遍存在不按规定戴安全帽、不设防护网等等违反安全生产的规定,在建房中致人身损害的大多为安全防范不足所致。以汤溪法庭辖区内发生的此类事故为例,因未戴安全帽被重物砸伤的2起,因未设安全网从空中跌落的有8起,其余的事故也均系因在施工中未采取有效人身安全防护措施而摔伤或砸伤。

4.农房建筑市场混乱。目前无专门的农村建房规范标准,农村建房成为建筑业规范的盲点。农村建房几乎没有将建房交给正规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大多数建房者均将房屋以包清工的方式承包给他人施工,承包者既无建筑资格,也无专业的施工队员,有的甚至连固定的施工人员都没有,当建房业务时再根据需要临招募人员。同时,施工者也随意决定是否上工,有的今天在这家干、明天在那家干。施工人员的流动性及随意性,致使施工人员彼此缺乏良好地默契性,彼此间容易忽视安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安全事故发生率。

5.人身保险保障漠视。保险公司虽已将建房人身安全等纳入商业保险业务范畴。但鲜有建房者与施工者主动购买该类保险的。原因在于建房者、施工者没有树立良好安全风险转嫁意识。他们认为建房中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毕竟为少数,坚信自己可以避免,主观上存有侥幸心理。还有的认为买保险不吉利,不愿花此“冤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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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类纠纷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监管制度不全,化解能力薄弱。农村房屋建设无论对于建房者和施工者都缺乏相应监督、管理,是建筑业的一个盲区。产生安全事故后,无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督促责任方主动赔偿,即便致人伤残、死亡的,受害方也只能通过诉讼要求相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很少有双方通过自行协商的方法解决赔偿事宜的。

2.事故证据缺失,事实难以查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第五十二条规定:“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现在农村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但知识文化素养仍相对欠缺,普遍缺乏法律意识。事故发生后,很少有固定证据的意识。另外,由于农村建房,无论包给他人还是点工,基本上找熟人来施工,彼此间碍于情面,基本上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合同,发生纠纷后,建房主与承包人间互相推诿,如否认承包关系、否认雇佣关系等行为较为常见。因此,此类案件的原告往往在起诉时仅提供医院治疗情况,其他证据则需通过法院开庭查明。因无书面证据,当事人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不如实陈述为常态,有些事实可通过庭外调查来综合认定,但对于案件当事人的间雇佣或承包关系则在双方都不如实陈述时则会难确以确认。

3.赔偿不尽如意,引发上访案件。作为建房者的房东与承包者,大多在建房时已经倾尽家财,又未在事先进行建筑安全保险,事故发生后无风险转嫁方可代为承受赔偿。此时面对高额的赔偿费用也是无能为力。而作为受雇于农村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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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打工者,一般来自社会低层,家庭生活条件相对较差,受伤后往往无自行垫付医疗费用的能力。在此情况下,双方很难互谅互让,达成赔偿协议。同时,对于原先就靠出卖劳动力为生受害者来说,伤残者或死亡者的家属今后不可避免地将面临一定的生活困难,在法院处理后仍无法得到赔偿,伤痛难以平息,容易将不满情绪转嫁于法院、政府、社会,或成为新的上访群体或引发新的纠纷从而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4.法律规定滞后,法律适用不一。由于目前没有专门调整农村建房方面的法律规定,对农村建房伤害案件的处理,有的以建筑承包合同关系为基础确定赔偿责任的承担。有以则以承揽合同关系为基础确定责任的承担。基础关系的判断,将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责任承担,不可避免的产生同案不同判现象。

三、解决农村建房致人损害纠纷途径

1.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一是加强安全教育、提高防范风险意识。提高建房者、实施者的预防避险,自救能力。二是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提高村民的证据意识。具体可以乡镇为单位,由基层法庭会同当地乡镇部门在各村中巡回开展保险法、人身损害赔偿法等法律讲座。特别是对于新农村建设中正在旧村改造等建房较多的乡镇,收集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使建房者、实施者通过严格安全措施、主动参加人身保险等方式选择较小的预防成本来防止后果的发生。

2.健全体制机制,规范农村建房监管。按规定,农村建房者应当取得乡镇建设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这一规定落实情况却远远不够。建议有关责任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在严格执行这一规定的同时,增设建房安全保证金制度,可规定根据施工者的资质不同,收取不等档次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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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保证金,由乡镇建设部门统一收取、管理,对于建房产生安全事故的,可直接用于伤者赔偿。

3.完善法律法规,推进依法治理步伐。一是尽快设立建房规范标准。一方面要对农村建房施工队进行规范管理,确定施工队应当具备的条件。如确定从业标准,进行设立审批登记。另一方面则对农村建房的面积、高度等进行规范,并对建房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作出相关规定。二是尽快出台关于农村建房合同性质、建房者、施工者的权利义务等方面作规定,明确建房安全事故的责任承担。三是对违反建房规范的后果作出明确规定。如对严重违反安全规定施工,造成他人严重残疾或死亡的予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为确保建房过程中受伤者得到赔偿,还明确事故发生后的救助等进行规定,对此可参照交通事故交通强制保险规定,设立建房安全强制保险制度,强制建房者或施工承包者购买保险。

4.实施强制保险,扩大社会救助方式。在对农村建房实施建房强制保险的基础上,为分担建房事故风险,可考虑增强农村建房伤害险种,鼓励建房者投保。同时参照劳动部门的工资基金、消协的诚信基金等在乡、镇建设主管部门设立农村建房致伤致残救济基金。由政府、村集体、建房者、施工者按一定比例出资,专门用于求助因农村建房导致家庭生活困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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