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自查和监督检查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厅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自查和监督检查工作,防止和纠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办公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自查制度 政治处每年底要对副处级以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形成自查专题报告,并在次年1月份报厅纪委。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自查的主要内容是:
1、学习宣传《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情况;
2、选拔任用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况;
3、执行副处级以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
4、执行竞争上岗规定的情况;
5、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情况;
6、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
7、对副处级以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 8、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副处级以上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问题
调查处理的情况。
二、建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
厅纪委负责对办公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监
督检查要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用的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点主要包括:
(1)干部选拔任用是否通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是否按照职位设置和职位空缺情况进行,个别提拔任职的,是否是按拟任职务进行推荐。
(2)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时,是否是从得票相对较多的人选中选择,是否有未经民主推荐或民主推荐中得票很少的被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是否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3)提拔任用副处级以上的干部是否是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厅务会议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
(4)对拟提副处级以上干部是否进行了任前公示。对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是否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实性质比较严重的是否给予了恰当处理。
(5)提拔担任副处级以上的干部是否实行了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是否组织对试用期满人员进行了综合考察,并如实反映考察结果,由厅务会视情况做出了正式任职或取消任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