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应到会的正式党员半数以上;票决对象获得赞成票半数以上。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及时存入本人干部档案中。
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健全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制度,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严格党员标准和入党程序,根据《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推行发展党员公示制的意见》(京组发[2005]10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的对象和内容
公示对象为拟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拟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转正对象。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党支部拟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名单,党支部拟讨论接收公示对象为预备和转正党员的决定;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所在岗位及职务、奖惩情况;被确定为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时间和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时间、政审及参加集中培训情况;培养人、入党介绍人姓名;公示的起止日期;街道工委和党支部两级组织负责接待反映公示对象问题的联系人、联系电话、来信来访地址。 二、公示的时间、范围和形式
公示时间为7-10天。公示范围一般为公示对象工作、学习、生活所在的单位或地区。公示形式一般为通过公开栏(墙)、板(墙)报、宣传橱窗张贴公告等形式向党员、群众公布。 三、公示的程序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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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的程序为:拟定公示内容后,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研究处理意见;公开调查处理结果;对经公示发展的党员,在支部大会决议中注明公示情况。 公示工作由街道工委会同党支部组织实施,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公示对象,可召开支部大会吸收入党或进行转正;经调查核实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发展或转正的,按预定方案召开支部大会,并由党组织指派专人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反映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或有一定问题,尚不具备党员条件的,暂缓发展或转正;问题严重的,不予发展。对群众反映党组织不按程序和标准发展党员的,经调查核实后迅速予以纠正,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
对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客观地评价公示对象,实事求是地做出决定。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要允许公示对象做出说明或进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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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票决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19号)精神,结合《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发展党员票决制工作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票决方法如下:
1、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2、参加支部大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票决。讨论两人以上入党或转正时,应逐个进行讨论,一并投票表决,分别计票、汇总。
3、票决设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由党支部提名,经到会有表决权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监票人负责对票决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负责领取、发放并清点、统计表决票。
4、有表决权的党员对票决对象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
5、因故未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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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计票时统计在票数内。
6、票决结果应当场统计并公布。票决对象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半数的,才能接收为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
7、票决结果写入支部大会决议,票决情况汇总表随同《入党志愿书》和其他材料一起报街道工委审批。对未经票决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一律不予审批。
8、未通过票决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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