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课题管理办法(试行)(5)

2019-02-15 13:42

附件二

课题编号:

浙江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规划课题

协议书

课题名称: 课题负责人: 承担单位: 最终成果形式: 立项时间: 计划完成时间:

经浙江省民政研究中心论证通过,省民政厅领导批准,本课题列为 年度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规划 课题。为确保本课题的研究任务高质量地按期完成,本课题负责人及承担单位和省民政研究中心共同签订协议书如下:

一、课题负责人保证:

1、遵守《浙江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省民政研究中心对课题研究工作的管理。

2、按课题研究的目标、内容及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课题组全体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任务。

3、不任意调整课题组成员、改变原定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如确有特殊需要,及时向省民政研究中心提出专门报告,经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执行。

— 21 —

4、保证本课题经费按照预算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把课题经费用于与完成本课题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5、每一研究阶段结束后,向省民政研究中心汇报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下一步研究工作的具体安排,并提交阶段性研究成果。

6、按原定计划完成任务后,课题负责人首先应向省民政研究中心送交最终研究成果10份,并提出鉴定申请,由省民政研究中心组织专家鉴定。鉴定完毕后,及时递交《浙江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规划课题鉴定结题审批书》和经费决算表等。

7、若无特殊原因不能按原计划完成本课题研究任务,省民政研究中心可以视情采取警告、暂缓拨款、停止拨款、撤销课题等有关处理措施。

8、研究成果不论公开发表或内部呈送,均应注明“浙江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规划课题”标志;由出版社出版时,应在封面和扉页的显著位置注明同样标志。其中,重大委托课题著作权归浙江省民政厅所有。

二、课题承担单位保证:

1、将本课题列为本单位的科研重点,加强对课题研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及时提出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对本课题的完成提供信誉保证。

2、在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保证课题研究的正常进行。

— 22 —

3、按照国家和所在单位有关财务制度,做好本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三、省民政研究中心保证:

1、按照一次批准、分期拨款的方式定期拨给资助经费。对于重大委托课题,采取分三期拨款的方式,首期拨付课题总经费的40%,中期拨付40%,课题结题后拨付20%。重点资助和一般资助课题,采取分两期拨款的方式,首期拨付课题总经费的60%,课题结题后拨付40%。

2、及时听取课题组及课题承担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并在职权允许范围内及时解决课题研究过程中的一些问题。

3、定期检查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各有关单位。

4、及时组织对研究成果的论证、验收和必要的推荐、推广工作。

四、课题经费

课题经费总计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1 2 3 4 5

经费开支科目 金额(元) 序号 6 7 8 9 10 经费开支科目 金额(元) — 23 —

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课题研究任务完成时终止。本协议一式三份,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省民政研究中心各存一份。

附件:《浙江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规划课题申报表》

课题负责人 课题承担单位 浙江省民政研究中心

(签章)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 24 —

附件三

浙江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规划课题

鉴定结题审批书

课题名称 成果形式 课题负责人 所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浙江省民政厅制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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