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订立运输合同 B.办理货物保险并交纳保险费 C.办理出口手续 D.办理进口手续 E.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24.《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有( ABCDE )
A.实际履行 B.减低价格 C.宣告合同无效 D.损害赔偿 E.要求交付替代货物 25.发价失效的原因有( BCDE ) A.撤回发价 C.因被发价人拒绝
E.因被发价人对发价作出实质性变更
26.《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办理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的义务进行了实质性改变的贸易术语有( BD ) A.EXW B.FCA C.FAS
D.DEQ E.CIF
27.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发价内容十分确定是指具备( ADE ) A.货物名称 B.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C.付款方式 D.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 E.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
28.下列有关国际经济法的各种说法,正确的有( ABE ) A.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
B.国际经济法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 C.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分支
D.国际经济法是内国经济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E.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跨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 29.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BCDE ) A.和平共处原则 C.经济主权原则 E.有约必守原则
30.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BC ) A.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家的当事人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B.不涉及合同的效力、合同条款的效力、惯例的效力 C.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公约》 D.适用于国际电力、船舶买卖合同
E.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
31.关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DE ) A.《通则》是国际公约,但不具有强制性
B.因其制定者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是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故《通则》是国际公约 C.《通则》适用于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内的各类国际商事合同 D.《通则》以示范法的形式供当事人选择适用
E.《通则》以示范法的形式影响各国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
三、简答题
1.简述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欺诈构成要件。
B.公平互利原则 D.全球合作原则 B.撤销发价 D.发价有效期已过
所谓“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在基础交易存在实质性欺诈的情况下,可以构成信用证关系与基础交易相独立的例外
信用证的一方或几方当事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 客观上,欺诈的一方有积极的欺诈行为。 被欺诈者依虚假情况而陷于错误判断并做出错误的表示。
2.。试述卖方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一)要求实际履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要求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
1.买方不能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例如在要求实际履行时,又提出解除合同。 2.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一定的宽限期。
3.法院是否最终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取决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 (二)交付替代物
只有当卖方交货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可以要求提交替代物,而且应在发现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 (三)减少价金
如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要求减低价格。如果减价不足以补偿买方的损失,还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四)宣告合同无效
1.当卖方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依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即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2.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受害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取得的东西的违约情形。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1)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2)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 (3)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
如果卖方有以上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买方都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只有在向卖方发出通知时才产生效力。
4.买方在卖方根本违约时,可以选择采取两项补救措施:第一,要求交付替代物。第二,通知卖方解除合同。买方同时可请求损害赔偿。
3.简述关税的种类。
税种分类
征收方法
从价关税:依照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作为标准征收关税。从价税额=商品总价*从价税率
从量关税:依照进出口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如“吨”、“箱”、“百个”等)征收定量关税。从量税额=商品数量*每单位从量税
混合关税:依各种需要对进出口货物进行从价、从量的混合征税。
选择关税:指对同一种货物在税则中规定有从量、从价两种关税税率,在征税时选择其中征税额较多的一种关税,也可选择税额较少的一种为计税标准计征。
滑动关税:关税税率随着进口商品价格由高到低而由低到高设置的税。可以起到稳定进口商品价格的作用。
商品流向
进口税
是进口国家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正常关税( Normal Duties )。 出口税
是对本国出口的货物在运出国境时征收的一种关税。征收出口关税会增加出口货物的成本,不利于本国货物在国际市场的竞争。
过境税
过境税,是一国对于通过其关境的外国商品征收的关税。 差别待遇和特定情况 最惠国税率和普通税率
·最惠国税率适用于与该国签定有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 ·普通关税适用于与该国没有签定这种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 ·正常进口税是指最惠国税。 特惠税
·优惠税率,是指某个国家或经济集团对某些国家的所有进口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 ·有互惠的,也有非互惠的
·互惠的特惠税典型:英联邦特惠制的 ·非互惠的特惠税典型:洛美协定 普惠税·普惠制的三个原则 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 ·普惠制的基本目标
①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收益 ②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 ·普惠制的主要方案
①受惠国和受惠商品范围的规定 ②关于原产地的规定 进口附加税 ·差价税
即差额税,当某种本国生产的产品的国内价格高于同类进口商品的价格时,为了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照国内价格与进口商品价格间的差额征收的关税,也称滑动关税,是欧盟农产品“闸门价格”。
反倾销税
·一种进口附加税,1979年“东京回合” 规定,“凡是一国产品向另一国出口时,该产品出口价格低于正常贸易中用于国内消费的类似产品可比价格,就视为倾销”,正常可比价格,出口国国内市场批发价格
·条件:存在倾销行为、对国内产业造成重大损害或威胁或严重阻碍国内某一产业的兴建。 反补贴税 ·抵消税或补偿税,是指对直接或间接的接受任何奖金或补贴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补贴:是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对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以及政府对出口产品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条件:
①进口商品接受了政府的直接或间接补贴,且进口商品是世贸组织禁止的 ②是补贴对本国已建成产业造成重大损害或威胁或严重阻碍国内某一产业的兴建
征收目的
财政关税
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通常向外国生产,国内消费需求大的产品征收,税率适中。多为发展中国家采用,对工业发达国家已经不再重要。
保护关税
为保护国内经济行业、农业等而征收; 征收财政关税的条件: ①商品的进口需求缺乏弹性 ②税率不宜过高
③税率高到了完全禁止进口的程度,就是禁止性关税
其他
报复性关税,惩罚性关税
4.简述国际商务惯例的特点。国际商务惯例:
其特点为:
(1)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
(2)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增 删,悉听自便;
(4)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往往必须借助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5.简述对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有约必守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原则之一。其明确规定于《维也
纳条约法公约》。但该公约也对其适用规定了必要的限制。 (1) 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针对条约的违法和失效问题,列举的情况包括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错误,欺诈,贿赂,强迫,违反国际强行法。错误:缔约时对于作为立约根据之事实的认定有错误,以致条约内容具有非文字性的实质错误,缔约国可据此撤销其承受条约拘束的同意。诈欺:一国因另一谈判国的诈欺行为而缔结条约,前者可援引诈欺为理由,撤销其承受条约拘束的同意。强迫:违反联合国宪章所包含的国际法原则,通过威胁或使用武力而缔结的条约,无效。违反国际强行法: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而缔结的条约,无效。任何新产生的条约,如与现存的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相抵触,即归于无效,应予终止。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等,都应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由此可见,历史上和现实中一切以诈欺或强迫手段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一切背离主权平等原则、侵害他国经济主权的国际经贸条约,都是自始无效的或可以撤销的,它们都绝对不在“有约必守”之列,相反,应当把它们绝对排除在“有约必守”的范围以外。
(2) 情势变迁原则。
如果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势变迁或事态变化而使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某项义务,危及缔约国一方的生存或重大发展,该缔约国一方应当有权要求解除这项义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可以援引“情势之根本改变”作为终止条约或退出条约的根据,但对“情势变迁”原则的适用加以严格限制。
7.简述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基本条件。
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 (1)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2)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 (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试述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买方的主要义务为支付价款和收取货物。对买方的违反合同,依规定,除要求损
害赔偿外,补救办法有二:一为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他义务;另一为宣告合同无效。 1.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买方的其他义务。采取要求买方履行义务这一补救办法时须注意一下三点: (1)卖方在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他义务之前,如已采取某种补救办法,而这一补救办法与要求买方履行义务是相抵触的,那么卖方便不得采取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的补救办法。 (2)卖方要求买方履行义务时,卖方也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 (3)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有时规定由买方订明货物的形状,大小或其他特征之类的规格,如果买方不按时这么做,卖方当然可以根据合同要求买方订明规格,这便是卖方可采用的第一个补救办法中的要求买方“履行他的其他义务。”但卖方也可以不采用这一补救办法,而是由自己订明规格,也可以说是代买方订出规格,以便及时生产,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 2.宣告合同无效 宣告合同无效,是买方违反合同给的补救办法之一,但对卖方采取这一补救办法,限制也比较严。据《公约》第64条规定,卖方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一是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或法律上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二是卖方曾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而买方不在该额外时间内这样做,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