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审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工作,提高设计方案质量和审查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初审或专家评审;需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项目,在项目方案初审或专家评审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后,由县规委会办公室组织上报。
需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根据《安吉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对送审方案的要求:
(一)设计深度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技术条件满足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并符合《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符合项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三)经项目所在地乡镇、开发区管委会、灵峰度假区初步审核通过(出具书面意见)。
第四条 对设计单位的要求: (一)符合相应设计资质条件。
(二)涉及初审或专家评审的项目方案的设计单位,应提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及委托设计合同复印件各一份,到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登记。 (三)按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包括文本全套电子文件,各类CAD图件,供核准相关技术指标的图件(绿地率计算图、建筑密度计算图、停车位分布图、住宅户型表等)。
第五条 对项目业主的要求
(一)项目业主应以书面报告形式提出项目方案审查要求。
(二)项目业主应提供3个或3个以上的建设项目方案,其中一个方案应委托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设计单位库中的设计单位来编制。
(三)提供地块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一份(包括相关附加协议)。 (四)需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项目应在每月五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下班前提交完整的方案资料。
第六条 对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
(一)需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项目方案,应先组织初审或专家评审,并在项目方案修改、完善过程中落实评审意见。
(二)项目业主提交请求审查的书面报告和完整的方案资料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方案预审(答复项目业主是否符合初审或专家评审要求),预审通过后七个工作日内组织初审或专家评审。需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项目设计方案,应在项目方案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再度提交后三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符合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要求。
第七条 对方案资料的要求:
(一)项目方案初审或专家评审,需提供每个方案文本15套;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项目需提供方案文本10套。
(二)项目方案文本主要内容(基本顺序):
1.初审或专家评审的项目方案,设计方案文本中标明方案编号,不得出现与设计单位相关的单位名称、设计人员等内容;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项目方案,须注明设计单位名称、资质,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2.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3.项目地块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要求。 4.项目区域位置示意图
5.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项目,需附项目规划初审(专家评审)意见书、规划初审意见落实情况说明以及设计方案修改对比图。
6.总平面效果图、鸟瞰图各一份(总平图上应注明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包括各类建筑面积,小户型比例、配套公服分项面积等,工业项目标明非生产性用房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其比例);沿街建筑完整的街景立面图,重要节点效果图,城市道路转角效果图,项目主要出入口效果图,沿街建筑夜景效果图;建筑外墙色彩、材质设专篇,并在立面图上标明色彩、材质。
7.项目与周围已建建筑物的合成效果图(已建建筑物以实拍照片为准)。 8.带地形底图且有详细尺寸标注的CAD总平面图一份,尺寸标注内容包括项
目周边路网、绿化带、水系宽度等。
9.相关专项规划设计说明应详细、图件应齐全,如给排水、道路交通组织、消防、气象、电力、电信、建筑节能(包括太阳能利用系统)、竖向、绿化景观、环境保护、无障碍设计等。
10.所有建筑单体平、立、剖CAD图,包括地下室平面图、剖面图。 11.文字说明中除设计依据、设计说明外,应详细列出经济技术指标(包括住宅户型表);政府投资性项目应有项目概算。
12.县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文本装订要求:A3纸、横向、双面装订,软封面,标注页码,字体大小适中。
(四)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项目方案须提供方案介绍PPT(精简版)及5分钟左右方案介绍影音文件。项目业主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经相关部门审查通过。
第八条 项目方案经预审退回进行修改完善的,方案重新提交审查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项目,报送时间超过要求的,转入下次审查。 第九条 经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的项目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项目业主确需调整方案的,须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批,原则同意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并重新报审。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D-001-020200-20110817-006 安政办发〔2011〕92号 来源: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