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修订过程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农渔发〔2004〕13号)在修订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较多,从2007年3月开始启动修订,到形成目前的《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送审稿),前后共三年多时间。在此期间,我处先后设立了两个课题,即于2007年3月设立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分类标准和报告、统计制度研究》课题,重点对统计范围、事故分类、统计主体等进行研究;于2008年3月设立了《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区分标准》课题,对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的区分标准进行研究。先后三次对《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征求了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总局的意见。并分别针对三次回复意见,多次在相关会议上组织专家重点对以下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即远洋渔业船舶、渔业执法船舶、港澳流动渔业船舶和未经登记渔业船舶的事故统计问题,非渔业船舶与渔业船舶碰撞发生事故的统计问题,自然灾害事故类型的确定问题,等等,最终形成了目前的《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送审稿)。
三、修订内容
此次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精神,严格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具体规定,紧密结合当前全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对现行统计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前共20条,修订后共25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整了事故报告内容。将“事故报告”章节调整到正在修订的《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中,从体例和要求上更加符合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也便于在实际工作中的操作。
(二)明确了渔业船舶事故统计范围。适用范围明确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发生的事故。明确了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分为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明确了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发生的碰撞事故作为水上交通事故单独统计。对远洋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艇、港澳流动渔业船舶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等特殊船舶发生的事故单独统计,不计入当地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总数。按照以上范围进行分类统计,有利于全面真实反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情况。
(三)修订了渔业船舶事故类型。明确了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将原交通事故中的触礁、触损和搁浅合并为触损,将风灾改为风损,保留了碰撞、火灾,并新增了自沉、机械损伤、触电、急性工业中毒、溺水、网具损毁等事故类型,修订后共确定了11种生产安全事故类型。增加了渔业船舶自然灾害事故的类型,即分为台风、大风、龙卷风、风暴潮、雷暴、海啸、海冰、其它等8种类型。修订后,更加符合目前渔业船舶水上生产的实际,便于事故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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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修订了事故统计相关技术规定。修订了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即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将事故统计期修改为上月24日至本月23日,统计报表上报时限为每月1日,方便事故统计机构进行统计。 附表1: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报表 附表2:渔业船舶自然灾害事故统计报表 附表3: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表
附表4:特殊船舶事故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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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报表
统计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事故事故当事作业事故事故死亡人重伤人经济损省份 事故概况 沉船数 号 等级 类型 船舶 类型 时间 地点 数 数 失 备注 填表单位: (章) 填表人: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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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渔业船舶自然灾害事故统计报表
统计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事故事故当事作业事故事故死亡人重伤人经济损省份 事故概况 沉船数 号 等级 类型 船舶 类型 时间 地点 数 数 失 备注 填表单位: (章) 填表人: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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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表
统计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事故事故当事作业事故事故死亡人重伤人经济损省份 事故概况 沉船数 号 等级 类型 船舶 类型 时间 地点 数 数 失 备注 填表单位: (章) 填表人: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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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特殊船舶事故统计报表
统计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事故事故当事船舶事故事故死亡人重伤人经济损事故概况 沉船数 号 等级 类型 船舶 类型 时间 地点 数 数 失 备注 填表单位: (章) 填表人: 负责人: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