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省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指导意见》规定:各地不得安排资金对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的农机具进行叠加补贴。鼓励市县安排资金对机械化深松、机械化秸秆还田、机械化插秧等农机作业进行作业补贴试点。
15、价格较低的机具还补贴吗?
答:按照农财两部实施指导意见,对于价格较低的农机具可以不列入补贴范围。我省淮河以北地区补贴额低于3000元、江淮之间补贴额低于1000元、长江以南地区及山区县补贴额低于500元的农机具原则上不予补贴,具体由各县根据实际确定。
16、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如何办理?
答:2014年我省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相衔接,同步实施,具体操作按照《安徽省2013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17、血防疫区县和丘陵山区农机购置补贴有特殊政策吗? 答:8至15马力手扶拖拉机仅限于血防疫区和丘陵山区(本册第28条)选择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安徽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18、地方农垦农场的职工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吗?
答:2014年我省专项安排省农垦农场第一批补贴资金800万元,用于农场职工购买补贴机具。其他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区域的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农场职工可向所在农场或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咨询,如果购买的机具在补贴范围内,完全有可能获得补贴。
19、补贴产品经销商怎么确定的?能否跨县购机?
答:2014年我省取消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备案,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并自主确定本企业补贴产品经销商,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再确定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不得再经营补贴机具。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方便购机者自主选择购机。允许跨县购机,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
20、对销售补贴机具的经销商有什么要求?
答: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应严格执行补贴政策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销售产品时要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公开销售价格,不得误导购机、不得蓄意制造矛盾、不得代购机者办理补贴手续。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规定,对其加强监管。
21、购机申请人与“一卡通”账户姓名不一致怎么处理? 答:各地农机部门可与财政部门协商,达成每位购机申请人都办理开通“一卡通”。或者,购机申请人在“一卡通”户主所在户口簿中,且书面承诺补贴资金兑付至其提供的“一卡通”账户。
22、通过哪些渠道能够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信息? 答: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信息的渠道有很多,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农机化网站。通过各级农机化网站的农机购置补贴专栏,可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信息和工作动态。二是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随着社会关注度的提高,各类媒体积极报道与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的信息,加强舆论监督。农机部门也及时通过媒
体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发布实施信息,确保信息公开透明。三是农机部门。通过拨打省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的农机购置补贴热线,向工作人员咨询政策信息。
23、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如何投诉?
答:机具出现质量问题,首先应依法向补贴产品供货方提出“三包”要求,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程序向当地农机质量监督部门投诉,也可向法院起诉解决。投诉电话:(1)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质量监督站(电话:0551-62655419);(2)安徽省消协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站(电话:0551-65142218)。对于补贴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规操作问题,可向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反映。对于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凡报必查、一查到底。
24、购机后的售后服务有什么要求?
答: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督促农机生产企业、补贴经销商做好售后服务。生产企业要将售后服务机构分布情况及其服务范围向社会公布。补贴机具供货企业要对售后服务等作出承诺,主要包括:1.切实履行“三包”服务的有关要求;2.在作业季节接到用户反映质量方面的问题后,在24小时内到达作业现场;3.企业维修服务中心有充足的零配件储备量;4.免费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5.对产品销售区域作出承诺,确保供货和售后服务。
25、对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有什么具体纪律要求? 答:为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业部、财政部多次强调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规范实施、阳光操作、严格纪律,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
农〔2011〕1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3〕2号)等要求落到实处。具体如下:一是“三个严禁”。即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二是“四个严禁收费”。即严禁向农民收费、严禁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严禁向补贴产品经销商收费、严禁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和农民收费。三是“八个不得”。即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协议或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和订货会。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决不能做违法违纪的事,并管好所属农机事业单位,决不能违规收费,增加农民和企业负担。
26、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如何及时全面有效地公开?
答:近年来,我省各级农机部门积极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全面开展政策宣传,努力做到家喻户晓。2014年,各地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以及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规定,及时、主动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补贴资料、文件等信息,不断推进、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公示信息应做到及时、
完整,便于查询,一般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至少每半月公布1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含合作社和其他补贴对象)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