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投标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价中所有算术误差的绝对值累计金额大于该投标总报价的1.0%或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不进入详细评审。
(一)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二)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综合单价的报价范围,一般应在招标控制价中相同项目综合单价的110%--70%之间。投标人的综合单价超出招标文件约定报价范围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存在不平衡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不进入详细评审。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需要评审的主要材料及其单价。投标人的主要材料单价超出招标人约定的材料单价±10%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存在不平衡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不进入详细评审。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的投标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降低不可竞争费用或低于成本报价进行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不进入详细评审。
1、安全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费等不可竞争费用,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费率计取的;
2、规费和税金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费率计取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主管部门应当召集招投标相关部门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政策文件等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非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交通、水利行业法律、法规对评标办法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温岭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工程量 招投标 办法
抄 送:市府办、市纪委(监察局)、市检察院、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市招投标交易中心。
温岭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