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 铁 道 部 办 公 厅 文 件 铁道部办档[2002]6 号
关于转发《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 )转发给你们.结合铁路实际,并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提出以下具 体意见,请按照执行.
1. 根据《办法》精神,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铁路工程形成的档案, 凡属下列范围应报送城市建设档案馆:
(1)铁路各种地下管网补测成果档案.
(2)铁路各种房屋建筑室外的给,排水,燃气,供热等管线网络图.
(3)铁路区段站以上的客, 货运站,编组站及工厂厂房的总平面布制图, 地下管线经路图和竣工验收报告.
(4)铁路桥梁总平面位置图,平面,立面的竣工图及有关说明,线路, 隧道的总平面位置图,横,纵断面标准图及有关说明.
(5)铁路居民住宅建筑工程的总平面图,综合管线图.
(6)铁路公共建筑,行政办公,旅游绿,科技,文娱,教育,出版,体 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等重要建筑工程的总平面图及综合管线图.
2.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6 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有关竣 工档案.地下管线补测档案,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
3.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文件的原件保存在建设单位的档案部门, 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副本或复印件.
4. 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应正式办理移 交手续.
5. 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档发字[1997]15 号文件精神,任何单位和 部门向铁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级重点项目收取各种名目的工程档案保证 金和各种形式的档案管理登记费用,铁路部门有权拒付. 铁道部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五月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