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新能源集控中心调度管理考核细则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为保障华电新疆公司新能源集控中心(以下简称集控中心)所监控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华电新疆公司新能源协调发展,根据国网公司《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细则》、《新疆电网调度规程》、《新能源不安全时间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华电新疆公司新能源集控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华电新疆公司《水电、新能源集控中心调度管理考核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华电新疆分公司新能源集控中心各风电站、光伏电站和水电站,以及后续接入的风电站、光伏电站和水电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略)
3 管理内容及考核
所有纳入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水电、新能源集控中心监控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必须严格执行《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细则》、《新疆电网调度规程》,否则除按以上“两个细则”考核外,还需承担管理责任。 3.1 场站配合的工作 3.1.1
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应严格服从集控中心和相关调度机构的指挥,
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
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集控中心和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将给予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3.1.2
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调管设备各项操作应按照《新疆电网调度规
程》、《华电新疆公司新能源集控中心调度规程》和相关规定执行,未经集控中心和调度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开停机、擅自变更调管设备状态、擅自在调管设备上工作。 3.1.3
不属于调管的设备,但操作后对系统运行方式有影响或需要电网调度进
行相应的配合操作时,集控中心值班长和各场站运行值班人员应在得到电网值班调度员的同意后才能进行操作。汇报程序:场站值班员向集控值班长汇报,获得调度员批准后有集控值班长项场站值班员下达执行命令。 3.1.4
加装AGC设备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
自退出并网场站和机组的AGC功能,AGC参数发生变化后,场站应及时完成相关设备改造,并在相关调度机构配合下完成AGC试验和测试,在调度机构下达限期试验及测试书面通知后,按期完成此项工作。 3.1.5
加装AVC设备的并网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
得擅自退出AVC功能,AVC场站、机组的调节容量发生变化时,应提前一周报相应集控中心和调度机构备案。 3.1.6
并网运行的水电机组应投入一次调频功能,且运行中不得擅自退出机组
一次调频功能。 3.1.7
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应严格执行相关调度机构的励磁系统、调速
系统、AGC、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有关系统参数管理规定。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应按集控中心和相关调度机构的要求书面提供设备(装置)参数,设备(装置)参数整定值应按照相关调度机构下达的整定值执行。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改变设备(装置)状态和参数前,应经相关调度机构批准。并网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不得擅自改变设备(装置)的状态和参数。在系统接线或运行方式发生变化时,或其他需要的情况下,发电企业内部与电网有关的继电保护和安全稳控装置,应按相关调度机构要求及时校核更改保护定值及运行状态。
3.1.8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严格控制有功功率变化值,
超过电力调度机构给定的计划范围,每超出1MW按1000元考核,功率变化仅考核功率上升阶段的变化,因气候变化导致的功率下降速率过快不予考核。 3.1.9
无功补偿装置必须按照调度机构调度指令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投退。
3.1.10 发电机组正常运行时自动励磁调节装置和PSS必须按规定投入,不得擅自退出。
3.1.11 各场站发生以上事件,经查实,将给予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考核责任人1000元,根据事件严重程度给予所属发电公司总经理(厂长)及主管副总经理(副厂长)1000元/人考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按80%考核。若造成不安全事件,按照新疆公司新能源不安全事件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3.2场站生产管理工作 3.2.1
纳入集控中心监控的场站应按华电新疆公司新能源集控中心信息报送制
度要求报送相关报表、数据。 3.2.2
发生事故后,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应按华电新疆公司新能源集控
中心信息报送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向新能源集控中心汇报。 3.2.3
纳入集控中心监控的场站应按华电新疆公司新能源集控中心信息报送制
度要求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 3.2.4
经调度机构批准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的日、月、季、年度检修
计划应按时向集控中心备案,备案内容必须准确叙述。检修计划调整后各场站需申请调度机构批准后项集控中心备案。 3.2.5
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应严格执行设备定期工作,编制定期工作一
览表报送集控中心备案。 3.2.6
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应保证通讯通畅及数据安全有效,由自身原
因造成的与集控中心通讯中断、网络侵入病毒,生产数据未备份而丢失,将给予通报,并追究责任。 3.2.7 3.2.8 3.2.9
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值班人员须经调度机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值班人员须经过所属公司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各场站值班员接班后应按交接班管理制度向集控中心汇报现场运行方
式、存在缺陷、人员值班情况及工作交接情况。每日9:00-9:30间各场站值班人员需向集控中心汇报生产管理情况。
3.2.10 并网运行的场站、机组AGC月可用率应达到98%;水电机组AGC机组的调节速率大于50%;AGC机组的响应时间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各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母线电压月合格率:110kV应达到99.80%。
(1)可用率
具有AGC功能的机组其性能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且AGC可用率要达到98%以上。
AGC可用率=(AGC可用小时数/机组并网小时数) × 100%。对于全厂成组投入的电厂,AGC可用率=(AGC可用小时数/全月日历小时数) × 100%。
(2)调节速率
对于AGC机组的调节速度进行考核。
调节速率=[Abs(目标出力-当前出力)/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目标出力达到时间-命令下发时间)]× 100%(单位:机组调节容量占额定有功功率的比例/分钟)
对于水电机组:实际速率应大于每分钟50%; (3)响应时间
AGC响应时间,从调度机构下达AGC命令算起,到AGC机组开始执行命令止,水电机组的AGC响应时间≤10秒。
(4)电压曲线合格率计算方法:母线电压值在调度机构下达电压曲线上下限范围内为合格点,超出范围的点记为不合格点。调度机构EMS系统每5分钟采集发电厂母线电压,以判定该考核点电压是否合格。电压合格率=(D总点数-D不合格点)/D总点数。若并网发电厂已经按照机组最大无功调节能力提供无偿或有偿无功服务,但母线电压仍然不合格,该时段免于考核。并网发电厂的AVC装置投入运行,并与电力调度机构主站AVC装置联合闭环在线运行的电厂不参与无功辅助服务考核。
3.2.11 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变更检修计划应按照调度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调度机构应及时将检修计划调整情况通知集控中心和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
电站。由于场站自身原因出现以下情况,将给予通报并追究责任: (1) 计划检修工作不能按期完工,但未办理延期手续; (2) 设备检修期间,办理延期申请超过一次; (3) 擅自增加工作内容而未办理申请手续的;
(4) 水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消缺时间超过24小时,没有提交临修申请的。 3.2.12 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对与调度机构和集控中心通信有直接关联的通信设施进行操作,必须按有关通信电路检修规定提前向调度机构和集控中心申报,并得到许可。不得擅自操作。
3.2.13 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通信设备故障,引起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拒动,造成电网事故,或造成电网事故处理时间延长、事故范围扩大,按事故性质考核。
3.2.14 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通信电路非计划停用,造成远跳及过电压保护、远方切机(切负荷)装置由双通道改为单通道,将给予通报并追究责任。 3.2.15 因电场设备、光缆原因造成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通信出现下列情形的,将给予通报并追究责任。
(1)影响电网调度和发供电设备运行操作的;
(2)造成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但未造成电网事故或未影响电网事故处理的;
(3)造成任何一条调度电话、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数据网信息等通信通道连续停运时间4小时以上的;
(4)造成电网与并网场站通信电路全部中断时;
(5)并网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通信光缆连续故障时间超过24小时的; (6)并网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内通信电源全部中断的;
(7)并网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内录音设备失灵,影响电网事故分析的。 3.2.16 受监控场站应向集控中心和调度机构准确、实时传送要求的调度自动化信息。对信息量传输不完整的,限期整改。
3.2.17 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处于安全区Ⅰ、Ⅱ的业务系统的安全防护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