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取费标准(3)

2019-02-15 16:07

的住宅每套平均装饰1万元计,年装饰工程产值约360亿元,以旧房改造的十分之一计进行装饰,年装饰工程产值也有150亿元,加上各种装饰消费,如我国每年将有1000万个新婚家庭等,则家居装饰消费量每年可达 1000亿元,家居装饰与公共建筑装饰的产值将形成1:1的关系。

正是由于国家新的住房分配制度的推出,为我国的房地产业和建筑装饰市场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更为与之密切相关的家居装饰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于是,形形色色的装饰装修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不断地涌现出来。

当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不断提高之后,人们已不再满足于一个简单的起居生存空间,他们要营造一个富有个性、温馨雅致的,一个真正属于他们自己的家。然而,人们要将“住靓屋”的梦想变成现实,却离不开专业设计师的辛勤劳动棗深思熟虑,精雕细琢,精心设计。但当我们把视线聚集到家居室内设计这个焦点上时,却感到有些诧异与困惑。我们发现,国内介入到家居装饰市场的有规模有资质的装饰企业不多,有规模的专司家居室内设计的设计公司更少,而且少得非常可怜,只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西安、南京等少数几个大城市有,如“大彩”设计公司、“理想”设计公司、“广奇”公司、“上进”装饰公司等。

家居装饰市场虽然巨大,但装修公司也非常多,所以市场竞争也十分激烈。为了招徕顾客,争得装饰业务,众多的装饰装修公司打起了“免费设计”的旗号,实行“设计、施工一条龙服务。”在一条龙的服务中,设计成了争得业务的筹码,是免费的。而收取一定的设计费往往不仅没有被业主所接受,就连许多的装饰装修公司也出于惯性地逐渐淡化而终弃之。为了争得客户,一些有规模的家居装饰装修公司近年来开始为业主提供免费设计咨询服务,这又使得大批的装饰装修公司群起而效之,进而形成了大量的家居室内设计免费市场。诚然,作为 一种商业竞争手段,“免费设计”确能作为优惠条件为企业获取更多的业务,也取得了一些效果,但客观上却将发展中的装饰装修设计市引向了一个非健康的方向,从长远的角度,弊大于利,它使设计师的创造性劳动得不到应有的新生,同时对业主也产生了一个误导。 我们知道,一个优秀的室内设计作品往往凝结了设计师丰富的智慧与经验,同时也凝结了其辛勤的汗水,但“免费”这一概念却使“设计师”本身及其辛勤的劳动棗“设计”贬值了,也给设计师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创造性带来负面效应。为了获得施工而贬低设计的价值,这正是我国装饰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不成熟的表现。无论在与家居装饰业密切相关的国内建筑业内,还是在装饰业高度发达的意大利、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设计取费”都是顺理成章、天经地义的。

家居装饰免费设计的本质给观当前的家居装饰市场,免费设计实质上是有条件的。当业主在不能承诺其装饰工程一定给对方施工的前提下,业主得到的只能是一份带不走的设计草图,很难量上照图实施方案。即使要得到一份能实施施工技术要求的设计方案,大多数装修公司也由于不堪设计重负,只好靠模仿或照抄装修图集,或照存档的现存方案,因一主很难得一份有新创意的设计方案。即使业主选定了某装饰公司或某设计师个人,即使达到施工要求的免费设计方案图纸,其结果也可能只有两个:一个是得到了一份昂贵的工程造价报价单,设计师 的服务费是隐含在材料报价中的;另一个价表面看来并不高,但施工者为了获取一定的利润,干脆就以假作真、偷工减料。 免费设计的不良后果有两个,一是抑制了设计的出现,难以得到一个优秀的室内 设计方案;二是业主在方案实施过程中难以找到为其承担责任的设计公司或设计师个 人,一旦工种2亚主通常得不到满意的解答,受害者仍然是业主本人。 以正确的意识与理解设计到费的合理性 首先,无论是何种正当行业, 付出了劳动就应有报酬。设计师付出了艰辛的劳动,理当获取相应的设计费,这完全是一种正常的市场行为,关键是业主要与设计师有良好的相互沟通与了解,获得一个彼此满意的设计方案。其次,当业主将家居装饰工程以经济责任契 形式委托给某设计公司或设计师个人实施时,该公司或设计师个人也就具备了我项责任与义务;要设计出甲、乙双方都满意的装饰方案;要根据业主投资额的多少选择美观、实惠、合适的装饰材料;要精心选择有丰富经验的、业绩良好的、有工期保证的施工队伍;在施理监理过程中要解答图纸中的一个细节问题;要协调好各工种的动作程序,合理地控制员耗等,为日后的维修保养打下良好的基础。这一切正是设计公司或设计师个人对业主利益负责的高度责任心的一种体现。总之,家居室内设计要体现出业主的年龄、职业、个性与爱好等,是一项独立性 极强、综合知识含量较高的一项复杂的工作,它涉及到了文化习俗、地域特性、材料特性、电气设备、工程规范等诸多知识领域,要求设计者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与高度的艺术素养。只有合理、正常的收取行业性服务费用,才能保证正处于成长中的设计 行业的健康发展。 合理地确定设计取费或费率 适当、合理的设计取费,能保证设计者公司或个人对装修工程全过程的监控管理, 以高度的责任感与业主积极协作,共同创造出一个理想舒适的家居环境。

就笔者了解到的一些信息看,深圳一家专职家居内设计的装饰公司,设计取费标准是80――100元/平方米(装修面积),业务量源源不断;北京的取费标准约为60―― 80元/平方米;广州为70――90元/平方米。而在香港,一套完整的家居内设计图纸(含设计、材料选型选样、报价、施工监理等),设计取费费率约为工种

总造价的6-10%。这些公司通过合理的收费,即稳定了设计队伍,优化了设计,又兑现了对业 的承诺,还树 立了自己的信誉和形象。目前,我国建筑装饰业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家居室内设计取费标准,但参照与内地 交往密切的港台地区的现状,以国家现行的室内设计取费标准占工程总造价的3.5至7 %为基础,因地制宜地作适当的弹性调整,是有可能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家居室内设计取费标准或费率的。 建立、健全家居室内设计取费的法规与机制 我国建筑业早就实行了持证上岗、设计与施工分家的制度;室内装饰业正在实施设计特证上岗制度,部分省市正逐步实施设计与施工分家的制度。而家居室内设计取费被遏制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设计者的“资质”问题。目前的状况是,大多数家居装饰公司滑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质与施工资质,如:北京市,证照全的装饰企业有501家,有照无证的有650多家,兼顾装饰工程的企业高达到2.6万多家。因而也就缺乏合法的设计取费标准,使取费无法可依。笔者认为,要减少直至杜绝畸形的免费设计现象,并击退家居装饰业中不负责任的“装修游击队”,关键就在于家居装饰业也应实施“持证上岗、设计与施工分家的制度”,这样才能建立、健全家居室内设计取费的法规和机制。就我国目前家居装饰业的现状而言,要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持证上岗、依法合理收取设计费”,进而是使行业走上一条良性发展的轨道还有一段相当长的路要走。这就需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加大管理力度,制定相应法规,也需要广大装饰企业、设计公司与设计师的紧密配合与支持,同时也需要业主们端正意识与心态。对此,作为行业代言人的专业杂志、报纸等媒体也要发挥春应有的宣传作用。相信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一定能使我国蓬勃发展的家居装饰业早日走上规范化的发展道路。

《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遵照国办通<1992>31号和国办发<1993>58号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室内装饰活动,是指对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的再加工再创造,是一个包括室内空间及相关环境的装饰设计、施工、室内用品配套供应的集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系统工程。前

款所称的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是指房屋、车船、飞机等所有建筑物、成型体的内部空间。

第三条室内装饰工程应当做到安全、使用、经济,努力为用户创造一个优美、舒适的工作环 境和生活环境。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施工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单位、监理单位。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的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中国轻工总会是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各级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协调处理行业重大问题,指导行业健康发展;

(二)审核、制发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许可证; (三)监督管理室内装饰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

(四)组织评定室内装饰设计人员专业资格,建立健全持证上岗制度;

(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验收、评估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工程预算、决算、定额取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六)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 (七)监督、实施室内装饰行业统计制度;

(八)对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进行奖励活动;

(九)受理群众对室内装饰质量投诉,协调处理室内装饰活动中的纠纷;

(十)发挥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制定行业守则。遵守职业道德,对国家和社会负责,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为广大用户服务;

(十一)建立室内装饰行业信息网络,举办各类展览、讲座及学术性活动,组织交流行业最新讯息,开展咨询服务;

(十二)组织室内装饰行业技术、管理经验交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机具、新设备的应用;

(十三)开发国际间室内装饰设计、施工、材料、用品的交流,引进资金与技术、推动对外 贸易与经济技术合作;

(十四)组织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与管理各类人才的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十五)加强对室内装饰行业的宣传,增强公众对室内环境、室内卫生、室内安全的全面认识,正确引导消费。

第七条凡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都必须按原轻工业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室内装饰工程,从事室内装饰经营。无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承接室内装饰工程和从事室内装饰经营活动。取得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企业,必须按期受发证部门的资质复查和年检,逾期不接受资质复查和年检的,资质证书将被公布失效。

第八条在室内装饰活动中应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用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凡投资总额在50 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不论其是否纳入国家基建或技改投资计划,必须采取和主体建筑物分开,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

第九条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承接室内装饰工程,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原轻工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全国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取费办法》等规定,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严格履行。

第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承包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管理。应凭企业所在地室内装饰主管部门发放的资质等级证书及外出施工证明和工商执照,到当地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进行验 证、登记、核批,领取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许可证,方可承揽室内装饰工程。

第十一条境外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来承接工程,必须到当地室内装饰主管部门、工 商行政管理部 门、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进行验证,依据国家和当地的管理法规进行登记、核批,领取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许可证,方可承接工程。

第十二条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国外承包室内装饰业务,必须精选骨干人员,严格质量、安全要求,发扬中华民族优质文化传统和艺术风格,维护中国室内装饰行业的信誉。

第十三条对家庭室内装饰,应组织正规队伍,建立相应组织,完善管理办法。凡进入居民住户进行室内装

饰设计与施工的人员,必须有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的有关证明,经过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与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必须认真执行原轻工业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室内装饰工艺规程和质量验收办法》及中国轻工总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QB1838-93)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

第十五条对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实行从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由室内装饰工程质检机构监督检验评定证书制。凡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工程,未取得当地室内装饰主管部门授权的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印发的合格证书,不能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为确保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必须建立严格的室内装饰设计管理制度。施工中需改变设计图纸的,必须严格审批设计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和材料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防火规定。完成室内装饰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审核。室内装饰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严格的防火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对原有建筑物拆改主体结构、设备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室内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报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施工。已鉴定为危险的房屋,不得进行室内装饰施工。

第二十条室内装饰施工现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废弃物及噪声,不得妨碍人们的正常生活,确保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室内装饰工程实行限期保修制度。在不少于一年的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 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室内装饰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许可证而进行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 二、未经批准超越资质许可范围营业的;

三、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的;

五、应公开招标发包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企业的; 六、将设计、施工发包给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企业的; 七、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进行室内装饰施工的;

八、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室内装饰施工中拆改房屋主体结构、设备或明显加大荷载的; 九、在已鉴定为危险的房屋内进行室内装饰施工的; 十、在室内装饰中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

十一、拒绝室内装饰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的;

十二、未经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验收或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各级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秉公办事,热情服务,接受监督。凡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群众不满的,不得在行业管理部门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地区实际情况 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国轻工总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国轻工总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取费标准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文件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总说明

一、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是工程设计单位与委托任务单位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收取设计费的依据。 二、本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组织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编制,经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务院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批准颁发。工程设计单位承担任务的工程性质,分别执行本标准中有关行业的收费标准。各建设单位、工作设计单位、设计审查部门和建设银行等单位应该据此掌握并监督执行。

三、本收费标准共分三册。第一册包括:石油、钢铁、黄金、有色冶金、建材、机械、化工与石化、医药、纺织、轻工、交通、广播电视、商业、粮食、林业、民用建筑、市政、水利水电、人防、铁道等二十一个行业;第二册包括:核工业、航空、电子、兵器、船舶、航天等六个行业(84年本);第三册是《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试行本,包括煤炭、电力、邮电三个行业。

四、本收费标准是在原国家计委84年、85年颁发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对定额收费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了调整的修订本,仍体现了低收费的原则。即本收费标准是根据各行业工程设计单位的综合设计能力和以事业费制度的支出水平为基础进行计算的,同时考虑了必要的技术开发、业务建设、人员培训等所需的费用,以及必须交纳的工商税等。

五、本收费标准以实物定额收费办法为主,辅以按单项工程概算为计算基础的收费办法,另外煤炭、电力、 邮电三个行业试行工日定额收费办法。 六、本收费标准的主要内容:

1.工程设计费:一般包括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按合同规定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参加试车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的费用。本收费标准中未包括做施工图预算的费用。

2.初步设计之前的工作费: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编设计任务书、参加厂址选择和规划、进行环境预评价等工作所需的费用。

3.非标准设备设计费:是指非定型设备的设计费。有的行业工程设计本身包括设备设计,则不另计收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由于行业特点不同,非标准设备设计的范围,由各行业分别作出规定。

4.软件编制费:是指工厂生产过程计算机控制程序等编制费用。行业有软件编制收费标准的,执行行 业标准;行业没有标准的,可根据软件的使用价值、先进程度,并考虑编制软件的实际工作量由双方商定。 除以上工作之外的其他工作,例如单独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翻译、电算等,其收费标准由主管部门或工程设计单位另行制订。

七、如果只委托做工艺设计或土建及公用工程设计时,按照行业划分设计工作量各占的比例计算收费。 只委托做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时,按照行业划分设计工作量各占的比例并乘以1.1的系数计算收费。如果增加编制施工图预算,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乘以1.1系数计算收费。

本收费标准中的工程设计收费是按新建项目设计考虑的,如果是扩建项目,除行业有明确规定者外,可按同类新建项目乘以1.1系数计算收费;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设计技术复杂程度,可乘以1.2-1.4的系数计算收费。需要进行地震设防的项目,按定额计算时,根据设计工作量增加的情况,可乘以不超过1.2的系数。 八、工程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深度及质量标准,提供份数按各行业的规定执行,委托单位要求增加的份数,另收晒印工本费。 九、工程设计中采用标准设计(标准构配件图除外)、复用设计,按同类新设计项目的20%收费。需配基础或因地制宜做局部修改的,按同类新设计项目的30%收费。非标准设备设计重复使用时,自设计完成后当年开始,每年递减20%收费,递减后收费额小于图纸资料费时,可按图纸资料收费标准收费。

十、进行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参加规划调查、询价、报价、对外谈判等技术服务工作,以及没有制订具体收费标准的工作,可采用按直接生产人员工日计算收费的办法,收费标准为每工日85元。工日的计算可执行工日定额或由设计方和委托方根据任务情况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需要到外埠出差,工期在六十天以内的任务,其差旅费由委托单位负担。

十一、按承担设计任务的单项工程概算为基础取费的,其计算基数应扣除临时工程费、施工技术装备费和施工机械购置费,加入联合试运转费。单项工程概算应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依据。

十二、有引进设备的项目,按单项工程概算为基础取费的,工程设计全部由我方承担,计取设计费时,

其设备价格要按国内同类设备价格计算。国内如无参考价格时,则以设备原价按国家牌价兑换成人民币计算。 有引进设备,按单项工程概算为基础取费的项目,如果工艺设计由国外承担,计算基数不应包括工艺设备价格;按实物定额取费的,应按行业划分的设计工作量所占的比例,扣除相应的设计费。国内相应的工艺设计配合工作的收费,可由设计方和委托方按实际工作量协商确定。 十三、如需按国际通用的设计程序和深度进行设计的国内项目,因超过国内现行设计深度,可适当增加设计收费,具体可根据实际增加的工作量,由设计方和委托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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