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到心中有数,并按照交底要求去做。在挖超过1.5米深的坑槽时,要根据土质和深度情況采取放坡或加可靠的支撐。在基坑槽内作业时,要随时注意检查土质变化,发现坡壁出现裂纹或部分塌方要及时撤离作业危险区域。在挖土作业时,必须从上而下逐步挖掘,严禁从底部掏挖。挖出的土严禁堆在基坑槽边上,应该堆放在离坑槽边一米以外的地方,各种料具、机具不得放在坑槽边一米以内。
2)模板作业。大模板必须码放在模板存放区内或插放架内,存放区内的大模板必须面对面整齐码放,支撑杆件与地面要保持70与80度的自稳角,支膛杆件支撑在里面牢固处,支撑杆件与大模板连接处要用螺栓紧固,无支撑杆件的大模板必须插放在模板插放架内,插放架必须按规定搭设。在大模板存放区域内,非作业人员禁止进入模板堆放区域,作业人员不能在模板区域或模板下休息、聊天、打闹。大模板长期不使用时,大模板与大模板之间必须用拉杆连接牢固,清理模板和刷隔离剂时,必须将模板支撑在牢固处,防止模板倾覆造成作业人员伤亡事故。起吊运模板前,必须将旁边板板临时固定,在吊运大模板时,挂钩人员应站在大模板两端进行挂钩作业,不得攀登大模板上下,不应面对大模板站立进行吊运作业。在吊运或拆除大模板时,不能将螺栓杆件等任何物品插在大模板的背棱上,防止在吊运过程中,螺栓杆件坠落咂伤人员。当风力超过5级要停止大模板的吊装作业。
3)物料堆放作业。物料堆放架应按照承重架搭设,地基要坚实,地面要平整干净无杂物无积水,严禁超高超重码放。已加工完的钢筋
按规格成堆码放,高度不超过1.5米。零散碎料应码放在有围板的区域内,或放置在专用的容器内。木方、砖、砌块、小钢模等物料要十字交叉码放,基础坚实,地面必须平整干净,严禁顺向码放。所有物产不允许靠围墙码放,码放的物料应距围墙20厘米以上,物产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要保持安全距离。在搭设临时建筑物时,不允许借用围墙作为临时建筑的一面墙,避免发生围墙坍塌事故。
4)物料周转平台作业。在物料周转平台放置材料时,要注意观察平台上挂的限定荷载标志牌,按规定范围放置物料。不能随意的将物料码放在物料周转平台护栏上。禁止超高超重码放,在码放物料时,不能集中在一起码放,应该均匀码放在物料平台上。
5)脚手架作业。脚手架搭设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架子工搭设。禁止随意拆除与建筑物相连的拉接杆件,脚手架的扫地杆件,剪刀撑杆件,脚手架的排水设施要保持畅通。
6)拆除作业。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将电线、燃气管道、水管等与该建筑的连接管线切断或迁移,拆除作业现场周围设围栏、警戒标志,派专人监护,非拆除人员严禁进入现场。禁止人工进行拆除作业。
八、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建筑法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九、 《xxxxxxxxx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奖罚条例》 第一条 分包单位资质不符合或配备的专职安管人员不符合(建质【2008】91号)规定,对分包单位处1000元罚款。
第二条 进场工人未进行安全教育、考核、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签字,擅自上岗作业者,一经发现对施工队伍班组长处200元∕人罚款。
第三条 录用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岁周岁的劳动者),或使用患有传染病、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等及体检不合格者上岗作业,一经发现对施工队伍处100元∕人罚款。并责令其退场。
第四条酒后作业者,处100元∕人∕次罚款。
第五条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戴安全帽不系帽带者,处100元∕人∕次罚款。
第六条 在施工现场吸烟者,处100元∕人∕次罚款。 第七条 凡在易燃易爆物品、库房、木工房等禁止烟火的区域吸烟者,处200元/人/次罚款。
第八条在施工现场内追逐打闹、无理大声喧哗者,处10元∕人∕次罚款。
第九条 进入施工现场不穿工作服、不戴胸卡、光膀赤膊、穿拖鞋、高跟鞋者,处50元∕人∕次罚款。
第十条 在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者,处10元∕人∕次罚款。 第十一条 无故由高处向下投掷物料、垃圾者,处200元∕人∕次罚款。
第十二条 为施工人员提供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视情节严重处200—20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在无可靠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违章指挥作业、违章冒险作业者,视情节严重处100—20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未经允许私自拆除、挪动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如:脚手架、模板支架、安全通道、拉结点、消防器材等)、警示牌、警示标语、照明设施者视情节严重处100—2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满堂红脚手架无扫地杆,脚手架拉结点不足,无剪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