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应收货款管理考核办法(第五稿修订定稿 2006.08.01)

2019-02-15 16:40

2006年应收货款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应收货款管理,加大逾期货款回收力度,确保公司流动资金的有效回笼和正常运转,特制订2006年应收货款管理考核办法如下:

一、2006年所签合同和2005年前合同2006年到期应收货款日常管理

为加强2006年所签合同和2005年前合同2006年到期应收货款管理,确保到期应收货款能够及时回收,有效控制并防止新增逾期货款的加大,具体管理考核办法如下:

(一)具体管理流程

1、财务部:负责每月末将次月《预期应收货款明细表》财务数据资料转交追款小组登记签收,作为到期是否按期回款的财务依据;

2、营销业务部:负责每月末将当月实际回收的货款与上月或以前月份的《预期应收货款明细表》对比,整理出货款回收情况后,以联络单方式交财务部和追款小组登记签收,作为到期回款考核资料备查。

3、追款小组:收款专员按所负责的市场区域日常跟踪监控每单合同履约情况是否正常。若发现合同履约情况出现异常,及时协调督促区域负责人重点处理追收。

4、对每笔到期应收货款以约定到期日起30天为追收信用期。30天内收回货款为及时回款,超过30天收回货款为未及时回款。

在货款超过30天追收信用期起出现变异情况,逾期20天,各销售机构需书面说明货款逾期原因;逾期30天,需有客户作出书面说明解释货款逾期拖欠原因。由营销业务部提出是否调整收款信用期限的处理意见,报营销总监批准后,转财务部作为回款期限考评依据。

对上述回款期限按月份对营销业务部进行考评,并予以适当比例的责任奖罚。

(二)具体考核办法

1、考核对象:营销体系中市场总监、营销业务部负责人和区域负责人。

2、考核指标:按完成2006年合同和2005年前合同2006年到期应收货款80%的回款率,实行按月考核。

3、2006年所签合同和2005年前合同2006年到期应收货款按月考核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未完成回款率 :D = 80%-C = 80%-(B/A)

注: A = 当月预期应收货款额; B = 当月实际回款额; C = 实际回款比率。

4、每月末,由财务部统计出当月实际未完成回款率情况资料,交追款小组和营销业务部复核后,按未完成比例扣减营销体系中市场总监、营销业务部负责人和区域负责人的考核工资。

二、2005年底前合同逾期货款管理

为强化对2005年底前合同逾期货款的跟踪管理和清欠力度,确保逾期货款安全有效回笼,最大程度减小坏帐损失,由追款小组负责进行重点跟踪管理和清欠追收。具体管理考核办法如下:

(一)2005年底前合同逾期货款追收回款目标任务

1、2006年12月30日前回收2005年底前逾期货款保底280万元,力争完成320万元;

2、协助配合公司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追收逾期货款200万元。 (二)重点追收回款工作计划如下:

1、除正常跟踪追收逾期货款外,重点处理清欠长沙、西安、厦门、武汉及南京等地区逾期货款;

2、协助配合公司律师重点作好追收泸州升琦发、西安开元、安徽鼎中、中建八局和北海恒基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执行回款工作,力争完成目标任务。

(三)具体考核办法

1、考核对象:营销体系中追款小组人员。

2、考核指标:自二季度起,按280万元回款目标任务分解,每

季度完成回款任务93.3万元为基准,实行季度考核。

3、考核办法:

(1)每季度完成93.3万元回款任务,正常发放追款小组人员固定工资;未能完成,每季度末暂扣追款小组人员季度固定工资的20%;

(2)以2006年12月30日为截止日,完成回收逾期货款保底280万元任务,补发追款小组人员20%的暂扣工资;未能完成,核定扣减;

(3)超额完成回收逾期货款280万元以上任务,按超额部分的5‰比例年终一次性奖励追款小组人员;

(4)追款小组人员有责任协助配合公司律师追收逾期货款200万元,但不列入考核指标内。若经公司领导同意处理法律诉讼相关事务安排出差时,按公司出差标准实报实销。

(四)有关2005年底前合同逾期货款追收回款奖励政策 鉴于造成逾期货款的原因较多,回收难度较大,为提高追款责任人(即:追款小组人员和公司委托的有利于收款的外辅人员)的收款积极性,依据2006年1月23日公司董事会制定的《2006年追收逾期货款奖励方案》规定,给予追款责任人一定比例的回款奖励。

1、追款责任人的责任界定:

(1)办事处、经销商等各地销售机构:是货款及时回收的第一责任人。应有责任和义务跟踪追收客户每笔到期货款和逾期货款;

(2)对办事处、经销商等各地销售机构作为第一责任人,认为自己有能力追收相关逾期货款,但需由追款小组进行配合和监管方能达到追收效果的。则通过《追收逾期货款工作流程》判定后,追款小组可作为追款第二责任人介入并协助配合各地销售机构跟踪追收逾期货款;

(3)对办事处、经销商等各地销售机构认为自己多次追收相关逾期货款无效果或客户出现变异情况,则通过《追收逾期货款工作流程》判定后,由追款小组作为追款第一责任人直接介入客户追收相关逾期货款。

2、具体追收逾期货款工作流程如下:

(1)营销业务部负责每月初将各地销售机构发生的《客户逾期货款明细表》分发给各区域负责人;

2、各区域负责人负责联系落实各自区域销售机构发生的客户相关逾期货款拖欠的真实原因,并书面提出相关解决方案建议于每月底前报营销业务部;

3、营销业务部于次月5日前将各区域负责人所报建议材料进行汇总并书面提出相关处理意见,报营销总监审批决定是否由追款小组作为追款第一责任人介入直接客户或经销商追收逾期货款;

4、追款小组对超过三个月以上的逾期货款,在掌握相关客户拖欠的真实原因或变异情况的基础上,有权直接书面提出介入建议,报营销总监批准后直接介入客户追收逾期货款。

在遵循上述追收逾期货款的责任及程序的前提下公司给予回款奖励,回款金额以财务到帐的实际金额数为准。具体回款奖励办法如下:

〈一〉单笔逾期货款金额小于3000元(含),按以下办法处理: 1、单笔金额在500元(含)以下:原经手人尚在办事处的,从工资中一次扣回;原经手人已离职的,由办事处负责追收并按回款额的50%予以奖励。

2、单笔金额在500-3000元:原经手人尚在办事处且在2个月内收回的,可享受原有提成的一半和10%的奖励;原经手人已离职的,由办事处负责追收并按回款额的30%予以奖励。

〈二〉单笔逾期货款大于3000元,按以下办法处理: 1、收回2001年逾期货款的,按每笔回款金额的15%予以单项奖励。其中:

(1)由收款专员作为追款第一责任人直接与欠款单位联系收回逾期款的,按每笔回款金额的15%予以单项奖励;

(2)委托外辅人员作为追款第一责任人直接与欠款单位联系收回逾期款的,按每笔回款金额的13%予以单项奖励,收款专员作为监管配合人员给予2%的单项奖励。

2、收回2002年逾期货款的,按每笔回款金额的10%予以单项

奖励。其中:

(1)由收款专员作为追款第一责任人直接与欠款单位联系收回逾期款的,按每笔回款金额的10%予以单项奖励;

(2)委托外辅人员作为追款第一责任人直接与欠款单位联系收回逾期款的,按每笔回款金额的8%予以单项奖励,收款专员作为监管配合人员给予2%的单项奖励。

3、收回2003年逾期货款的,按每笔回款金额的7%予以单项奖励。其中:

(1)由收款专员作为追款第一责任人直接与欠款单位联系收回逾期款的,按每笔回款金额的7%予以单项奖励;

(2)委托外辅人员作为追款第一责任人直接与欠款单位联系收回逾期款的,按每笔回款金额的5%予以单项奖励,收款专员作为监管配合人员给予2%的单项奖励。

4、收回2004年逾期货款的,按每笔回款金额的4%予以单项奖励。其中:

(1)由收款专员作为追款第一责任人直接与欠款单位联系收回逾期款的,按每笔回款金额的4%予以单项奖励;

(2)委托外辅人员作为追款第一责任人直接与欠款单位联系收回逾期款的,按每笔回款金额的2%予以单项奖励,收款专员作为监管配合人员给予2%的单项奖励。

5、收回2005年度逾期货款的,按每笔回款金额的1%予以单项奖励。其中:

(1)由收款专员作为追款第一责任人直接与欠款单位联系收回逾期款的,按每笔回款金额的1%予以单项奖励;

(2)委托外辅人员作为追款第一责任人直接与欠款单位联系收回逾期款的,按每笔回款金额的0.5%予以单项奖励,收款专员作为监管配合人员给予0.5%的单项奖励。

6、经公司领导同意以物抵款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7、以上单项奖励以追款责任人单项合同回款一笔(包括与欠款单位签订逾期款还款计划或协议,分期回款的)以公司实际收到货款

为准。追款小组按月填报明细表,经财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单项奖励每月兑现。

8、除因公司原因所应承担的必需费用外,所有追款人员外出追收逾期货款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含车船费、住宿费、邮电通讯费、伙食费及招待费等)实行全额包干。经领导同意外出收款,可先向公司借支差旅费,从回款奖励中抵扣借款;回款奖励不足抵扣借款的,从借款人工资中减扣(留用必需生活费)。

9、由财务部负责对现有合同逾期款项进行确认并作为回收款项依据,同时安排财务专人专项进行统计考核,由财务总监负责监督。

10、对追款责任人的具体要求:

(1)追款责任人要本着对企业良好的敬业精神和高度负责的态度,识大体,顾大局,积极主动做好各方面协调配合工作,尽最大努力回收逾期货款,把逾期货款比例降至最低程度。

(2)在追款过程中,追款责任人必须随时向主管领导请示汇报,重大问题必须征得领导研究同意后再行处理,不得违规操作,擅自决定处理重大问题;更不允许追款责任人私自截留货款,侵占公司财产。

(3)对有违规操作、私自截留货款行为的追款责任人,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对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追款责任人的经济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三、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山市新迪能源与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二OO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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