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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增值税筹划:售价高未必收益高
一计算机公司从意大利引进两条生产线,价格800万元。由于盲目引进先进技术而不考虑适用性,引进后,公司对其利用效率不高,于是准备出售。经寻找后准备卖给另一配件公司,该公司非常需要该生产线。于是,经协商,两条生产线售价820万元。这是否是最佳售价呢? 分析: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①属于固定资产目录所列举的固定资产;②企业使用过,并且按照固定资产管理;③售价不高于原价”,则对于销售固定资产收入额免征增值税。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可见,如果该公司以820万元价格出售该固定资产,则要对其出售收入全额征收增值税820×6%=49.2(万元),税收收益820-49.2=770.8(万元),显然,以这个价格销售固定资产是不明智的。按照第三章中关于固定资产销售临界价格的介绍,在这里我们可以很容易判断出该公司应该以低于原值的价格出售该固定资产才能获得更大的税后收益。但是,这样做虽然虽然提高了税后收益,但毕竟少于820万元的期望收益。其实,企业可以通过另外一种变通的做法既达到避税的目的,又使自身实际收益增加:该公司通过修改与购买生产线的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将生产线的出售价格定为790万元,剩余的30万元分几次用对方的货物相抵,并开具专用发票。这样,购买方的增值税税负并没有变化,而出售方实际则得到了820万元的收益,更获得了30×17%=5.1(万元)的进项税额抵扣,实际收益大大增加。 点评: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