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赔案立案规范及立案违规行为处罚办法(拟定)
数据真实性是公司稳健经营和正确决策的基础和保证,数据不真实将会直接导致公司无法正确评价经营的真实状况,难以发现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以此做出错误的经营决策,造成使损失进一步放大或错失市场机会的严重后果。
理赔数据是公司数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理赔数据的真实性是公司赋予理赔队伍的主要职责,也是公司评价一名理赔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的基本依据;为提高理赔数据真实性,确保每一笔赔案都能真实、准确、及时、规范立案,特制定本办法。
一、 车险赔案立案规范
(一) 车物损案件立案规范
1、车物损案件查勘定损人员在接受案件派工后,必须立即查勘现场,及时、准确、合理确定各类损失金额,并及时将案件信息、损失情况、定损方案录入理赔系统并提交审核。
2、查勘员在完成现场查勘定损工作后,必须当天将查勘信息录入理赔系统,完成系统查勘、定损、估损工作,同时对于未到厂拆检的案件必须每天主动委婉催促车主及时定损;
3、对于暂时无法查勘到车辆的案件,查勘员须当日对驾驶员、三者进行电话询问,并根据询问情况在系统中估损提交,1万元以上估损案件,制作大案上报表,按照分公司大案管理办法报分公司大案管理岗审核,并按分公司大案复勘岗估损金额提交;
4、定估损提交前,各项信息必须准确录入、正确勾选理赔系统中的责任类型、损失类型、维修方案、理赔费用等项目,还需充分考虑案件是否属于加扣免赔或其它免赔率情况类型;
5、所有车物损案件,必须在报案72小时内完成首次定估损提交,不能在72小时内完成定损的,必须先按实际损失情况估损提交一次;
6、每位查勘员必须定期跟踪自己立案案件最终定损金额与预估立案金额的偏差,1万元以上案件尤其要养成每周检视一次的习惯,保证估损金额准确; (二)人伤亡案件立案规范
1、人伤案件接报案信息后,24小时内完成电话查勘,系统完成电话查勘内容提交;7日(自然日)内完成住院查勘,提交估损金额并核损通过。
2、死亡案件接报案信息后,24小时内完成电话查勘,系统完成电话查勘环节提交;15日(自然日)内完成死者户籍、家庭情况、居住工作情况、抚养情况等调查,提交估损金额并核损通过。
3、对于暂时无法完成住院查勘的案件,查勘员须当日对驾驶员、伤者亲属进行电话询问,并根据询问情况在系统中估损提交,1万元以上估损案件,按照分公司医疗核损岗估损金额提交;
4、每位医疗查勘员必须定期跟踪自己立案案件最终定损金额与预估立案金额的偏差,1万元以上案件尤其要养成每月检视一次的习惯,保证估损金额准确;
三、立案规范要求
1、立案必须据实估损,必须有实际查勘照片、查勘记录、查勘报告上传系统辅证。
2、立案必须及时,车物损损失金额须在72小时内完成估损;人伤案件须在7日(自然日)内完成估损。
所有审核岗须在当日完成案件估损审核工作,当天18:00前提交估损任务的,须在当日完成审核工作;
电话请示估损的,查勘人须了解清楚案件情况并据实汇报,审核人员即时回复估损金额。 3、立案金额须准确,接近实际损失金额 ①严禁大案小立、小案大立;
②严禁通过人工估损金额或修改立案金额达到修改数据目的;
③严禁无实据随意估损金额立案。
4、损失超一万案件,按照大案管理办法,制作大案上报表报分公司大案管理岗,按照大案管理岗审核意见估损立案。
四、处罚规则
1、立案情况每周检查一次,考核时间点为每周一11:00,考核时间点公布未立案清单,周一至周三为申诉时间,周三17:00为申诉截至时间。
2、立案责任:案件查勘人为第一责任人、大案审核岗(人伤案件为片区对应人伤核损岗)为第二责任人、审核岗所在室主管为第三责任人、分公司客服部负责人为第四责任人;
省内相互委托案件立案责任人为案发地客服人员,无机构地区立案责任人为被委托公估公司。
所有立案责任向上追溯,无证据证明下级责任人有违反立案规范行为的,向其上一级追责,追责至分公司客服部负责人截止;
3、未在规定时效内完成立案工作本岗位工作职责,导致迟立案的,责任人按照100元/案处罚;从当月第二次检查仍未立案开始,责任人(含公估公司)所在客服中心主管按20元/案处罚;
相同案件当月第二次检查未立案的,按照上次处罚金额×2处罚,以此类推。
4、对于多次因迟立案处罚仍未完成立案工作的,分公司客
服部将强制按照保险限额估损立案,引起产生的后果由第一责任人承担。
4、无实据随意估损立案的,责任人按照500元/案处罚。 5、通过人工估损金额、修改立案金额、隐瞒事故实际损失情况、故意拖延立案时效达到修改数据目的,责任人一律调离客服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1000元/案处罚。
6、估损立案存在以上数种违规行为的,处罚金额可数项并罚。
7、年度被处罚超3次(不含)以上的人员(第一责任人),无年终评优资格;年度被处罚次数最多的人员(第一责任人),劳工合同不再续约。
8、公估公司违反上述规范的,除扣罚公估公司上述罚款外,责任人(含公估公司)所在客服中心主管、审核责任人一并处罚。
五、申诉通道及最终裁定
被扣分人有权在处罚通知公布后规定时限内向上级主管提出申诉申请,经上级主管领导审核后认为属于客观原因导致立案失误的,可提交分公司客服部进行合议,经分公司客服部合议认定为非主观因素,可以撤销处罚或酌情减少处罚,如果认定处罚正确的,执行处罚决定。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广东分公司客服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