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目前还存在相当的滞后性或者存在不健全的地方,直接导致现行刑法典中所设置的计算机犯罪条款在某种程度上难以贯彻实施。因此,完善现行行政法规,配套刑法典等法律的贯彻实施,是当务之急。 4.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增加对计算机违法行为的惩治。对于情节未达到严重标准而难以成立计算机犯罪的计算机违法行为的处罚,目前没有可以依照的行政法规。现行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1986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其中对于不够刑事处罚的、情节轻微但是有一定危害性的计算机违法行为,没有相应的规定,因而不利于遏制计算机违法犯罪,是打击和惩治计算机违法犯罪的一个惩罚真空。同时,对于被排除于计算机犯罪范围之外的其他类型的计算机违法行为,也没有给予治安处罚规定,例如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三类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外的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严重违法行为、盗用计算机机时、存储容量等刑法未列入罪名名单的违法行为等。因此,对于此种情况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5.确立计算机犯罪的证据规则。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证据有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二)司法机关惩治计算机犯罪的应对机制
计算机犯罪的发案率高而查证率低的关键性原因之一,在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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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司法滞后尤其是技术滞后,此种现状甚至可以说是目前计算机犯罪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除加紧培养专业性反计算机犯罪司法人员,采取一定的行政措施,整合有限的现有司法资源,是一条可取的途径。
1.培训及招聘反计算机犯罪的专业技术司法干部。针对我国目前的计算机犯罪状况及其发展趋势,吸收大量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将对解决司法滞后问题大有帮助。同时,及时有效的对所有侦查人员进行计算机专业知识的培训,也将是当务之急。国外在这方面已经走在了前面。
2.成立专门的反计算机犯罪领导或者协调机构。由于计算机犯罪复杂性、隐蔽性、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和难以相证性,因而成立统一的反计算机犯罪领导机构,统一协调各个司法机关打击计算机犯罪的行动,成为一些国家的首要选择。
3.建立计算机犯罪的前科数据库。根据国外近年来对计算机犯罪的防范以及对犯罪人的追踪管理,计算机犯罪的实施者普遍在技术的非法使用上具有相当的成瘾性和长期性。因此,在我国目前缺乏刑事犯罪的前科登记制度的情况下,面对危害性日益增大且重犯率高的司
法现实,逐步建立计算机犯罪的前科登记制度,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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