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优势,尽快推动与之合作共建产业园区。通过共建产业园区和推进战略合作,助推承接产业转移,拓宽发展渠道,增强发展后劲。
(十五)创新建设发展模式。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业主开发、政企共建、项目先行等建设模式。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地区的产业园区,可采取“共建共享、收益分成”方式,积极推行市(州、地)县(市、区)共建,政府与企业共建,企业与企业联建,引进国际国内优强企业承建,鼓励社会团体承建等多种联建方式,实现资源整合、功能互补、人才互动。按照“先行先试,率先突破”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支持产业园区建设在投融资体制改革,土地使用流转制度改革,企业产权并购等方面大胆探索。
(十六)创新管理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现行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的管理体制。对新建的产业园区实行属地管理。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及新建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和产业园区投资开发管理机构可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市(州、地),县(市、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园区实际确定管理体制。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选择配备素质高、能力强、敢于创新的领导干部担任所属产业园区的主要领导,其他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
(十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产业园区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重点建立以企业为主的技术研发创新体系,以产学研结合为纽带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以区域技术中心为主要载体的技术支持体系,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的技术创新中介服务体系,增强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开发能力,把产业园区建设成为技术创新的聚集区。
(十八)扩大管理权限。按照“综合部门放权、执法部门派人”的原则,省级综合职能部门可通过授权和委托等方式,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省级执法部门可在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设立分支机构。凡属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明确规定由省级主管部门核准审批的项目外,全部委托给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管委会办理。以确保国家和省赋予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在规划、项目核准和备案、环境保护、节能、消防、工商注册、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审批等方面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十九)提升外向型经济水平。充分挖掘产业园区企业潜力,整合产业园区出口加工企业资源,加快申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工作,积极推进“无水港”建设。在符合货物流向的前提下,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申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切实改善开发区物流通关环境,增强开发区承接加工贸易能力。 (二十)推进科技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产业园区吸引各类资本参与科技孵化型实体建设,加强与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科研院所合作,增强自主创新和科技创新能力。对技术改造成效明显、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的企业,经认定后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步伐,建设人才信息库,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努力为人才施展才能优化环境,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形成促进人才成长的长效机制,为产业园区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 五、加大产业园区扶持力度
(二十一)规划支持政策。将产业园区建设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抓紧制定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园区环评规划。支持已纳入规划的产业园区优先建设,在基础设施、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二十二)投融资支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融资公司积极面向产业园区提供投融资服务,鼓励产业园区设立投融资平台、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建立健全产业园区风险担保体系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发展风险投资。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到产业园区设立分支机构,优先推荐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优惠贷款支持;优先推荐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 (二十三)财政支持政策。支持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建立一级财政、一级金库。在产业园区内的财政收入,按税利分流和中央、地方分税的原则,属于县(市、区)、市(州、地)留存部分,全部留给产业园区滚动发展。为改善产业园区投资环境,自2011年起省级财政建立“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产业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市(州、地)、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一定的建设发展扶持资金,用于支持所属产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整合部门资金,
优先安排产业园区的基础设施、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以及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等重点项目资金。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对一些发展快、带动性和示范性强的园区,由省财政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奖励。
(二十四)建设用地支持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留足产业园区建设用地指标,对产业园区项目建设用地给予优先安排,各级产业园区的土地收益全部用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积极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年租制度,在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土地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的10%至50%执行,适当降低产业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积极探索盘活现有土地存量资产,提高现有土地资源利用率的有效方法,鼓励和引导产业园区建设向山地、坡地发展,进行“梯田式”开发,对一些荒坡、荒地实施成块连片开发的,免缴地方相关规费。
(二十五)税收支持政策。贯彻国家西部大开发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对外来投资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征缴优惠政策。对进入园区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赋予各产业园区对引进重大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一事一议”个案处理的权利,给予投资方在地方税费等要素配套政策方面的支持。 (二十六)商贸支持政策。积极支持园区发展加工贸易及配套产业,省级外贸发展资金重点向加工贸易企业倾斜,产业园区新设立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形成生产能力并实现出口业绩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鼓励发展加工贸易配套企业在产业园区内进行直接产业配套,配套率达60%的新办企业,享受与加工贸易企业同等的资金扶持政策。 六、建立产业园区加快发展保障机制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产业园区加快发展领导小组,统筹研究涉及园区建设与发展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园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园区建设与发展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有关部门分别负责联系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和产业园区的指导协调及管理日常工作,以及领导小组委托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八)健全统计考评制度。各产业园区要按照统计考评制度,配置统计人员,及时报送有关经济发展统计指标等信息资料;建立和完善产业园区投资环境考评办法,建立以产业园区各项经济指标为主要内容的考核评价体系。对成绩显著的产业园区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发展缓慢的产业园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不能达标的,按照有关程序处理直至撤销。
(二十九)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产业园区做大做强,对发展质量好、规模提升快、环境优化强、对经济社会贡献效果突出的产业园区,对其主要管理人员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
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在1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注释:“产业园区”包括: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省级工业园;市(州、地),县(市、区)工业园,循环经济工业园,文化和动漫产业基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