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出国(境)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师资队伍的核心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培训人员包括专业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含拟培养对象)及管理骨干。
2.培训计划按照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分期分批派出,培训期限根据培训内容确定。
3.培训地点原则上选择发达国家(地区)的高等职业院校和大学,或者职业教育发达的国家(地区)以及与我院有合作关系的国家(地区)的高等职业院校和大学。
4.培训经费由学院师资队伍建设专项经费中列支,示范院校建设期间,重点建设专业及专业群教师培训经费,从其建设费用中列支。
二、选拔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高职教育,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身体健康。
2.具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学成回国,能为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3.具备一定外语基础。
4.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者优先考虑。 三、选派程序
1.人事处会同教务处按照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制订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拟定派出国别和人员数量,经学院批准,由外事办向上
级主管部门申报立项。
2.各有关派出部门根据学院培训计划选拔派出人员报人事处,人事处会同教务处进行资格审查,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
3.外事办负责办理培训人员报批手续和出国(境)手续。 四、培训管理
1.学院对培训人员按“签约派出、违约担责”方式管理,回国后护照由外事办统一保管。
2.培训人员出国(境)前应与学院签订相关协议,明确义务和责任,自觉遵守有关外事纪律,并按期回校工作。
3.学院对培训人员实行国内保证人和缴纳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参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保证金办法,国内保证人应做好培训人员履行协议工作。
4.培训人员如违约,本人应当承担出国(境)所有费用和违约金。 5.培训人员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考核
1.培训人员学成回国后,两周内向本部门、师资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分别提交书面报告及本人学习成果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积极承担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
2.培训人员回国后,由教务处负责安排专题报告会,向全院(或本专业)全体教学人员汇报学习成果。
3.培训人员在国(境)外学习成绩优秀、表现突出,学院予以表彰或奖励。
六、培训人员的外语培训由人事处负责并组织实施。
七、本办法自批准通过之日起试行。原有关教职工出国(境)培训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八、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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