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高处悬浮物;
(六)对室外配电装置、架空线路及其沿线进行全面巡查,防止因刮风造成树木枝杈或其它杂物搭在电气设备或线路上而造成事故;
(七)凡是使用工业煤气的单位,都要对所属煤气设备设施,特别是煤气排水器、排水缸进行检查。
严禁用工业煤气、煤炭、木材、电炉子、电热毯取暖。用电暖气要有防触电措施,人走前必须关闭电源。
(八)检查现场照明是否完好,确保人员出行安全。
第四节 定期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在每年“五一”、“十一”、元旦、春节前,各单位也要按逐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安全检查工作。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工作要求情况;
(二)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各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四)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情况; (五)隐患排查、职业危害防治情况; (六)检修、施工安全措施制定及执行情况; (七)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管理情况; (八)各类应急预案制定落实情况;
(九)重大危险源等危险源(点)管理情况;
(十)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十一)各类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在定期安全检查工作时,作业长要组织岗位人员对所管区域、所管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分厂组织对所属作业区安全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各部级单位要对下属单位安全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在定期安全检查工作中,各级行政领导要带队组织安全检查,并有安全检查记录。
第二十六条 在公司及各部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中,各专业应将检查结果,抄送同级安全专业。
第二十七条 定期安全检查要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
第五节 危险源点和重点部位安全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危险源(点)及其控制措施,以及因故暂时整改不了,只能采取监控措施的安全事故隐患,要根据其级别,分别由所在单位进行检查。作业区按日、分厂级按周、部级按月进行检查。检查工作由对应级别的负责人或分管专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对虽不是危险源(点),但一旦失控,则可能导致较大伤亡的重点控制设备、设施、地区,要参照上一条执行。这些设备设施具体项目由各部级单位确定。
第六节 安全检查表
第三十条 安全检查表是将安全检查的内容,以表格的形式确定下来。其内容包括对物(设备设施、工具、环境、区域)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安全基础管理情况的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生产岗位、重大危险源、重控设备、重点区域的安全检查表,由各单位部级专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定期或专项安全检查检查表,由安全管理部编制,各单位可分解、细化、增项,并对其可行性负责。
安全检查完毕后,检查组要将检查表作为附件与安全报告书一同交被检查单位。
第三十二条 新投入使用的设备,使用前必须按已制定的安全检查表,全面检查并由检查人签认后方可使用;对没有对应安全检查表的新设备,则应按安全规程、设备使用说明书及确认制度要求,检查后方可使用。
第七节 检查记录及隐患处理
第三十三条 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检查工作,记录在相应的《岗位安全检查表》和《安全生产日志》。
第三十四条 各专业及分厂级以上领导组织的安全检查,填入《安全检查台账》,由主管领导每月签认一次。
第三十五条 在各类安全检查中,对查出的隐患要有记录,具体执行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当班解决不了的隐患,应立即逐级上报,责任单位依据“五到位”原则(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组织整改。已经整改或采取控制措施的隐患,必
须进行复查,以保证隐患的有效控制至隐患根除。
第三十七条 查出的各类隐患,存在管理原因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专业的管理责任。
第四章 安全检查报告书和安全处罚通知书
第三十八条 公司和部级单位组织开展的安全检查,应下发安全检查报告书(附件一)。检查报告书中应对被检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查出的隐患应注明依据,和建议采取的措施或整改要求。
对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现场隐患较多,隐患重复出现的被检单位,须提出考核意见。所提出考核意见,应明确考核的依据和幅度。
检查报告书下发单位和被查单位,自隐患完成整改之日起,保存2年。
第三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有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单位和职工(含在公司承担生产、维修等工作的社会协作单位和职工),安全检查人员可以视情况停止其作业,责令其按要求整改后方可恢复生产或施工,同时要依据公司相关规定,给其单位或个人下达《安全处罚通知书》(附件二)。
第五章 安全专业检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安全专业检查人员指分厂级以上单位的安全专业人员。其根据需要,可以调用被检查单位的相关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相关区域,询问和抽考有关人员,参加有关
会议,对现场或实物拍照、录像、采样。被检查单位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一条 安全专业检查人员必要时可以扣留被检查单位违规的工具、记录等。
第四十二条 安全专业检查人员行使检查职能时遵守被检查单位的相关制度,且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安全专业检查人员要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财务、人事、奖励分配、商业等秘密和有关的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发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其颁发的文件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