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治安案件、事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治安管理,保证治安事件、事件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治安信息传递速度,强化保卫工作防控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治安案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以及违反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事件。
第三条 本规定是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管理的组织部分,适用于天拖公司内部。
第四条 治安案件、事件管理必须坚持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方便快捷、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内部治安案、事件管理工作。
第六条 治安案、事件发生后,基层部门发现后立即报安保部值班室(1261、1262),同时涉案单位有关领导,必须在5分钟内到达现场开展工作。
1﹑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和技术要求做好现场保护; 2﹑开展现场抢救,控制事态发展;
3﹑迅速收集情况,控制可疑人员和重点对象,初步判断案、事件性质;
4﹑立即将发生案、事件情况报安保部值班室,同时报派驻单位调度室或主管领导; 5﹑调查访问;
6﹑随时报告现场情况;
7﹑8-24小时内作出案、事件书面报告;
第七条 安保部值班室接到报告后,必须做到: 1、认真记录;
2、3分钟内向领导逐渐报告; 3、及时传达领导指示、命令;
4﹑根据上级指示,组织协调案、事件调查处理; 5﹑随时续报案、事件进展情况;
第八条 安保部领导接到报告后:
1﹑根据案、事件情况,判断案件、事件性质; 2﹑下达实施预案命令;
3﹑20分钟内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 4﹑根据需要拟定处理计划; 5﹑48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九条 治安案、事件报告的内容:
1﹑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人物;
2﹑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3﹑原因分析、性质初步判断;
4﹑采取的措施、控制方法和调查方式。 第十条 治安案、事件处置方案
1﹑一般案、事件由基层治安职能调查,上报安保部处理;
2﹑重大案、事件由安保部处理,基层保卫科协助,经初查,需公安机关处理的,报处领导决定,由值班室负责报案;
3﹑特大案、事件由公安机关处理,处理的协调、治安科协助,基层保卫科配合;
第十一条 案、事件处理要求: 1﹑处置方式、方法得当; 2﹑事实调查清楚; 3﹑认定性质准确; 4﹑责任划分明确; 5﹑处罚有据、合法;
第十二条 案、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配合公安保卫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对提出的调查处理决定、意见、建议应当积极落实。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保卫处有权对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情节严重建议人事、劳资部门予以降职、降级、辞退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