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终稿)(4)

2019-02-15 19:23

查询后,丙方应当就甲方的查询事项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如实回复查询。

第6.6条 监管期间,甲方有权查验质物,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协助,但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提取质物

第7.1条 监管期间,乙方向甲方申请签发《提货通知书》(见附件)时,必须事先在甲方存入等值于提货价值的保证金或提前归还相应融资或追加与提货价值相当的商品作为新的质物,并提交《提货申请书》(见附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乙方指定的提货人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原件到丙方办理提货。

第7.2条 丙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提货通知书》原件后传真至甲方,经甲方审核确认并在传真件上再次加盖预留印章后传真回复丙方(双方必须使用指定传真机,传真号码见附件),丙方方可放货。在乙方实际向丙方提取货物时,丙方应向乙方交付解除质押的货物。其余由丙方占有、监管的未解除质押货物,丙方不得向乙方交付。

第7.3条 《提货通知书》是提取质物的唯一有效凭证。未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丙方无权将质物放予任何他人。《提货通知书》非加盖甲方预留的印章且经甲方指定人员亲笔签字(见附件),并经本协议第7.1和7.2 条规定的审核确认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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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质物不得提取。丙方必须按照《提货通知书》上注明的各项要素办理提货。

第7.4条 质物提取后,丙方向甲方签发相应的《提货通知书(回执)》(见附件)。

第八条 追加质物

第8.1条 监管期间,根据融资合同的约定,乙方经甲方同意或应甲方要求追加质物的,甲、乙双方应联合向丙方发出《出质通知书》。追加质物转移占有的方式和相关程序按照本协议第2.5条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相关规定办理。对于追加的质物,应与原质物存放于一处,并由丙方另行出具《动产质押专用仓单》。

第九条 质权行使

第9.1条 甲方根据融资合同行使质权时,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第9.2条 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特别声明

第10.1条 乙方、丙方同意:丙方占有质物的行为均视为代表质权人甲方行使,自丙方向甲方出具《动产质押专用仓单》之日起,质物即完成交付,甲方在乙方财产之上设定的质权即生效,乙方、丙方不得采取或试图采取任何措施主张该交付的瑕疵,亦不得对该质权的效力提出任何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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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11.1条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监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11.2条 丙方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即视为甲、乙、丙三方对记载于相应出质通知书的费用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

第11.3条 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乙双方。

第11.4条 对于乙方应付丙方的全部费用,丙方在甲方行使质权受偿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十二条 留臵权

第12.1条 丙方未足额收取本协议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前,享有对与未收取费用相对等额度质物的留臵权,并仅有权在此额度内拒绝办理质物的提货手续。

第十三条 保险

第13.1条 若甲方要求,乙方应当就质物向甲方认可的保险人购臵保险,投保的险种、金额、期限应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应指定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单正本交由甲方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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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和丙方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第14.1条 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两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合同对抗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第14.2条 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款的约定与本协议其他条款抵触时,本款无效)。

第十五条 通信和联络

第15.1条 本协议项下的往来通知、确认及其他相关文件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至接受方(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5.2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当事方同意,可以选择发送电子数据单证。

第15.3条 甲乙丙三方预留印鉴及签字样式(见附件)。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第16.1条 丙方因以下情形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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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但甲方就其实际损失享有优先受偿权:

(1) 在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的事件外,质物毁损灭失或由于丙方未尽到保管责任导致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的;

(2) 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放货的;

(3) 因丙方原因,存放仓储质物的仓库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4) 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第5.3条的规定,未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或未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的;

(5) 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其他情况。 第16.2条 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

(2)因未能及时投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的;

(3)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的;

(4)因乙方原因,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5)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第16.3条 甲方因违反本协议对乙、丙方造成损失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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