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项目验收、结题、延期、
变更、撤题办理指南
一、 基本程序 省部共建、验收 重点项目 申请验收 省卫生厅审核同意并组织验收 验收通过 验收不通过 申请验收 主管部门或厅直属单位审核同意并受省卫生厅委托组织验收 省卫生厅出具验收证书 一般项目、 省部共建、重点项目 申请变更或延期 青年基金、推广项目 整改 主管部门或厅直属单位出具验收证书 验收通过 结题 A类、B类、青年人才、推广项目提交结题报告 主管部门或厅直属单位审核同意 结题 省卫生厅审核同意 变更合同内容 延期(一般不超过1年) 变更 延期 一般项目、青年基金、推广项目 申请变更或延期 主管部门或厅直属单位审核同意 变更合同内容 延期(一般不超过1年) 1
撤 题
二、材料与要求 1、验收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验收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或调整合同的批复意见书(适时用);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报告和自评估意见; 四)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证明(适时用); 六)项目经费使用财务决算报告;
七)项目实施各年度总结材料;
八)进一步推广应用或转化的内容和建议等。 验收通过后主管部门或厅直属单位出具验收证书。 2、结题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结题报告书
二)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或调整合同的批复意见书(适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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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项目 申请撤题 省卫生厅审核同意 撤题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报告和自评估意见; 四)项目经费使用财务决算报告; 五)项目实施各年度总结材料;
主管部门或厅直属单位审核材料后出具书面结题意见。 3、变更(延期)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变更(延期)申请表 4、撤题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撤题申请表
三、其他说明
1、主管部门或厅直属单位请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科技项目管理报告(格式见附件1)上报省卫生厅科教处(附电子版)。省卫生厅将定期统一公布上年度通过验收的项目目录。
2、主管部门或厅直属单位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统一给予验收证书编号(具体编号说明见附件2)。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在一年内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结题或实施过程中不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以往承担项目验收不通过的;已承担省卫生厅课题两项或以上且尚未完成的,对项目负责人将不再安排省卫生厅的各类科技项目。
3、项目申请结题、撤题必须符合《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
3
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卫发〔2007〕114号)中规定的条件。
4、项目实施时间超过原定计划的,应事先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1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成果或特殊发现,请及时与省卫生厅科教处联系。
5、项目内容(包括项目负责人、研究组成员、研究主要内容等)如确需更改,应事先提出项目变更申请。
6、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科教处 二○○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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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项目年度
管 理 报 告
报告年度: 年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浙江省卫生厅 二○○九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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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