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本企业的会计期间,既从公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在我国《税法》里面也这样规定,因此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存在相同的会计期间。因为,在对于企业核算的会计期间应在同一年度内进行。
5、税务会计是对财务会计的合理加工
税务会计并不是单独的存在于企业之外,税务会计需要的数据是根据企业财务会计计算出来的数据,进行加工处理。也就是根据《税法》的规定,对不适用于《税法》上的条款进行调增或者调减处理,最后再根据调整过后的数据进行纳税申报。 税务会计知识对于涉及企业里面纳税事项的业务进行合理加工,对于不适用于税法的条款则不需要进行调整处理。
6、税务会计是财务会计的分支
税务会计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基本上完全依赖于财务会计。那时候,企业对于税务和财务还没有这么明显的区分开来,因此涉及较大的偷税漏税的问题,税务机关也无从查起。那时,对于企业的账务完全是通过财务会计这个岗位上来计算和报送的。也就导致了会计这个岗位核算的繁杂问题,因此,会计这个行业在当时也就成了一个香饽饽。以至于从那之后,学习会计的人数也就日趋增长。从迈入21世纪开始,国家对企业税务这一块慢慢的关注起来,为了防止企业偷漏税的情况日益泛滥,因此加大了对企业税务的监察力度。从此企业也就重视了对税务这一环节的核算,税务会计这个岗位也就慢慢的从财务会计这个岗位上独立出来。
二、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区别
1、受税法的约束程度不同
财务会计按照社会公认的《企业会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处理纳税人的经济业务问题,在对某些经济业务处理方法与税法处理方法不一致时,可以暂时先不考虑税法的规定,直接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而税务会计则必须要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按照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进行账务处理和核算,当会计准则与税法不相适应的时候,则不比考虑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直接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核算和处理。
2、处理会计事项的基础不同
对于会计上的处理方式一般有两种,既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
财务会计则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账务处理,权责发生制要求,凡是当期实现的收入和当期发生的费用,不管当期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利润表。在这种核算方式下,则是强调收入是否在当期发生,以及反映企业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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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在会计上确认的收入并不等于企业增加的现金流入量,会计上确认的费用也不一定等于企业流出的现金量;税务会计则是以收付实现制为计量原则,收付实现制则要求凡是当期收到的收入和当期发生的费用都应计入利润表,这样才能真正的反映企业能够动用的资金,利于企业的财务管理。
3、会计要素不同
财务会计里面有六大要素,分别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财务会计所反映的经济内容基本上都是围绕这六个基本要素进行的,根据这些内容编制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但是税务会计核算要素则只有四项内容,既应税收入、费用、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虽然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里面都有收入和费用两个要素,但这两者多包涵的内容不尽一致。由于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在核算方式上的不同,也就导致了会计要素中收入、费用的不同处理方式。
4、核算依据不同
企业财务会计的核算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按照会计制度和准则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的会计核算和处理,但对于同一项经济业务,由于会计人员对这个账务的认识不同,所进行的账务处理也不相一致,以至于对于核算企业的利润有不同的结果,这也就体现出了会计核算具有灵活性的特点;而税务会计则是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按照其规定计算出所得额,并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对于税务处理则没有财务会计处理经济业务那么具有灵活性,税法则是依章办事,这提现出了税务会计的三大特点: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客观性的特点。一般不会出现有歧义的地方,国家也不允许在计算上有任何的不同于与《税法》相违背的地方。
5、核算对象和服务对象不同
财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企业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其核算的范围包括企业的整个经济内容,对于企业里面不能以货币反映的业务,则不能进行账务处理。但在税务会计中,则是以纳税活动进行的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如果某项经济业务不是企业核算的纳税事项则不能在税务会计中进行处理,如购入企业的工程物资,也就不是企业的纳税事项,只有在工程物资在领用进行建造的时候,才能进行税务处理,这也体现出了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处理经济业务方面的不同之处。财务会计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职工、供应商,而税务会计的服务对象则主要是纳税人。
6、目的和依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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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核算的目的在于满足国家的宏观调控和企业经营内部管理的需要,满足有关信息使用者了解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本企业的投资管理者了解本企业经营成果的需要;税务会计是以税收法律制度为核算准绳,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本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核算,为国家征税机关提供征税资料。财务会计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发生的每一笔经济业务进行记录,反映整个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转情况;而税务会计是按照《税法》规定,选择性的对本企业的经济业务进行核算,对本企业不需要缴纳税款的经济业务则不核算,税务会计反映的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概况,追求企业纳税效益。
7、核算原则不同
会计上的核算原则包括:历史成本原则、可变现净值原则、现值原则、公允价值原则和重置成本原则。财务会计上采用的是以历史成本计量原则为基础,以可变现净值和公允价值、重置成本为辅,企业按照历史成本原则进行账务处理,一方面有利于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计量和对其进行控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对本企业收入、费用、利润的控制和计量。因此,采用历史成本原则对企业财务会计进行计量,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由于历史成本原则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不适应现实状况的计量,可以采用其他计量原则。但在税务会计中,除了一些特殊的规定外,纳税人必须遵循历史成本原则进行计量,因为税务会计反映的税务数据必须是真实的,能够可靠利用的。如果,在税务会计上采用其他的计量原则,则不能反映本企业纳税的真实性。
8、收入确认上的不同 (1) 收入确认范围不同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准则》规定,收入确认的范围包括以下五个方面: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经售出的商品进实施有效的控制,③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利益很可能的流入本企业,④相关经济业务的收入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⑤相关经济业务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财务会计上作收入处理,而税务上不确认收入。例如:企业营业税包括对工程实行总分包的处理,航空联运业务等取得的收入,财务会计则按取得的收入全额确认收入,税务会计则按照收入总额抵减分包出去的业务之后,以余额确认计税收入;财务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而税收确认收入。比如:非货币性交易,财务会计不做收入处理,但是对于非货币性交易发生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要求做计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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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再如,企业发生的委托代销业务,在发出商品的时候不做收入处理,只有在收到对方代销清单的时候,根据确认的收入才能确认收入处理。但税务会计只要是在发生了委托代销业务的时候,商品已经出库,那么在出库的时候都应做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缴纳增值税。财务上确认为利得收入,税务上确认为生产型经营收入。比如:处置本企业固定资产的时候,财务上做为一种利得处理,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不缴纳任何税费,而税务会计上则确认为生产经营收入,如果处置的动产,那么税务会计则作为一种应税账务处理,若处置的是非流动资产,那么则作为缴纳营业税项目处理。
(2)收入确认的时间不同
财务会计上只要符合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不管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会计上的收入核算,作为当期的收入计入利润表。税法上对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加以了详细的区分,针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所得税都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则规定,采用托收承付方式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发出货物并在办妥委托收款手续的当天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消费品的当天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9、费用确认上的不同 (1)管理费用上的不同
企业财务会计上界定的“管理费用”科目,为核算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凡是属于当期发生的管理费用,都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全额计入当期损益,既财务会计上允许按发生的管理费用总额全额扣除。但税法上对某些管理费用中的明细项目则做了许多明文规定,只能按照一定的比例扣除。比如:管理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税法上则规定只能按照当期发生额的60%进行扣除,而且最高不能超过当期销售收入的5‰。也就是说,业务招待费只能按照前面所述计算出来的最低扣除额进行扣除,对于财务上多扣除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则应进行调增处理。
(2) 财务费用确认上的不同
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准则》规定,凡是对于当前发生的在借款方面的利息支出,企业都应全额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照《税法》规定:①如果是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则可以全额进行扣除;②如果是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之间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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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借款利息支出,则不能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的贷款利率,对于多扣除的部分,不管是在当期还是在以后的纳税年度内都不允许扣除。
(3)销售费用确认上的不同
销售费用中的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支出。《企业财务会计准则》规定,对本企业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支出,允许全额进行扣除。但是《税法》上则规定,当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都不能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15%,对于财务会计上多扣除的部分,则也应进行调增处理。对于超过部分,准允在以后纳税年度内结转扣除。
(4)配比原则不同
财务会计上的配比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因果配比,也就是说将相应的收入与其发生的成本相配比,比如: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相配比,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相配比,对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则不需要配比,因为前者属于利得,后者属于损失,并不是一种因果关系。二是时间配比,将相同时期的费用进行配比,比如当期的收入与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营业费用相配比。
税务会计中的配比原则不仅表现在这些方面,它还要同时遵循“相关性原则”。因而,税法中首先是区别不同项目的税收待遇进行分项或分类配比。例如,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收益由于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则境内投资损失也只能由投资收益补偿,不足部分视为与生产经营所得无关的损失,不得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公益性捐赠扣除不同
在财务会计里,对于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是允许全额扣除的。但税法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只能在财务会计计算出来的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于超过12%的部分,在以后年度内也不能结转扣除。
(6)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支出准予据实扣除,直接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计算当期利润。但《税法》规定,企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可以据实扣除的,对于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公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规定的比率(按工资标准的14%,2%,2.5%)进行扣除,对于超过部分则不允许扣除,在计算税务利润的时候进行调增处理。
(7)租赁费扣除不同
财务会计上对于企业发生的租赁费(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则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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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全额扣除。但在税务会计则不能一次性全额扣除,而且还要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对于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对于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则应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部分计提折旧,而且要分期扣除。
10、核算程序不同
企业财务会计的核算程序,主要包括:填制和审核凭证,登记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企业应该沿着这个程序严格的执行企业的财务核算;税务会计则没有这么严格的规范,税务会计一般是根据企业财务会计的资料,进行纳税调整。并没有同财务会计一样有这么多的流程,税务会计根据调整后的数据编制利润表。
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是企业里面不可或缺的两部分,两者相互联系和区别。企业为了有利于自身的发展,在进行税务处理上,为了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往往进行了许多税务筹划。然而国家要发展,必须依靠税收这一大财政保障。这就需要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处理业务和计算税费时,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协调好企业经济利益与国家利益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协调企业经济利益,并不是说财务会计去迁就税务会计,也不是说税务会计迁就财务会计,两者必须按照各自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处理。
随着税务会计的发展,对企业管理及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求财务会计必须遵循税务会计的准则,规范了企业的管理人员不得以达到某种目的而强行要求税务人员做出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要求税务人员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客观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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