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3)

2019-02-15 21:07

注 : 1、驾驶员可由船长、大副、二副、三副担任。

2、轮机员可由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担任。

3、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或147千瓦及以上至未满441千瓦的港内作业船舶或航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对江渡船

可配备驾驶员、轮机员各1人、水手2人、机工1人。

4、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 5、没有核定总吨的船舶参照载重吨与总吨的比例掌握。拖轮按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确定等级。

6、核定乘客人数12人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舶,按客船要求核定配员。

7、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 8、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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