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实务之图纸差异鉴定
建筑工程领域中低价中标、索赔营利的商业模式为建筑工程合同履行留下很多潜在问题。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这是承包方不得已的选择。本文就中标图纸与施工差异的相关问题结合法院判决进行分析。
背景情况
正常情况下,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提供的图纸都是经过审查的图纸。而有的项目多项事务同时推进,工期紧,图纸还未审查就已经招标完成。这种程序上的小瑕疵在工程中不少见。甚至有的承包商项目进场施工,审查图纸还是没有发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此时,如果继续按未经审查的施工图继续施工将亏损严重扩大。
这种情况下,承包商会考虑以本工程无经审查合格的图纸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发包人未提供审查合格图纸,这显然是发包人的过错。但在诉讼中,发包人不承认无审查合格图纸。法院要求发包人补充证据,在15日内提供经审查图纸。发包人在庭审后积极安排图纸送审,但是在4个月后才向法院提交了经过审查的图纸。
超期证据不一定导致证据失权
在庭审中,承包商提出发包人补充证据提交经审查的图纸过于迟延,为逾期举证导致证据失权,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依据自2015年2月4日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新民诉法解释放弃了以前刚性的“证据失权”规则,以要求当事人及时提出证据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辅之以法官的自由心证判断,来审视当事人逾期提出的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审判。审查图纸逾期提供的客观原因不清楚,也没有具体规定。但是不能据此认定该证据失权。
过审图纸和中标图纸差异鉴定
在原告承包人看来,过审图纸和中标图纸之间存在着修改,不然不会拖延四个月才通过审查。既然图纸之间有差异,那就能认定被告发包人有过错,构成根本违约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原告承包人申请原告承包人就过审图纸和中标图纸差异向法院申请鉴定。
被告表示不用做图纸差异鉴定,做了鉴定也没用,只是浪费钱。被告这样讲,原告反而觉得被告心虚。法官也同意了原告的鉴定申请,并委托鉴定机构。
鉴定初稿
原告3月1日交了鉴定费,3月28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初稿。该初稿逐层对比了图纸差异,从结构-造型-做法-细部结构描述区别。并列表统计出来100余条差别。但是没有鉴定结论。经和鉴定
机构沟通,鉴定机构称只能列出两版图纸差异部分,不能给出鉴定结论。
如果鉴定没有结论,那就不能达到原告方的举证目的。所以,原告怀疑鉴定报告有瑕疵。再沟通,希望鉴定机构就差异部分所占比例给出具体数据。但是鉴定机构拒绝。
这种情况下,律师认为鉴定报告有两种结果:
1、由法官直接行使自由裁量权认定图纸存在差异,认定被告违约。但是即使图纸之间存在差异,也很难得出违约的结论。被告会主张合同变更。另外,鉴定报告中的专业造价问题往往比较复杂,非专业人士做专业事难免出错。所以由法官行驶自由裁量权的可能性不大。
2、请专家就图纸差异提供专家意见。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专家出庭就专门的问题发表意见,供法官参考(也不能称为证据)。《检察日报》文章认为: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鉴定意见属于法定证据,而专家辅助人意见却不属于法定证据。专家辅助人并非直接针对案件事实提出意见,而是针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换言之,专家辅助人的证明对象不是案件事实而是证据。因此立法没有将专家辅助人意见作为法定证据是正确的。不过,这并不妨碍专家辅助人意见对法官产生影响、被法官采纳,就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或公诉人的控诉意见虽然不属于法定证据,却可以被法官采纳的道理一样。法官是否采纳专家辅助人意见取决于控辩双方的证明。
所以,专家意见不属于法定证据,可以被法官采纳,非一定被法官采纳。
相关案例
为确认图纸差异鉴定问题,研究了类似案例。 案例一: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2535号。
再审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基公司)
因与被申请人洛阳亚洲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378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案涉工程招标图和施工图差异较大,据此施工方国基公司主张“招标图合同无效”和“施工图造价鉴定申请”原审未获支持,申请再审。
争议的焦点:施工图纸的更换是否当然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最高法院判决中认为:根据本案一、二审审理已查明事实,国基公司与亚啤公司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双方代表签字盖章,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审判决认定合法有效并无不当。现国基公司申请再审称实际施工过程中,亚啤公司更换了施工图纸,导致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发生改变,系欺诈行为,主张合同无效。但施工图纸的更换并不当然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补充合同》中桩基部分单独发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得到了国基公司同意。国基公司再审申请仅以亚啤公司更换施工图纸主张合同无效,理据不足。
本案中最高院再次明确:施工图纸的更换并不当然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案例二:(2016)川01民初28号
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签署后,倍特建筑公司组织施工队伍和机械设备进场,由于荣盛伟业公司组织招标时未提供正式的施工图纸,荣盛伟业公司迟迟无法提供工作面,导致倍特建筑公司进场后无法正常施工。并且,由于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发生变化,导致施工时的工作量、措施等与招投标时的设计图纸内容差距甚大,加之由于荣盛伟业公司原因造成抢工和工期延误,给倍特建设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施工过程中,荣盛伟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判决中写道:本院委托精财信咨询公司对合同包干价以外的:1.现场签证单、设计修改单及新增任务单;2.施工图图纸会审增减金额;3.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差异增减金额;4.材料及人工调差;5.索赔金额等五部分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精财信咨询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川精财信工鉴(2016)第004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荣盛伟业香榭兰庭总承包工程,除合同包干价以外的前述本次鉴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为12570483.31元。其中:1.现场签证单、设计修改单及新增任务单中,土建12574746.41元,安装322799.60元;2.施工图图纸会审增减金额中,土建348747.66元,安装61251.89元;3.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差异增减金额2505851.32元;4.材料及人工调差中,钢材-4751490.35元,商品砼1392807.48元,人工63170.42元;5.索赔金额52598.88元,合计12570483.31元。
在本案的鉴定意见质证中,未对图纸差异增减金额提出异议。最终法院判决中写道:“综上,双方对于《鉴定报告》所提出的异议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采信。倍特建筑公司应得的总工程价款为229494637元+12570483.31元=242065120.31元。”据此,法院认可了图纸差异增加的工程款额。
本案例中为已完工工程,而本文所述为未完工工程。由此案例可得知,图纸差异可通过造价鉴定获得补充,但是没有涉及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的问题。
案例三:(2009)浙民终字第56号
该民事判决书写道:针对通惠堂上诉提出的问题,本院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如下分析认定:(一)关于施工图纸与招标预算的差异造价 855568元问题。首先,长业公司一审中提出的签证书,系由招标时出具预算意见的浙江新世纪会计师事务所作出,长业公司提出该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是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工程量变更情况,而并非以该证据直接主张实际工程量。原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