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民法真题参考答案

2019-02-15 22:04

2012年真题参考答案

一、 名词解释(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除斥期间

答:除斥期间, 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

人在此期间不行使其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了该项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

2、预告登记

答: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

成就时,为保全权利人不动产的变动请求权或进行正式登记的顺序而进行的一种预备登记。

3、实践性合同

答: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

物才可能成立的合同,即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4、共同危险行为

答: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数人的危险行为有可能造成对他

人的损害,但不知数人中何人造成实际的损害时,法律视其为共同侵权行为。

5、代为继承

答:代为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该先

死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遗产份额的制度。

二、 简答题(共1小题,每小题10分,共10分) 1、简述意思表示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

答: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

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

(2)法效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即具有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这是意思表示区别于其他表示行为或民事约定的基本特征。

(3)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一一定方式表现与外部,并足以

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行为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即使有了内心效果意思,也不能将其客观话,而无法取得法律效果。

2011年真题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自助行为 答: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在情况紧迫又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救助的情况下,对加害人的财产或人身施加扣押、拘束等措施,而为法律和社会公德认可的行为。 2、他项权利登记

答:他项权利登记,是指所有权登记以外的其他登记,故其又称为他物权登记。 3、变价分割 答:当共有物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而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意接受共有物时,可将共有物变卖或拍卖,由各共有人依各自的份额取得共有物的价款。 4、产品责任

答:产品责任,是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对因制造、销售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并致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二、简答题

1、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有哪些?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答: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内保护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2) 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他保护对象受有损害。 (3)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

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普通过错责任。

2、合同的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有无区别?有哪些区别?

答:合同的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存在区别,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前者是一种行使约定解除权的后果,是一种单方行为;而协议解除是双方

当事人协商结果,是一种双方行为,并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前提。 (2) 前者的行使往往是一方当事人违约的结果,而协议解除不以双方违约为前

提。

(3) 前者的效力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协议解除的效力完全听从双方当事人的

意愿,法律不干预也没有必要干预。 (4) 约定解除权的行使导致合同的消灭;而协议解除往往是一个新的合同代替

了一个旧的合同。

2010年真题参考答案

一、辨析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1、地役权/相邻权

答:地役权与相邻权二者既有共性又有区别。

二者的共性表现在他们都是以邻人的不动产为自己不动产提供便利的权利。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1)相邻权是法定权利,而地役权是约定权利,由双方当事人合意创设。(2)相邻权在性质上是对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延伸或限制,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而地役权虽然具有从属性,但它不是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扩张,而是一种独立的物权。(3)相邻权依法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合法占有人之间。而地役权则不受土地是否毗邻的限制。(4)相邻权的内容包括自然流水的利用、排水、危害和危险的防治和排除、通风、采光的防止及减低等多方面。而地役权的内容单一,只是为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的土地。(5)相邻权一般是无偿、无固定期限的,除非相邻权的行使损害了相邻方的合法利益,否则不得要求偿付费用。而地役权一般是有偿、有固定期限的,供役地所有人,除享有对价请求权外,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可以使用地役权人所设置的工作物。

2、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

答:附随义务是指在当事人约定之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为辅助债权人实现其权

益,随合同关系的发生所发生的义务,如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等。不真正义务,又称假义务或间接义务,是指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其主要特征在于相对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而其违反亦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承受不利益而已。 二者的相似之处在于违反义务都不发生违约责任。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附随义务是向对方所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应向对方承担责任;而不真正义务并非是向对方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亦不会产生向对方担责的情况,只是自我遭受不利益。

3、有限合伙/隐名合伙

答:有限合伙,是为了在某一商号的名义下经营商事企业而建立的一种商事合

伙,是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一方(隐名合伙人)对他方(出名营业人)所经营的事业进行出资,分享其营业所生利益,但不参加执行业务,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不能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都不得一劳务、信用出资,对合伙债务也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有限合伙是一种企业形态,其成立须办理登记手续,具有团体性;而隐名合伙则是一种合同关系,无须登记,不具有团体性。(2)有限合伙的名称必须包括“有限合伙”一词;而隐名合伙无此要求。(3)早期的有限合伙不得包括任何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作为企业名称经营商事企业,但近现代的有限合伙也可以包括有限合伙人的名称,即有限合伙人也可以是出名的;而隐名合伙人不得出名。(4)有限合伙人不丧失出资的所有权,经一般合伙人同意,可以将自己的出资转让给他人;而隐名合伙人应将其出资的财产权移转于出名营业人,归出名营业人所有或共有,因此不可转让自己的出资。(5)有限合伙人对同

意或反对合伙协议的修改、变更一般合伙人、不同意新的一般合伙人入伙、吸收或排除任何有限合伙人等事项享有表决权;而隐名合伙人无上述权利。

二、简答题(共1题,每小题12分,共12分)

1、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保全方式有哪些?请分别予以说明。 答:合同保全又称合同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

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带来危险,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包括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代位权的成立条件为:

(1) 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此是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即应行使而不行使。 (3) 债务人已陷于迟延,且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撤销权又称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该权利的成立要件为: 客观要件:

(1) 须有债务人行为,即债务人了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2) 其行为须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且继续存在,即债务人的行为须有效成立。 (3) 须其行为有害于债权,即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能力,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

旨得到满足,从而对债权人造成伤害。 主观要件:

(1) 债务人的恶意。 (2) 受益人的恶意。

2009一、 概念辨析(6分*3=18分) 1.(损害赔偿的)损益相抵和过错相抵

答:损益相抵规则,亦称损益同销规则,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赔偿的同

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在损害额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过失相抵规则,是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自己也有过错时,可以减轻或免除侵害人赔偿责任的规则。

二者的共同之处:(1)一定条件下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2)须有侵权损害赔偿关系的成立。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损益相抵适用的前提是受害人必须受有利益,而过失相抵则无此要求。(2)损益相抵不要求受害人又过失,而过失相抵则要求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失。

2.(合同的)约定解除和协议解除

答: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规定当出现特定事由时合同

自然失效。

合同的协议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约定解除是一方行使约定解除权的结果,是一种单方行为;而协议解除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结果,是一种双方行为。(2)约定解除的行使往往是一方当事人违约的结果;而协议解除不以一方当事人违约为前提。(3)约定解除的效力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协议解除的效力完全听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4)约定解除权的行使导致合同的消灭;而协议解除往往是以一个新的合同代替了一个旧的合同。

3.(物权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答:公示原则的概念(略P278)

公信原则的概念(略P280)

二者共同之处在于都作用于当事人之间物权的变动,从而保护连续发生的交易活动的安全;区别表现在二者作用的方式不同。公示原则的作用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的作用在于使人信。公示原则的功能在于依法定的严格方式规范物权变动的过程,直接保护变动物权的当事人,间接地保护处于交易过程中的第三人;而公信原则的功能在于即使公示的内容与物权的实际状态完全不同,只要交易活动是按法定公示方式提供的信息进行的,那么法律就按公示的内容保护第三者。

二、简答(12分)

1.简要叙述我国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答: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不动产或动

产,但将该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时,善意的受让人自取得动产的占有或不动产登记之时起,即取得物得所有权。

该制度的构成要件为:

(1) 标的物须为依法可以流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2) 非法处分人的占有必须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 (3) 第三人须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而从非法处分处取得财产。 (4) 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的。

善意取得效力是善意受让人取得物得所有权,并且善意取得既引起原所有人所有权的消灭,同时又引起原所有人请求无处分人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权利的发生。

2008一、名词解释 1、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答: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中附设条款指明

一定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2、 消耗物

答:消耗物是仅一次性有效使用就灭失或品质发生变化的物。 3、 法定代理人

答:法定代理人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代理权的代理人。 4、 诉讼时效的中断

答: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二、简述

1、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答: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为:

(1) 交付标的物于买受人并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3) 标的物品质的瑕疵担保义务。 买受人的义务为: (1) 给付价款的义务。 (2) 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2、试举三个有关于动产原始取得的例子并加以说明 答:(1)善意取得(例子自编) (2)先占 (3)添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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